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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 訓練端與產出端: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的兩條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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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夏天,好萊塢爆發編劇及演員工會大罷工。 2023年5月初,美國編劇工會(WGA)發動罷工,歷時148天,到2023年9月27日結束。其後雙方簽署2023 MBA,自2024年生效,有效至2026年5月。那正是生成式 AI 才剛開始全面爆發的時間。身處內容產業第一線的編劇,已經率先感受到威脅。在2023 MBA中,雙方就AI相關議題達成若干重要共識,包括:AI不是人,也不是作家;資方若提供AI生成內容,必須揭示,且不得因此影響編劇權益;編劇可以使用AI,但須表明,且資方可以不同意;此外,勞資雙方也都承認,生成式AI的法律環境仍在快速變動之中,因此各自保留相關權利。【註解1】【註解2】【註解3】 當年編劇公會與演員工會的大罷工,表面上當然有薪資、分潤、串流平台制度失衡等老問題,但AI很快就成為談判桌上的核心議題。編劇已經開始懷疑、沒信心,生成式AI這麼有效率,會不會逐漸動搖編劇在產業中的位置,甚至使編劇從創作者變成修改者。演員擔心的,也不只是某一次掃描或某一個數位替身,而是自己的臉、聲音、表演與動作資料,一旦被以數位分身的方式低成本地保存、重組並反覆利用,未來還有多少部分真的掌握在自己手上。WGA在2023年協議中,把AI不是作者、AI文字不能被視為文學素材、公司不得強迫編劇使用AI等內容寫進協議。SAG-AFTRA(美國演員工會)後來也把數位替身、知情同意與補償機制放進新協議。這代表內容產業在生成式AI出現後,最先感受到的不只是便利,且同時伴有競爭焦慮。【註解1】【註解2】【註解4】 本書要處理的,將不時圍繞這兩條主線。 第一條主線是訓練端。也就是AI訓練、機器學習與資料蒐集的過程,是否涉及著作權與其他權利問題。 第二條主線是產出端。也就是AI生成內容本身是否受保護,又會如何與原作、改作、表演、聲音、人格利益與市場替代效果發生關係。 這兩條線看起來可以分開,但其實從一開始就是纏在一起的,這一點稍後還會再說明。 先有方便,還是先有恐慌 生成式AI會讓內容產業又愛又怕,原因其實不難理解。 一方面,它的確太好用。做簡報圖、提案圖、角色草稿、文案初稿、分鏡示意、短影音腳本,甚至只是先做一個能拿去討論的雛形,都比過去快得多。過去需要外包、溝通、來回修改、支付一定成本的工作,現在只要打幾行文字,在APP裡按一下,幾秒內就能看到一個「像那麼一回事」的成果,而且相較於以往大...

第9章|團名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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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到第3章,我們先把 NewJeans 事件放回整個韓國娛樂產業的結構來看。這不是單純的藝人與公司翻臉,也不是只靠粉絲情緒就能說清楚的娛樂新聞。從一開始,它就同時牽涉專屬合約、經紀控制、投資回收、內容製作、品牌經營與市場秩序。第4章到第8章,則把這個結構拆得更細。七年條款為什麼存在,14天改正期為什麼重要,解約為什麼不是一句「我不要了」就完成,記者會為什麼既可能是市場溝通,也可能引爆保全,假處分又為什麼會在終局判決之前,先決定誰還能繼續做生意。 只要合約還在爭,誰能接工作、誰能對外簽約、誰能讓平台與品牌方放心合作、誰能繼續在市場上說「請找我」,最後都會落到同一件事:名稱這個入口,究竟掌握在誰手上。 而在娛樂產業裡,團名往往就是那個最重要的入口。 一、NewJeans案:當人還是同一群人,入口卻開始分裂 NewJeans 案也有團名爭議。 爭議發生在一個最尖銳的時間點:成員主張專屬合約已經終止,公司則主張合約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團名不再只是品牌資產,也不只是粉絲的情感符號。它會立刻變成法院、平台、品牌方、媒體與合作夥伴都不得不面對的「交易入口」問題;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法律武器,這個威力很驚人。 依據台灣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違法使用商標,會有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風險;當然還有民事賠償規定,商標法第71規定了商標侵海損害賠償計算的方法,這已經不是意氣用事,而是要很小心處理的法律風險。 就目前可查得的公開資料來看,「NewJeans」商標在韓國是由 ADOR 先行布局,公開報導指出其於2022年完成註冊,第一輪保護期間到2032年。外界一般將2022年7月22日,也就是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的日子視為「出道日」,這代表原團名在商標法上從來不是空白狀態,而是一開始就落在公司控制的權利架構裡。回到時間軸,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22年 ADOR 完成很多事,除了團員出道,大眾沒看到的是,也已完成相對完整的商標布局,將 NewJeans 完整註冊。 1 藝人與原公司於2024年11月底發生重大糾紛,2025年2月7日,團員...

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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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ewJeans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 如果同樣等級的偶像團體衝突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會怎麼走? 透過前面的說明可以看出,韓國透過標準專屬契約範本造就娛樂產業框架,法院(司法)雖然是獨立的一環,從這個個案的歷程來看,基本上也偏向尊重產業既有秩序;而台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標準合約架構,多半仍以個案方式解決紛爭,並且寬認解約,再於個案中審查賠償。 二、期間不清或期間很長的經紀約要注意 如果要談台灣的法律路徑,第一步要先回到契約本身。 台灣不少演藝或經紀合約,長期都有一個共同問題:期間設計不夠成熟。有些契約根本沒有把期間寫清楚,看起來像長期合作,但到底幾年、何時起算、何時屆滿,常常留下模糊空間。有些則寫得非常長,甚至搭配雙方各有解釋空間的自動延長條款(例如鳳OO案),讓契約表面上看起來穩定,實際上退出條件寫得並不夠清楚。 站在公司的角度,想把期間拉長可以理解。娛樂與經紀產業需要前期投資。選拔、訓練、住宿、形象、拍攝、錄音、宣傳、法務、社群經營、品牌鋪陳,很多都不是今天投入、明天回本的生意。沒有一定期間,投資就很難計算,風險也很難分攤。尤其整個合約草案多半是由公司方擬具提出,從最長的方式談起,當然多少有公司方的私心,這很自然。 問題在於,若契約只讓人看到「綁很久」,卻看不出前期投入與回收邏輯,在發生爭議時,藝人就很容易把它描述成不公平。粉絲在社群上一句「血汗」或「奴隸契約」,瞬間就可以讓事情討論失焦,也容易讓法官對這份契約產生心理距離。 尤其當契約還伴隨強控制、強排他,卻沒有把培訓、分潤、資源投入、階段性成果與退出條件交代清楚時,法院更容易把它放進高度屬人、信賴基礎濃厚的關係裡理解。 這種觀感一旦形成,就會加深法官走向民法第549條第1項思考的動機。因為對很多法官來說,這類契約既然以信賴關係為基礎,雙方若已徹底翻臉,是否還有必要硬撐著說它必須繼續,往往會成為第一個直覺問題。 也就是說,台灣很多經紀公司真正面對的困境,不是單純「契約不被尊重」,而是契約期間雖然設計得很長,正當性詮釋卻不相當;更嚴重的是,很多台灣娛樂經紀公司,甚至不知道台灣的司法態度,基本上會將其解釋為委任或類似委任關係,從寬認定解約。於是等到衝突爆發,法官眼裡看到的往往不是一套有投資邏輯的產業安排,而是一段已經破裂、很難強行維持的合作關係,經紀公司一廂情願主張契約內的長約約定,也是枉然。 ...

第7章|假處分與禁制令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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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常常比本案判決更早決定市場現實。 原因很簡單。娛樂產業的交易節奏很快。藝人一旦出現爭議,空出的市場,隨時有人或其他團體等著補位。品牌不會等到三審確定才決定代言要不要簽,各種商業活動也不會中斷下來,等法院慢慢把誰是誰非判完。誰可以接活動、誰可以用團名、誰可以對外代表團體,這些問題只要法院先在保全程序裡做出一個方向,市場通常就會先跟著那個方向走。 這和粉絲以聲量支持誰,很不一樣。大企業有法遵(法規遵循)責任。當法院作出相關假處分,暫時劃定市場秩序後,企業雖然不會明說自己支持哪一邊,但若採取和假處分明顯相反的作法,立刻就會面臨各種來自於外部或內部的質疑。這些壓力甚至可能來自投資人、法務部門與管理階層。這是一般粉絲往往沒有意識到的。 這也是前面幾章反覆鋪陳的重點:在娛樂法的世界裡,保全程序先改變態勢,態勢再反過來影響談判。 粉絲多半會先站在藝人這一邊。這很自然。五名成員年紀輕,站在大型經紀公司與龐大資本結構面前,很多人直覺上都會先同情她們。當藝人公開說自己已經無法再信任公司,社會上也很容易把這件事理解成一場「年輕人對抗大公司」的故事。 但產業和生意的運作方式,比情感更冷酷。 對品牌方、投資人、平台、主辦單位與公司經營者來說,第一個問題通常不是誰比較委屈,而是:現在到底跟誰簽才安全。誰能代表團體,誰有權使用名稱,誰能合法安排活動,誰對履約與授權負責。最重要的,錢應該付給誰才不會付錯。這些問題一旦有法院命令先行介入,談判桌上的位置就會立刻改變,外部合作對象的態度也會跟著改變。NewJeans 案的假處分,正是這種「先改變市場、再改變談判」的典型樣貌。 一、假處分一點也不假:裁定前後,整個市場氣氛都變了 ADOR 在 2025 年 1 月聲請假處分,原本外界較常把它理解成「禁止成員私接廣告」。但到了 2025 年 2 月 11 日,ADOR 的聲請內容又往前推進,要求法院連音樂活動都一併限制,包括作詞、作曲、演唱、演出與相關宣傳,不能未經ADOR同意。到了 3 月 7 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開庭時,爭點已經很清楚:不是只有特定幾支廣告能不能接,而是在本案一審判決前,成員能不能脫離 ADOR 既有架構,自行從事演藝活動。 這場 3 月 7 日的程序很關鍵,成員自己也很清楚其中有輸不得的壓力。公開報導顯示,雖然法律上並非必要,但成員本人仍在媒體面前親自出庭,雙方也都提出了實質主張。...

第1章 |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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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泰勒・派瑞( Tyler Perry ) 看完 OpenAI 展示的 Sora 後,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 8 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很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 Tyler Perry Studios 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 12 個 soundstages(大型攝影棚),但 Perry 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這不是學者的想像,也不是科技記者誇大其詞,而是一個長期投入內容產業、經營片場的實際投資人,在看到生成式AI之後,直接重估資本支出的案例。(註解1) 這個新聞把問題講得非常直接。生成式AI進入娛樂產業後,最先被改變的,就是生產方式。片場還要不要蓋,場景還要不要搭,哪些工序還需要人,哪些內容可以先交給模型做出雛形,這些問題一出現,法律上的爭議就不可能避免了。 娛樂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娛樂產業本質上是道地的手工業。 劇本是一頁一頁磨出來的。旋律、編曲、配器和歌詞,需要人的耳朵、經驗、情緒與時間反覆試錯。表演更不用說,它高度依賴人的身體、聲音、臉孔、節奏、情感與現場反應。即使後來有錄音室、有後製、有串流平台,內容可以流通得更快,內容的形成仍然主要是人做出來的。 手工業和工業化產品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很難 大量複製 。當然,內容可以重製、可以發行、可以授權,但「做出內容」這件事本身,過去一直都有明顯的時間成本、學習成本與人力成本。也正因為如此,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法,長期以來其實都建立在一個重要前提上:作品通常來自具體的人,創作過程雖然不一定完全透明,但大致上可以被理解,也值得法律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作品一旦完成,又很容易被拷貝、抄襲或挪用,因此需要一整套智慧財產權制度來保護創作投入與市場回收。 生成式AI最麻煩的地方,就在於它的產出速度與規模,早已不是「加快一點」而已。它是把原本很難大量複製的表達能力,改以工業化、規模化與日常化的方式生產出來。文字、圖像、音樂可以批量生成,聲音、臉孔、角色和表演感也都可以在一次大量學習後,被拆解、模擬...

第6章|經紀約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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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可以比較容易離開,韓國先問「你憑什麼走?」——從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範本、NewJeans案到台灣「委任/類委任」看法的對照 NewJeans 事件一路走到今天,很多粉絲最直接的感受其實很單純:如果藝人已經不再信任公司,為什麼不能離開? 這個直覺不能說錯。對一群年輕藝人來說,當她們認為合作基礎已經動搖,甚至覺得繼續留在原來的體系裡,已經不再安全、也不再值得信賴時,外界自然會比較同情藝人。 但娛樂法真正要處理的,從來都不只是「想不想離開」這件事。因為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係,不只是一般合作,也不是單純的勞資關係。它同時牽涉前端訓練、投資、品牌塑造、名稱使用、商標、著作權與其他成果歸屬,也牽涉後端廣告、平台、演出、授權與市場交易秩序。 說得更直接一點,娛樂產業的商業模式本來就需要長時間運行。前期通常是公司與投資人大量投入,從練習生培訓、出道前後養成,到爭取曝光與市場機會,都要先花時間、花錢、花資源。等到藝人真正累積聲量與市場辨識度時,往往已經具備一定的獨立發展能力。若在這個時點,法律太容易接受藝人以「尋找更好機會」為由脫離原公司,原公司前期投入就可能落空,接手者則在某種程度上坐收前人耕耘成果。也因此,當一個團體已經被打造為可以持續交易的品牌時,法律就不可能只從情感、同情角度來看問題。 也因此,NewJeans 案真正值得討論的地方,不只是她們和公司到底誰比較有道理,而是韓國與台灣在面對這類專屬經紀爭議時,究竟採取了什麼不同的制度路徑。韓國是從長期的產業失衡與所謂「奴隸契約」爭議中,慢慢走向標準專屬契約範本與較強的產業秩序。台灣則長期傾向把這類關係放進委任、類委任,或高度屬人性的勞務契約裡理解,讓法院在個案中透過終止、違約、違約金酌減與損害賠償,逐步調整雙方關係。 這兩條路都不是完全沒有道理。但它們優先保護的東西不同,所以最後問的問題也不同,最終對產業造成的影響、形塑的風貌也會不同。粉絲會先問,藝人為什麼不能走。公司經營者會先問,如果現在就讓藝人走,那團名、廣告、平台、收益與第三方交易到底由誰承接,投資又要如何回收。法院到了最後,終究必須回答這些問題。 一、韓國從法律走向標準專屬契約範本,真正處理的是產業秩序 今天談韓國偶像或演員的專屬合約,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都是「七年」。七年長不長?從藝人的人生來看,當然長。尤其對十幾歲就進入系統、在最關鍵的成長期被訓練、塑造、曝光、...

第5章|抽成之外: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製造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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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書附錄 A 的時間軸裡,除了外界最注目的主線——也就是 NewJeans 五位成員與 ADOR 之間的專屬合約爭議——其實還有另一條在 2026 年初之後迅速升高的重要軸線:前經紀人閔熙珍與 HYBE 之間的訴訟。 2024年4月,HYBE(NewJeans所屬娛樂經紀公司ADOR主要投資者)與閔熙珍衝突正式公開化,HYBE指控她試圖推動ADOR脫離集團體系,並尋求讓NewJeans與ADOR的既有經紀關係走向終止;同年7月,HYBE主張已合法終止雙方協議,8月閔熙珍遭解除ADOR CEO職務。11月,閔熙珍辭去ADOR內部董事後,採取反制措施,依據雙方協議,通知HYBE行使ADOR股份的「賣權」(put option),要求依協議買回其持股。其後,HYBE提起「確認股東協議終止有效」之訴,閔熙珍則提起給付股權買賣價金請求,兩案自2025年起由首爾中央地院並行審理,2025年4月第二次辯論時,雙方主張已相當明確,HYBE認為閔熙珍違反股東協議、企圖推動ADOR獨立,故終止有效;閔熙珍則主張自己並無重大違約,且已先有效行使賣權。2026年2月12日,一審法院駁回HYBE主張,並判命HYBE支付閔熙珍約255億韓元。法院認為,閔熙珍雖有提高ADOR獨立性的構想,但尚不足認定其行為已對ADOR造成重大損害。其後HYBE於2月20日上訴,閔熙珍則於2月25日公開表示,願放棄該筆款項,主張應連同NewJeans相關爭議一併整體解決。 這個消息之所以震動市場,不只是因為金額龐大,更是因為它讓外界第一次如此清楚地看到:韓國娛樂產業不僅在培養藝人時有一套成熟制度,在網羅優秀製作人時,其實也有一套高度資本化、結構化的設計。 如果只從藝人抽成與收益切入,我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真正值得理解的是,在韓國娛樂產業裡,製作人與藝人共同構成公司營運核心,而公司、子公司、資本與母集團之間的配置,會直接影響藝人合約、管理模式、收益分配與退出條件。換句話說,要理解公司對藝人合約與管理為何如此堅持,不能只看藝人拿多少,還必須拉高視角,看見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來承載夢想、放大成功,也鎖定風險。 一、今天的韓國娛樂產業,已經不只是藝人經紀,而是資本化的 IP 產業 早期大家對娛樂公司的想像,常常比較接近傳統經紀模式:公司找人、培養人、接工作、抽成、管理活動。 但今天的韓國大型娛樂公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