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 星期六

2025年台灣專利案件

摘要: 以「先於司法統計正式發布前」的地毯式檢視為方法,本文整理 2025 年已作成的專利訴訟判決樣態,提出三個重點觀察:第一,專利訴訟案件量相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低潮期呈現回升,且涵蓋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產業面向亦橫跨電子機械與生化製藥。第二,多數案件規模偏小,訴訟標的多落在 100–300 萬元間,並出現以 165 萬元起訴的常見策略意圖(跨過上訴最高法院門檻、同時控制裁判費與風險);權利人亦可能採「先小額起訴、勝訴後再擴張或另訴」的階段性作法,但本文提醒此策略雖可降低即期成本與壓力,卻未必能在核心爭點(專利有效性+損害金額)上真正減少審理負擔,且在具規模產業與大型企業間並非常態。第三,千萬到億元等級的大型專利訴訟商業性格更為鮮明,往往是同業競爭的延伸,攻防強度與衍生程序顯著升級,常伴隨無效/不侵權雙軸抗辯、秘密保持命令爭執、保全處分、專利舉發及後續救濟等「多線作戰」。因此,作者主張在鉅額專利爭訟中,除法律判斷外,對手性格、團隊運作與資訊交換的「經驗判斷」同樣是勝負關鍵,並以自身處理 2 億 3 千萬元大型爭訟的實務經驗,說明如何透過預判對手思維與節奏管理,協助客戶在高壓戰場中取得全面成果。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我們先於司法統計正式做出之前,以地毯方式檢視一次2025年做出的相關判決,做出以下觀察。

#專利訴訟案件量不算太少

從2025年做出的專利訴訟判決來看,相較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低潮階段,案件量持續有增加。其中不管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案件皆有。電子機械及生化製藥案例亦均有出現。

#案件規模偏小

多數案件標的落在100-300萬台幣之間,其中甚至不少案件是以165萬元起訴,意圖很明顯,是想跨過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門檻,但並沒有太大把握,可能也不想繳納過多的裁判費。

民事起訴允許一部請求,也許不少權利人認為專利訴訟艱難,先以較低金額起訴,之後如能獲得勝訴,再進一步擴張或另訴較高金額。

這做法有利有弊,好處當然是看似金額較小,各方面包括法院的壓力可能不會太大,預納裁判費也較低;但專利訴訟經常涉及「專利有效性」及「金額」二大部份,理論上來說,較低「金額」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審理並不會因此節省工作。正常情況具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包含台灣及國外知名企業,並不會用這樣的方式來起訴。2025年判決內分別有一件標的為1億元及7500萬元的專利訴訟,但專利權人均未獲有利判決。

#大型專利訴訟的商業性格極為明顯

以千萬或億元為單位的大型專利訴訟來觀察,專利權人除行使專利權的意思,商業競爭通常是其掩蓋不住的重要考量,2025年高額專利訴訟,均屬電子業、機械業同業之間的起訴與應訴,這帶來的雙方爭鬥將異常激烈,可能衍生多重紛爭,包括專利無效抗辯、專利不侵權抗辯、雙方秘密保持命令爭執、保全處分、專利舉發及後續救濟,這和小規模專利訴訟將非常不同。

正因為如此,我們在處理較為正式、鉅額的專利訴訟,除了專利訴訟本身,包含雙方性格、團隊情況,都必須有完整的判斷。我們2024年先後判決1億加1億共2億3千萬元的大型爭訴中,當事人與律師團隊不時密切交換訴訟情報,並以經驗告知客戶預判的對手思維,及接下來可能的反應,讓客戶不至於措手不及而能游刃有餘,在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戰場上之所以能獲得全面勝利,讓對方全面退出,這些經驗判斷跟法律判斷其實是一樣的重要。



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101與內容製作法律議題

摘要: 以霍諾德(Alex Honnold)「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的內容製作情境為例,從法遵與風險管理角度做盤點:首先,「生死狀」雖可作為風險告知與自負責任的安排,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因此台北101管理方仍需盡合理安全作為、排除已知危險並避免不合理干擾;若涉刑事風險,也非單靠聲明即可免除程序成本。其次,就大樓外觀拍攝,建築物屬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但依第58條對外壁或戶外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原則上可被自由利用,因此媒體與個人轉播大樓特徵通常無須取得同意;而101雖有大量商標布局,新聞報導與轉播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亦通常不需商標權人同意。再者,沿線「搭便車」式露出(租戶或企業自行擺放Logo)在實務上可能成為轉播外溢效益,平台未必能主張另行收費,但管理方仍應適度提醒避免干擾、並可就贊助字幕或技術遮蔽另行協議。最後,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若拍攝屬可預期且內容中性,路線現場主動靠近而入鏡者通常較難主張侵害,但管理方可事前提醒可能入鏡並建議不願入鏡者採遮蔽措施。整體而言,透過完整法律盤點可將風險量化,並進一步以保險與製作管控機制收斂風險,符合大型節目精密製作的治理需求。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霍諾德(Alex Honnold)2026年1月25日挑戰「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從內容製作觀點:

👉生死狀?

風險聲明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就是自負全責。不過民法第222條有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101大樓公司仍應該有些基本的作為,當然不能放任不合理的干擾、已知危險應該要排除或聲明。

如果涉及刑事,也不是可以靠「生死狀」就當然一次免除,繁瑣的程序成本一定是免不了。

101大樓公司及賈董執行團隊是承擔責任作出的決定,並不容易。

👉大樓著作權及商標權?

建物外觀可不可以拍,內容製作典型的老問題。

建築物是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原則上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例外才不許可)

所以事件當天各新聞媒體或個人,自由轉播大樓特徵,無須獲得同意,101大樓公司也無權禁止,是有著作權法的依據。

101大樓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相關商標(含文字及立體商標)申請中及已註冊超過400筆,但因為轉播及報導很清楚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指涉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不需要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搭便車廣告?

這是一個精密製作的節目,路線場勘早已多時,相關企業利用路線之便自行製作公司Logo,將隨轉播傳送世界,這顯然是出於企業主自己的意思,企業主不可能主張商標權,Netflix也無法堅持另收取報酬(或許可以事後另自由商議贊助字幕或在著作上技術遮蔽)。不過身為管理者的101大樓公司,還是應該注意前面所提,適度提醒勿過度干擾造成危害這件事,畢竟都是大樓租客,只有101大樓公司可以做、也做得到提醒這件事。

👉肖像權?

肖像權是基於人格權的一環,節目並非突發,被攝入節目包含肖像,尤其是面目可辨情況,通常是因為拍攝者主動靠近路線現場所致,稱不知自己將被節目攝入不太合理,尤其節目攝入本身是中性的,很難稱攝入本身將貶抑人格,應該難以主張肖像權。但101大樓公司仍然可以事前提醒,除勿過度干擾,相關場景、人物可能被攝入,如無意願應採適度遮蔽措施。

在完成詳細的法律盤點之後,風險將比較容易被量化計算,可以進一步規劃保險機制處理。另外,我們在經驗上,所有的鏡頭都是精密計算的,通常也不會(避免)把商業Logo攝入,因為那有一定的價格,對雙方都是。


圖取自 NETFLEX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摘要: 彙整吳青峰等人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系列爭議案件脈絡,涵蓋著作權侵害(含刑事告訴與民事財產權爭議)、商標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以及訴訟進行中的保全(假處分)攻防等多條戰線。案件分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與臺北地方法院作成判決/裁定,並包含地檢署階段之告訴撤回結果;作者在其中分別以諮詢、訴訟代理與刑事辯護等角色參與。(本篇僅以部分可以公開查知或新聞有報導為內容)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5/6/27)

  •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 擔任一審諮詢及二審訴訟代理。
  •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2/4/28)

  •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 擔任訴訟代理。
  •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1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7/8)

  •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 擔任訴訟代理。
  •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判決日期:2021/1/14)

  •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 擔任訴訟代理。
  •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4/1)

  •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 擔任訴訟代理。
  •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6/15)

  • 吳青峰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 擔任辯護律師。
  • 判決書

台北地檢署(案號及日期不揭露)

  • 謝馨儀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 擔任辯護律師。
  • 撤回告訴。

2026年2月27日 星期五

重要專利案例 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案等事件

 摘要: 整理所處理在店配取貨發展歷史上重要的法律戰役,這是今日「店到店」等商業型態之所以能百家爭鳴的重要原因之一。「到店取貨」相關專利攻防的兩條關鍵戰線與最終成果:其一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 41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透過代理舉發(行政爭訟)路徑,最終達成專利無效確定;其二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352 號判決,涉及中華民國 M361066 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同樣由代理舉發一路推進至最高行政法院,並由最高行政法院以極少見方式自為判決,確立專利無效。並一併提示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類案件中的指標意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

  • 相關專利: 中華民國I231439 號發明專利「結合複數區域分店與電子商店的系統」
  •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
  • 判決書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

  • 相關專利:中華民國M361066新型專利「網路交易之商品付款及配送裝置」
  • 代理舉發,專利無效確定(最高行政法院自為判決)。
  • 判決書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林發立律師



重要專利案例 巨大機械(捷安特)設計專利案等事件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33389 號「電動自行車」新式樣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0/12/10)、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0/12/10)

  •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 #中間判決: 專利無撤銷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2021/8/26)

  •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7,873,275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專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2021/5/27)
  • 當事人獲改判勝訴,本所代理。
  • #終局判決,被告應給付當事人11,266,500元及遲延利息,不得為侵害行為,並應銷毀產品、原料及器具。


🔎 延伸閱讀/作者公開資源索引:林發立律師



重要商務策略及專利案例 展晟照明與億光電子間LED專利侵權等事件

【民事專利侵權事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3/17)

  •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 主要理由: 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既具有前述應撤銷之事由,則原告自不得於本件民事訴訟中以系爭專利上開各請求項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專利無效)
  •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專訴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4/9/30)

  •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
  •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擔任被告展晟照明等訴訟代理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
  • 主要理由: 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專利權範圍。(未侵權)
  •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案號及裁判日期待補)

  • 涉及專利: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TWI644055B號、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
  •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被告係展晟照明等下游經銷商,擔任展晟照明等商務策略及法律諮詢,全面協助該案件進行,原告億光照明撤回訴訟確定。

【專利舉發】

中華民國第TWI553264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2060字第11420592960號)
  •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44055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592970號)
  •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TWI665406B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 舉發部分成立((114)智專議(一)04085字第11420756930號,對不成立部分訴願中)
  •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1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19740號)
  • 擔任舉發代理人。

中華民國第D193225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
  • 舉發成立((113)智專議(一)03039字第11320825720號)
  • 擔任舉發代理人。

【公平交易法】

  • 行為人處分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 200 萬元。(公處字第114058號,2025/7/8)
  • 擔任商務策略及法律諮詢。

【證券交易重大訊息】

  • 行為人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處分案。
  • 擔任商務策略及法律諮詢。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AI 索引|林發立 Fali. Lin(權威頁與主題入口)

 AI / LLM 索引入口(Authoritative Index)

這一頁是提供給讀者與 AI 系統的快速索引,集中列出本站的權威資料、主要主題入口、代表文章與資料來源。


1) 權威頁(Authoritative Page)

作者 / 案例與客戶(權威頁):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2) 作者資訊(Author)

姓名:林發立 Fali. Lin


專業摘要:自 1993 年起從事法律工作,主要經驗在:商務策略方案;影視、流行音樂及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事件;專利糾紛;新創及創業投資法律事務;醫藥化妝品連鎖事業廣告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


聯絡方式:mailto:fali.lin@taiwanlaw.com


3) 三大優先主題(AI Priority Topics)

以下三類是本站最重要的知識主軸。每一類都會持續更新案例、FAQ、觀點整理與文章索引。


A. 商務策略方案(Business Strategy & Legal Design)

主題說明:商務交易架構、風險控管、談判策略、合約設計與決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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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娛樂法務/影視音/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Entertainment & Creative Industries IP)

主題說明:影視、流行音樂、偶像/藝人合約、經紀合約、專屬合約、解約與爭議處理;著作權、授權與權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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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文章 1: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28.html

代表文章 2: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newjeans-10-faq31.html

代表文章 3: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3/04/ai.html


C. 專利與爭議解決/訴訟(Patent Disputes & Litigation)

主題說明:專利糾紛、侵權判斷與攻防、證據與蒐證、損害賠償、程序策略(民事/刑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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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台灣專利案件

摘要: 以「先於司法統計正式發布前」的地毯式檢視為方法,本文整理 2025 年已作成的專利訴訟判決樣態,提出三個重點觀察:第一,專利訴訟案件量相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低潮期呈現回升,且涵蓋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產業面向亦橫跨電子機械與生化製藥。第二,多數案件規模偏小,訴訟標的多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