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約案例 - 正確解消經紀約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33號民事判決確認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

本件經紀約屬於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基於民法委任得隨時終止契約關係之規定,縱兩造有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藝人與經紀公司仍得隨時單方表示終止系爭契約。

藝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既已主張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終止系爭契約,且經經紀公司收受,是經紀契約業已合法終止,經紀契約關係已不存在。

經紀公司主張藝人有三項違反經紀契約情事,均不成立,其以藝人違反經紀約而請求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為無理由。

本件查無不服上訴資料。

原發表 2017.12.5

本件於2018.11.6和解(2021.10.14查詢司法院資料庫並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