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設立網際網路法院

中國首開全球先例,於2017年於杭州設立網際網路法院(中國稱"互聯網法院"),並於近日開設北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並頒布<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網際網路法院的特色,是包括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原則須於線上完成。

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北京、廣州、杭州所在市轄區,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總共在<規定>內規範了11項:
(1)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2)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3)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4)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5)在網際網路上侵害線上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6)網際網路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7)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8)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9)檢察機關提起的網際網路公益訴訟案件;
(10)因行政機關作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網際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11)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裁判,其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裁判,其上訴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裁判,其上訴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網際網路法院線上收案,原則將於七日內立案。網際網路法院可以透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帳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網際網路法院在線上進行證據交換,採取視訊方式開庭,並採用電子卷證。

網際網路法院裁判之二審,原則也是採線上審理。

中國網際網路法院的特色,顯然是針對網路糾紛金額相對低、數量多、須即時處置的特性而設計,而且是一種案件管理的分流機制,可避免此類案件干擾一般法院案件之審理,我們在這<規定>中看到很多針對小額、簡易而設置的機制,尤其也有很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的影子。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為規範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線上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線上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路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線上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使用者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功能變數名稱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資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路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臺,由互聯網法院線上核實、即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臺對涉案資料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線上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帳號。
  
使用專用帳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臺帳號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線上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線上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帳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臺瞭解案件資訊,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 
互聯網法院組織線上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線上電子資料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資料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提交的,經互聯網法院審核通過後,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資料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電腦系統等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資料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資料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資料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資料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資料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記、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資料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鑒定電子資料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線上視頻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線上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線上完成。
  
第十三條 
 互聯網法院可以視情決定採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式:
  (一)開庭前已經線上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複進行;
  (二)當事人已經線上完成證據交換的,對於無爭議的證據,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三)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合併進行。對於簡單民事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法院根據線上庭審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除經查明確屬網路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不按時參加線上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帳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復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征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位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位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位址的,互聯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帳號等常用電子位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位址進行送達的,送達資訊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位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位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回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位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第十九條 
互聯網法院線上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線上確認、電子簽章等線上方式對調解協定、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第二十條 
互聯網法院線上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運用語音辨識技術同步生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線上方式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利用訴訟平臺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案件紙質檔案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檔案的,可以以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檔案進行上訴移送和案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線上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線上審理規則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