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注意文化藝術採購新規(?)

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並不是只有最低價標,依據政府採購法,至少還有合理標及最有利標這些情況(政府採購法第52條)。政府採購習於採用最低價標多年,是政府採購"文化"的一環,並不是欠缺規範的問題。

但文化藝術的採購,如多採"最低價標",其荒謬性及不合理,不言可喻。

行政院於2019年1月10日宣示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行政院會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文化基本法除宣示性的重要條文外,最值得實務工作關注的,應該是草案第25條:

(第一項)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第二項)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受補助者之監督;其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其立法理由則謂:

一、 鑑於現行政府採購制度尚無對文化藝術價值、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有實質保障,爰第一項規定對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文化藝術之採購,授權文化部訂定辦法規範藝文採購招標作業時所需備之需求說明、邀標書或企劃書及採購契約書等應載事項,依各類藝文型態,本諸公平合理原則,於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中,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適切之待遇,並於廠商服務條件相當時,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
二、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之法人或團體,為給予其辦理採購之彈性,爰第二項規定其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所稱文化藝術活動係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惟考量既有政府經費挹注,仍有必要另定辦法監督管理,爰授權由文化部訂定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因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條第2項規定:"文化事務,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此本法經立法通過,顯然在文化藝術的採購上,將優先適用本法。文化部有機會,針對文化藝術之採購,訂立全新的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等規範。



文化部是否可能在本法立法通過後,力脫行政"文化"的桎梏,真正設立有利實現文化基本法政策的採購制度,仍待關注後續具體的行政作為。

<吶喊>  愛得華.孟克 取自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