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事件損害賠償之計算

借用媒體報導案件,今天不談已經談很多的商標侵害與否判斷,這個交給專家處理,換個方向,來看一看商標案件的賠償認定。

媒體:TutorABC太有名 空中美語Tutor4U侵權判賠千萬

判決書: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本件判決仍未確定,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一審判決是以下述方式認定賠償金額:

  • 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 又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侵害商標權行為以所得之利益計算。但商標權人無需證明自己所受損害或所得利益,只需證明侵權人銷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總收入即可,按銷售該項商品之全部收入,本含有侵權人的銷售成本及必要費用,惟立法者特予商標權人便利,當商標權人不能證明該利益時,自得主張侵害者銷售該項商品之全部收入為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者得舉證扣減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若未能舉證,則以銷售商品之全部收入為本款之賠償金額。
  • 分別自102 年5 月至102 年12月間發票筆數為349 筆,發票金額計為20,138,462元;103 年間發票筆數為1,865 筆,發票金額計為98,882,333元;104 年間發票筆數為2,684 筆,發票金額計為126,448,530 元;105 年1 月至105 年6 月間發票筆數為1,380 筆,發票金額計為64,576,760元,可知被告所得利益為310,046,085 元(見本院卷3 第74、76-146頁,計算式:20,138,462+98,882,333+126,448,530+64,576,760=310,046,085)。又被告對原告前揭所舉其自102 年5 月至105 年6 月所經營「TOOOOOO 」線上英語教學之發票總收入為310,046,085 元,並不爭執(見本院卷4 第173 頁),然被告並未舉證期間之銷售成本或必要費用,依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為310,046,085 元,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請求損害賠償1,000 萬元為有理由。

一旦被認定侵害事實,損害金額就是下一階段的戰場。原告要求(商標權人)舉證方式是「發票」,這是強而有力的證據,當被告無法舉證「成本或必要費用」,勢必導致損害賠償金額大增,對被告極為不利。此乃立法時設立有利於原告(商標權人)的機制,商標權人可以善用。

身為被告,面對此情況,應注意提供足以證明「成本或必要費用」之資訊,但此類資訊,應常會涉及經營上機密,使被告對於是否提供資料?如何提供資料?感到極為為難。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上,有「秘密保持命令」機制,被告可以善用此機制,以確保機密資料不被錯誤利用。本事件二審程序,法院同樣依據被告請求,裁定發布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6號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