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發立 Fali.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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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OTT遭著作權侵害案例簡介
台灣於2016年3月25日,判決行為人A,透過合法解碼器,解碼頻道商衛星訊號;或透過擷取系統商類比訊號,透過「Yes5TV」平台,經由網路,讓購置數位機上盒、大視界USB 電視棒的用戶收看。涉及侵害著作權,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香港於2017年12月28日,判決B等行為人,透過7台合法now TV機上盒,接駁電腦,將IPTV系統商now TV的11個頻道節目,上傳伺服器,經由網路,讓購置”麥格盒子”機上盒的用戶收看。涉及侵害著作權,判處行為人等有期徒刑21至27個月。
台港兩地的案例,顯示OTT固然方興未艾,但面對的各式挑戰也非常嚴峻。NCC委員陳耀祥也指出OTT最大的問題是著作權,因為在網路時代OTT是跨界的新形態服務,跨域侵權,執法的主權便難控制。
比較台港案例如下
原發表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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