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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聲音、臉孔、角色與數位替身

生成式 AI 進入內容產業後,真正被撼動的,從來不只是「作品」而已。前面幾章談訓練資料、合理使用、輸出內容的著作性、衍生著作與市場替代,焦點多半還停留在「作品」層次:哪些資料可以被拿去訓練,哪些輸出會踩到既有權利,AI 生成物到底算不算著作。到這一章,關心的問題將開始更貼近「人」本身。 不是某一首歌、某一張圖、某一段文字可不可以被拿去訓練,而是人的聲音、臉孔、角色形象、表演記憶,乃至整個可被辨識的數位存在,能不能被複製、模仿、交易、延續與替代。這一層問題,和前面幾章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常常無法只用傳統著作權法完整處理。美國版權局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發布的 AI 報告 Part 1,非常重視這個問題的衝擊,把第一個主題直接設成數位分身(digital replicas),並將其界定為以數位技術逼真複製個人的聲音或外觀所引發的法律問題。(註解1) 真正要問的是:當人的可識別特徵本身,開始成為可複製、可訓練、可模擬、可商業化的內容資源,法律應如何重新定義保護與交易的邊界?這裡面交錯的,不只是著作權,還有人格權、人格法益、商業人格利益、表演者利益、消費者誤導、契約授權範圍,以及 AI 時代下新的市場秩序。 第一節 這不是單純的著作權問題 2023 年美國演員工會(SAG-AFTRA)罷工時,AI 爭議之所以迅速成為外界焦點,其中一個非常具體的原因,就是表演者對「數位分身」的焦慮。演員工會會員中,有非常大量是默默無聞的群眾演員,他們也許扮演路人、球場或演唱會觀眾,賺取微薄收益。可是隨著 AI 技術發展,當某天接到通告的演員到了劇組,被要求簽署文件,上面包含數位分身授權,之後又被帶到「小房間」進行臉孔或體態掃描,這時候已經不是一場演出、一份報酬的問題,而是數位分身正逐漸侵蝕群眾演員未來的工作機會。工會在 2023 年電視/電影新合約的摘要中,特別把數位分身(digital replicas)拉出來處理,分別規範受僱型數位分身(employment-based digital replicas)、獨立製作數位分身(independently created digital replicas),以及合成表演者(synthetic performers),並要求在不同情境下都必須有明確同意與相應報酬。(註解2) 這種焦慮其實不只屬於螢幕上的演員。對群眾演員來說,擔心的是數...

第10章|誰擁有那首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重錄的法律戰

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一、控制權:從商標到音樂 在娛樂產業裡,團名商標當然重要。商業代言、授權合作、平台上架與各種對外交易,經常都先從團名開始。商標往往是市場辨識的第一線,也是品牌管理最直接的工具...

第2章 | 訓練端與產出端: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的兩條主線

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2023年夏天,好萊塢爆發編劇及演員工會大罷工。 2023年5月初,美國編劇工會(WGA)發動罷工,歷時148天,到2023年9月27日結束。其後雙方簽署2023 MBA,自2024年生效,有效至2026年5月。那正是生成式 AI 才剛開始全面爆發的時間。身處內容產業第一線的編劇,已經率先感受到威脅。在2023 MBA中,雙方就AI相關議題達成若干重要共識,包括:AI不是人,也不是作家;資方若提供AI生成內容,必須揭示,且不得因此影響編劇權益;編劇可以使用AI,但須表明,且資方可以不同意;此外,勞資雙方也都承認,生成式AI的法律環境仍在快速變動之中,因此各自保留相關權利。...

第1章 |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2024年2月,泰勒・派瑞( Tyler Perry ) 看完 OpenAI 展示的 Sora 後,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 8 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很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 Tyler Perry Studios 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 12 個 soundstages(大型攝影棚),但 Perry 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這不是學者的想像,也不是科技記者誇大其詞,而是一個長期投入內容產業、經營片場的實際投資人,在看到生成式AI之後,直接重估資本支出的案例。...

附錄B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第6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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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白宮就AI發佈國家政策框架,重中之重的著作權議題已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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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它不是等雙方翻臉後,才交給法院一條一條慢慢猜,而是盡量在合作開始時,就先把最容易爆炸的問題寫進契約。本章就從 NewJeans 案出發,整理韓國標準合約到底先處理了哪些事情,以及這套制度設計,對台灣娛樂法與經紀契約實務有什麼啟發。...

六罪不起訴,問題仍未決:陳綺貞案再次印證台灣舊型演藝合約影響產業及粉絲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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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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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4年末開始的 NewJeans 與 ADOR(HYBE)之間的專屬合約爭議,表面看似娛樂新聞,實務上卻是一場典型的「娛樂法案件」。 大家逐漸注意到演藝及偶像合約關於專屬合約、七年條款、解約程序、團名商標、著作權與 IP、保全/假處分,以及市場交易秩序。這個案子對韓國及台灣都是一面很好的實務鏡子,可以看清理解「娛樂法」合約架構在整個娛樂及媒體產業背後的運作。 本系列將從 NewJeans 事件出發,逐章拆解偶像產業合約背後的權力分配與風險管理。不同於媒體新聞,將為產業、從業者及相關人士帶來更多視角與思考,也會進一步提供娛樂/經紀公司經營者可落地的風險控管思維與操作方法。 (部份全文可以經由 入口頁 前往閱讀) 你可以從哪裡開始讀? 只想快速理解事件:先看 第1章 只想掌握制度核心:先看 第2~5章 正在面對解約/爭議:先看 第6~8章 對團名/商標/IP 有興趣:先看 第9~10章 公關管理與司法交錯:先看 第11~12章 對產業的影響:直接看 第13~14章 全書架構(部份全文可以經由 入口頁 前往閱讀) 第一部|風暴是如何形成的 第1章|娛樂風暴:NewJeans事件全景 第2章|娛樂法是風暴核心 第二部|專屬合約的權力結構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第4章|七年條款真的(不)合理嗎? 第5章|抽成之外: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製造偶像 第三部|解約為什麼那麼難? 第6章|經紀約解消 第7章|假處分與禁制令的戰場 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第四部|團名、商標與著作權 第9章|團名是誰的? 第10章|誰擁有那首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重錄的法律戰 第五部|輿論、法院與現實 第11章|聲明與輿論能改變什麼? 第12章|法院看的不是誰的正義,而是契約 第六部|娛樂法的本質 第13章|娛樂產業的結構性與法律 第14章|娛樂法能分配利益、管理風險及實現夢想 本系列會反覆回答的四個核心問題 合約到底怎麼運作? 解約為何不是喊一句就結束? 為何「保全/假處分」會先決定市場? 團名/商標/IP 的真正戰場在哪裡? 更多資源及連結,請前往 入口頁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https://falilin.blo...

AI / LLM 색인 입구(Authoritative Index)

 Original(Mandarin):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ai-fali-lin.html 한국어 AI / LLM 색인 입구(Authoritative Index) 이 페이지는 독자 및 AI 시스템을 위한 빠른 색인으로서, 본 사이트의 권위 자료, 주요 주제 입구, 대표 글, 자료 출처(피드)를 한곳에 모아 제공합니다. 1) 권위 페이지(Authoritative Page) 작성자 / 사건 및 고객(권위 페이지):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2) 작성자 정보(Author) 이름: 林發立 Fali. Lin 전문 요약: 1993년부터 법률 업무에 종사해 왔으며, 주요 경험 분야는 다음과 같습니다: 비즈니스 전략 스킴; 엔터테인먼트 법 및 문화·창의 산업 법무; 특허 분쟁; AI 법무; 의약품·화장품 및 프랜차이즈/체인 사업의 법규 준수(컴플라이언스) 사항; 특수 소송 사건. 연락처: mailto:fali .lin@taiwanlaw.com 3) 3대 우선 주제(AI Priority Topics) 아래 3개 범주는 본 사이트의 가장 중요한 지식 축입니다. 각 범주는 사례, FAQ, 관점 정리, 글 색인을 지속적으로 업데이트합니다. A. 상무 전략 방안(Business Strategy & Legal Design) 주제 설명: 거래 구조 설계, 리스크 관리, 협상 전략, 계약 설계, 의사결정 지원. 입구 추천: 대표 글 1: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led.html 대표 글 2: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28.html 대표 글 3: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87.html B. 엔터테인먼트 법 / 영상·음악 / 문화·창의 IP(Entertainment ...

林發立 律師 AI法律索引

AI法律索引(系列文章/案例/FAQ/公開資源) 快速導覽: 生成式AI/著作權(圖像) | AI與著作權系列(I/II/III) | AI訓練/自動生成內容/司法動態 | AI與專利(發明人/權利歸屬) | 肖像/姓名/聲音(人格權) | 公開訪談/社群貼文(Facebook) 一、生成式AI/著作權(圖像) 【重要AI案例 一鍵生成式AI圖像,創作性不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 一鍵自動生成圖像,若難以呈現人類作者的獨特思想/情感/技法,可能被認定「創作性不足」而不受保護。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林發立(Fali Lin)|AI、娛樂法與科技法務|專訪與公開資源整理 二、AI與著作權系列(I/II/III)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 — 先把問題拆成兩層:AI「學習/訓練」與AI「產出」各自可能涉及不同權利與責任評估。 閱讀全文 【人工智慧(AI)與著作權(II)】 — 當作品生成越自動化,越要回到「人類精神創作」門檻:如何界定人類貢獻,是保護與不保護的分水嶺。 閱讀全文 【AI與著作權(III)】 — AI創作保護的爭點會持續演進;宜以國際比較與個案累積觀察,不宜過早下結論(並注意資本與壟斷風險)。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三、AI訓練/自動生成內容/司法動態 【2019-5-30 有關"自動生成分析報告"的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判決】 — 「自動生成內容」是否受保護,常取決於:生成流程中人類的選擇、編排、判斷是否達到可被認定的創作貢獻。 閱讀全文 【AI議題 各國司法也爭著表態?】 — 各國對AI相關爭點陸續表態;實務上要把「AI作為工具的作品」與「高度自動生成的產出」分開處理,避免混為一談。 閱讀全文 延伸入口(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四、AI與專利(發明人/權利歸屬) 【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 DABUS 爭議提醒:現行制...

重要娛樂法案例 吳青峰、蘇打綠與林暐哲公司間訴訟等事件

  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摘要: 彙整吳青峰等人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系列爭議案件脈絡,涵蓋著作權侵害(含刑事告訴與民事財產權爭議)、商標權移轉登記、損害賠償,以及訴訟進行中的保全(假處分)攻防等多條戰線。案件分別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與臺北地方法院作成判決/裁定,並包含地檢署階段之告訴撤回結果;作者在其中分別以諮詢、訴訟代理與刑事辯護等角色參與。(本篇僅以部分可以公開查知或新聞有報導為內容)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5/6/27)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一審諮詢及二審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商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2/4/28)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17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7/8)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商抗字第 4 號民事裁定(判決日期:2021/1/14) 吳青峰等與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4/1) 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吳青峰等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擔任訴訟代理。 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判決日期:2021/6/15) 吳青峰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判決書 台北地檢署(案號及日期不揭露) 謝馨儀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人:林偉哲音樂社有限公司)。 擔任辯護律師。 撤回告訴。

重要AI案例 一鍵生成式AI圖像,創作性不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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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摘要: 一鍵生成式 AI 圖像是否受美術著作權保護—國內早期案例 本文分享一件可能屬於國內最早期、針對一鍵生成式AI 產出 #圖像 是否受著作權法「美術著作」保護的案件。案情為:使用者提供一張人頭照片,APP聲稱不需其他具體人為指示,即可自動生成卡通化圖像;爭點在於取得該輸出成果者(自然人或法人)能否主張該圖像的美術著作權。 案件中,我們向檢察官說明一鍵生成式 AI 的基本運作方式,並提供國內外參考資料(含美國判決與國內相關指引)。最終,檢察官作成有利我方的處分。 檢方認定: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精神創作 的「精神上作品」,須具備一定原創性與創作性;若圖像主要由電腦/APP一鍵自動生成,且難以呈現作者獨特思想、情感或美術技法,則創作性不足,難認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我的此件案例,可能是首見國內司法實務對於此類一鍵生成式 AI 應用作出明確見解,具重要指標意義。 2026-03-21 補充資訊: 此案我方已獲有利處分並確定。 相關詳細解說,敬請參閱 《第6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第一部分)》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林發立(Fali Lin)| 娛樂法 AI法律與科技法務|公開資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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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已搬遷。 新站: https://falilin.com/ 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間之刑事及民事糾紛(含團名取回),《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合資及授權,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 其他實際實績與經驗,敬請參閱新站  https://falilin.com/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提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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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作者提供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授權文稿,從「通則」切入,提醒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在受理與策略上常見的關鍵盲點:先釐清當事人真正要主張的權利種類與可走的程序路徑(民事/刑事/行政),再確認適用法規是否因制度演進或修法而變動,並回到訴訟目的(阻止競爭者、求償、宣示等)來選擇最有效率的手段。文中也強調智慧財產侵權案常同時牽涉「權利有效性」與「侵權成立」兩大戰場,且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架構下,程序與證據規則更具特殊性(例如專利的技術審查官、秘密保持命令等),因此蒐證、專業協作與涉外因素的評估,往往直接決定勝負。接著分別就著作權、商標、專利與其他(公平交易法、營業秘密法)列出實務要點,例如著作權比對的「接觸+實質相似」、商標類似商品/服務與刑事非告訴乃論、專利範圍解讀與有效性攻防、營業秘密構成要件蒐證與主管機關查處態度等。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本文係授權台北律師公會【新手律師執業指南】出版前之文稿,表達可能有差異) #通則 權利種類 智慧財產權多是以法律制度所創設,一般人對於其認知有限。當事人經常未必能精確表述(例如是商標權侵害卻稱要取締專利仿冒),必須先詳細確認其欲主張權利之內涵。有些商業情況,亦不限於一種智慧財產權可以主張,各種權利主張之方式也不相同(民事損害賠償、刑事告訴或告發、行政處分之檢舉),當事人可就多種可主張權利中,選擇最有效率方式主張之。 法律修正 智慧財產權特重制度演進及國際接軌,因此經常有權利內容改變,或是權利保護年限修正等情況,必須隨時注意考察系爭權利正確適用之法律,這些規定有時會規範在法律「附則」之中。 訴訟目的 有些智慧財產權訴訟的商業性格很強,當事人的目的通常有多種可能,典型的例如是防止競爭者進入市場,或請求損害賠償。也可能是宣示對於智慧財產權捍衛之決心,必須了解訴訟目的,選擇最適切方式,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程序,在刑事訴訟則必須考慮是否為告訴乃論案件。 權利有效性及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經常涉及(1)權利有效性爭議及(2)侵權訴訟是否成立本身。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之後,二程序經常會合併在一個侵權訴訟進行,事實上每一部分都有相當複雜度,換言之,一個智慧財產侵權訴訟事(案)件,經常是二個實質訴訟的結合,律師在受理委託時,必須與當事人充分討論。 程序...

人工智慧(AI)是否能為IP創作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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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 Stephen L. Thaler 主張 AI 系統「DABUS」可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國際爭議為切入點,整理台灣在同類案件中的最新立場:申請人曾在台以 DABUS 列為發明人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智慧局要求補正改列自然人未果後,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不予受理;後續訴願與行政訴訟亦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駁回,核心理由在於現行法所稱「發明人」須為對技術特徵有精神創作且具實質貢獻的「自然人」,AI 並非法律上之人,不能成為發明人。作者進一步指出,AI 是否能成為著作權人/發明人並非趣聞,而是會改變智慧財產權版圖與壟斷結構的重大制度選擇:一方面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創設且伴隨排他力,若承認 AI 具創作/發明主體地位,可能讓掌握 AI 能力的巨頭大量取得權利;另一方面若完全不承認,又可能在「人類借助 AI」已成常態的情境下,造成作品保護與侵權責任的難題,因此主張應以國際比較與個案累積,維持審慎觀察。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是趣聞,也是重大新聞。 勒 史蒂芬 L.(THALER, Stephen L.)以人工智慧系統(AI),稱為「DABUS」進行「發明」,並向世界各國申請專利。引起了 #AI究竟能否成為專利發明人 的喧然大波。 澳洲法院裁定人工智慧系統 DABUS 可認定為專利發明人,專家認為AI發展里程碑 https://www.techbang.com/posts/89064?utm_source=Email&utm_medium=dailyedm&utm_campaign=20210906&fbclid=IwAR27V3j0tbOmA_G3qvinPTn96aVN6oWbQtdfatuXS4o_wecE1lBf1I5g1cc 各國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此概念領先的問題,處理的異常謹慎。至今,在美國、英國、歐盟遭到拒絕(包括司法審查);但在南非、澳洲,則似乎獲得初步肯認。美國專利局認為: 確認專利申請不能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這次,台灣不是局外人,他也來台灣申請了。他在2019年11月5 日即以「吸引增強注意力的裝置和方法」向台灣主管機關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編為第108140133 號審查。申請書所載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DABUS。智慧局函請申請人補正以自然人為發明人之申請書,但申請人拒絕,智慧局則依專利法第17條第...

從照片描繪與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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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從照片描繪」為核心,整理在著作權法上可能產生的兩種路線:一是如學者章忠信所述,依照片畫圖未必構成侵害;二是智慧財產局曾多次表示,將他人攝影著作改為圖畫,因表現方法由「光影附著」轉為「線條色彩」,多半屬於「改作」行為,原則上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改作權,且改作後若具原創性與創作性,也可能成為受保護的衍生美術著作。作者並指出此爭點終究屬具體個案的司法判斷:關鍵要先釐清「描繪」究竟偏向寫真式重複表現、或加入足以另成新作的創作表達,並回到著作權法對「重製/改作」的定義來評估風險;實務工作者為避免糾紛,宜審慎取得授權。 延伸閱讀|林發立律師「權威頁」(最新索引與公開資源入口):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此問題長久在國內發生,近期因新聞事件再引發注意。 此問題之討論,需要注意: 所謂「從照片描繪」,可能是參看後自行加以表現,或是依據原照片光影角度以盡量寫真方式描繪,必須先釐清。在討論案例時,可能須進一步確認具體事實,甚至需要先究明拍攝之內容本身能否具有一定之原創性而成為 #攝影著作 。我們在此討論的,以盡量寫真,且已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照片為假設事實前提來討論。 目前有涉及著作權侵害以及不涉及二種看法: 👉認為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學者章忠信老師認為「 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 👉認為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見解,曾認為:「二、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一節, #通常將照片改為圖畫 ,因前者為光影之附著,後者為線條色彩之表現,表現方法有別, #多半屬改作之行為 ,由於「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改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改作後圖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美術著作),亦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併予敘明。三、至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是否構成侵權一節,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一、畫家依照攝影著作之內容 #另行描繪成圖畫 ,此時攝影作品與圖畫二者間, #或屬重製 , #或屬改作 ,來函所稱「引用」一詞...

文創事業與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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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是事業而不僅僅是興趣 文創產業變現是非常細緻的過程。 文化產業一但要進入商業化,老闆們必須清楚知道它就是一個商業活動,如果僅有文青熱情,並不足以成就其商業。不過不要誤會,文化熱情是心中的火,就像移動城堡中的卡西法,不能熄滅,它是促使整個事業走下去的初心。 既然是商業活動,就必須找尋適當且具有商業思維的夥伴,對於市場經營、對於資本、對於困難問題解決有眼光與經驗,這一點最難,這也是很多文創事業成與敗最大的挑戰。人都喜歡同溫層,文青相聚好不愜意,但這卻是文創事業能否成就的重大關鍵,請找好具有商業思維的夥伴,如一時不可得(確實很少),還是要一路注意各種機會,在將來事業擴大時還是有必要。當然,不必找個只會賺錢卻焚琴煮鶴的夥伴。#夥伴的重要 事業必須有適當之規模 既然是事業,就必須知道本質是資本市場、是競爭。我們不談個人商號,如果是公司經營,在法律上就是法人,資本多寡影響在市場上之定位。雖然現在法律上有很多配置資本的方法,但簡單一點來說,不要成立那種低於十萬元資本額的公司,如果可以,從50萬、100萬開始,因為資本額同時顯示你的事業能力及支付籌款能力,甚至影響貸款額度之判斷。你可以跟法律專家一起設計,如何從10萬元,逐漸增資到50萬,100萬,你擔心公司失去主導權,這很好,表示你不再僅僅是簡單的文青思維,開始有商業面向的考慮,但追求事業有規模之餘,你的夥伴是否讓你信任,也非常重要,這一點請不要妥協,因為無完全信賴之夥伴,即使容易短期快速成就事業,將來還是會面對很多經營權爭奪的奇妙故事,足以使你筋疲力竭,這類故事我很多,有機會可以再說。 資本的結構,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比較好,有限公司次之。至於為了新創事業,近年有一些特別的資本配置方法,例如無面額股或閉鎖型公司,各有其針對特殊情況適合的場域,但這比較複雜,另外說。 #以1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為目標 認識你的消費者面貌 正確認識消費者風貌,是進行下一步商業布局之前最重要的事。他們是誰?性別分布、年齡分布甚至學經歷與職業分布,將左右你的商業布局。這一點,又跟你的資本投入有關係,所以這個分析是滾動的,又跟事業的階段性布局有關,「有多少錢做多少事」,正是這個意思。 - 喜好 這裡所說的喜好,不是單純喜歡的意思,對於喜好的事物,有些人僅止於欣賞,那沒法變現,有些人採取行動,例如夜以繼日的興趣,又如唸相關科系,甚至做為職業,...

2021-3-1 聲音時代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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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Clubhouse掀起的聲音社群熱潮,有幾點法律議題值得注意。 Clubhose是社群,因此社群所應該遵守的法規不失為一個應該檢查的方向;Clubhose是聲音社群,因此聲音而生的法律議題有其重要;而最重要的,clubhouse具有即時互動性,因此就更衍生幾個重要問題。 1.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個人隱私權在社群上如何保護?如何防止被濫用?本即為這二年社群法律問題的熱門話題,Clubhouse無可避免面對同樣問題。最近,德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對此提出警告,主要在幾個問題: - 沒有清楚的法律聲明(Imprint),這是基於當地消費者保護之要求。 - 僅有英文版而無當地語言的契約及隱私權規範說明。 - 歐洲有目前相對嚴謹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GDPR),而該App對這個部分,似乎尚有欠缺。 - 要求使用者提供通訊錄資訊(電話號碼)供其檢索之問題。使用者登入時,軟體為擴大其投送面,將會在您同意之下擷取聯絡人資訊,藉以核對人脈網絡。您雖然已經同意,但該電話擁有人未必同意,此一機制雖可快速擴大其接觸面,但是否合法?猶有爭議。臉書之前曾使用類似機制,德國最高法院對此曾於2016年做出判決,認為當時Facebook網站提供的「尋找朋友」(find a friend)功能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目前clubhouse機制外觀上看來,有其類似之處,令人存疑。 2.身分識別機制似乎較為欠缺。 軟體雖然要求「實名」,但絲乎欠缺較為完善的驗證機制。(例如:其他社群這些年逐漸改採多重認證機制),身分識別顯得較為鬆散,可能導致網路上詐騙問題叢生,畢竟光是憑頭像、名字、自介(Bio)及聲音,大眾無法輕易識別是否為本人。近期聲音表演房出現,可以理解聲音的仿效可以做到多像。而身分識別困難另一個可能導致的問題,就是管制困難,尤其涉及兒少、菸酒等,如後述4.。 3.著作權問題。 發言者對其內容,一般而言,享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使用,是屬於著作權侵害,可以要求排除或求償。如果你不可以把別人的音樂任意拷貝上傳,那你自然也不能任意把別人的談話錄音上傳。或許以往的語言互動模式,並不具有商業化規模,因此問題不大,但clubhouse,可以和其他影音串流相互應用,而這些影音串流(例如podcast、youtube)本身已有商業模式,聲音著作權問題,在此變得急迫而重要。 4.兒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