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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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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泰勒・派瑞( Tyler Perry ) 看完 OpenAI 展示的 Sora 後,宣布暫停原本規劃中的 8 億美元亞特蘭大片廠擴建案。他是美國的編劇、導演、製片人、演員,也是很成功的娛樂產業經營者。除了是內容創作者,他也是大型影視製作基地 Tyler Perry Studios 的創辦人,片場位於美國亞特蘭大。在美國娛樂產業裡,他不只是明星或導演,而是同時握有內容製作、公司經營、片場投資三種角色的人。外電報導提到,這個計畫原本包括新增 12 個 soundstages(大型攝影棚),但 Perry 在看到以文字生成高擬真影片的能力後,開始懷疑許多過去必須依靠搭景、外景與大量工作人員才能完成的事情,未來是否還會以同樣方式存在。這不是學者的想像,也不是科技記者誇大其詞,而是一個長期投入內容產業、經營片場的實際投資人,在看到生成式AI之後,直接重估資本支出的案例。(註解1) 這個新聞把問題講得非常直接。生成式AI進入娛樂產業後,最先被改變的,就是生產方式。片場還要不要蓋,場景還要不要搭,哪些工序還需要人,哪些內容可以先交給模型做出雛形,這些問題一出現,法律上的爭議就不可能避免了。 娛樂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娛樂產業本質上是道地的手工業。 劇本是一頁一頁磨出來的。旋律、編曲、配器和歌詞,需要人的耳朵、經驗、情緒與時間反覆試錯。表演更不用說,它高度依賴人的身體、聲音、臉孔、節奏、情感與現場反應。即使後來有錄音室、有後製、有串流平台,內容可以流通得更快,內容的形成仍然主要是人做出來的。 手工業和工業化產品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前者很難 大量複製 。當然,內容可以重製、可以發行、可以授權,但「做出內容」這件事本身,過去一直都有明顯的時間成本、學習成本與人力成本。也正因為如此,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法,長期以來其實都建立在一個重要前提上:作品通常來自具體的人,創作過程雖然不一定完全透明,但大致上可以被理解,也值得法律予以肯定;另一方面,作品一旦完成,又很容易被拷貝、抄襲或挪用,因此需要一整套智慧財產權制度來保護創作投入與市場回收。 生成式AI最麻煩的地方,就在於它的產出速度與規模,早已不是「加快一點」而已。它是把原本很難大量複製的表達能力,改以工業化、規模化與日常化的方式生產出來。文字、圖像、音樂可以批量生成,聲音、臉孔、角色和表演感也都可以在一次大量學習後,被拆解、模擬...

附錄B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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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當事人】 [大眾文化藝術經紀公司](以下稱「經紀公司」)與 [大眾文化藝術人](本名:____)(以下稱「歌手」) 就締結專屬契約,基於誠信原則,雙方約定如下。 第1條(目的) 本契約以經紀公司與歌手為追求相互利益與發展而積極合作為前提:歌手以最大努力發揮自身才能與資質,促進自我發展,並珍惜作為大眾文化藝術人之名譽與名聲;經紀公司則忠實履行經紀(管理)服務,使歌手之才能與資質得以最大程度發揮,並盡最大努力使歌手之利益極大化,從而謀求雙方共同利益。 第2條(經紀權限之授與等) ① 歌手將第4條所定作為大眾文化藝術人之活動(以下稱「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之專屬(獨占性)經紀(管理)權限委任予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受委任後行使該權限。但若雙方就歌手保留不委任之部分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② 經紀公司應誠實行使經紀權限,使歌手能最大限度發揮其才能與實力,並在權限範圍內盡力防止因大眾文化藝術勞務相關事項致歌手之私生活保障等人格權於對內或對外遭侵害。 ③ 歌手於契約期間內,未經經紀公司事前同意,不得自行或透過經紀公司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出演交涉或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但依第1項但書,若部分權限未委任者,於未委任範圍內不適用本項。 第3條(契約期間與更新) ① 本契約期間自 __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____個月)。 ② 前項期間不得超過7年。但如欲延長契約期間,經紀公司與歌手得以書面合意延長。 ③ 契約期間中,如因下列任一「歌手個人身分事項」致歌手無法正常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者,契約期間視為按該期間延長;具體延長日數由雙方合意: 服兵役 懷孕、生產及育兒 研究所進學、留學 因與大眾文化藝術勞務無關之事由,連續住院30日以上 其他因歌手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者 ④ 必要時,得於第1項契約期間內併記「須發行之唱片數」。 ⑤ 本契約適用範圍為包含大韓民國在內之全世界。 第4條(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之範圍及媒體) ① 歌手之大眾文化藝術勞務,指下列活動: 作詞、作曲、演奏、歌唱等音樂人活動及其附隨之放送出演、廣告出演、活動主持等。 演員、模特兒、聲優、TV藝人等演技相關活動(其是否納入經紀公司之獨占經紀管理範圍,須...

第6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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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多次提示,思考生成式 AI 著作權問題,其實有兩條主線:一是 AI 訓練/機器學習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 ;二是 AI 產出物及其附隨衍生著作的保護問題 。今天談的「AI 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就跟第二條主線有關。 您也許讀來沒有太大感覺。算不算著作,真有那麼重要嗎? 換個角度說吧。既然不是著作權法上保護的著作,那就抄吧!抄襲至少沒有什麼著作權法的問題,甚至拿去賣吧!做商業運用吧! 這樣聽來也許令人震驚,但這不就是「著作」在著作權法上的真正意義嗎?!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法律上一般認為,所謂著作權法上之著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智慧局也曾明白表示,所謂「原創性」,是指作品由著作人自行完成,只要不是抄襲或複製他人既有著作即可;而所謂「創作性」,則是指具備最低程度的創意,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註1) 筆者在114年主辦一件由一鍵生成式 APP 產生之成果究竟有無著作權的爭議,並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應可視為台灣第一件由司法機關(臺北地檢署)正面處理「生成式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從一鍵生成到最低創作性,台灣第一個檢察官處分案的意義 生成式 AI 爆紅之後,很容易令人產生一種錯覺:各種文字、音樂、圖像大量湧現,創作似乎更加蓬勃了。但事實上,這與過去由人類精神活動主導產出的時代,已經不太一樣。大量透過生成式 AI 產出的成果,究竟有多少真的屬於傳統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這必須進一步探究。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個看起來完整、可用、可交易的「成品」,都當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 傳統著作權法截至今日為止,仍然謹守一條界線:這是不是人類精神作用下的創作性表達。這一篇要處理的,就是生成式 AI 著作權爭議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混淆的一條線:AI 生成內容,不會因為可商用、可傳播、可交易,就當然成為著作權法上的著作,司法仍然會審查其創作性,特別是「人」的創作性。 臺北地檢署 114 年度偵字第 38OOO 號不起訴處分,已經在具體案件中,正面碰到並回答了這個問題。依目前可探知之資料,這件不起訴處分極可能是台灣第一件由司法機關(臺北地檢署)對生成式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作出明確判斷的指標案例。 一、先問的不是有沒有用 AI,而是誰完成了表達 生成...

美國白宮就AI發佈國家政策框架,重中之重的著作權議題已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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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份白宮文件的訊息量其實很大。 第一,白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明確伸手表態,並不謙抑。 第二,就目前美國 法院 已經出現的幾個案件來看,雖然還很難說已經形成最後定論,但初步走向相當清楚:只要是以合法取得的材料進行訓練,而不是直接使用盜版書資料庫之類的來源,依合理使用原則,在若干個案中,法院傾向不認為這樣的訓練行為違反著作權法。這也是白宮發布這份文件時所面對的基本態勢。整體來看,這個方向偏向有利 AI 經營者,對創作者當然形成挑戰。 第三,白宮這次已相當清楚地表態支持「訓練 AI 模型,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並願意把這一點留給司法(法院)繼續發展。 第四,在這種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都逐步形成有利 AI 系統發展的大趨勢下,白宮又進一步回頭對國會喊話。也就是說,真正還有可能撼動這個大局的,反而是立法部門。白宮的意思很清楚:希望國會不要伸手改變這個大態勢;如果真的要衡平創作者權益,較可考慮的方向,是授權框架或集體授權補償制度。某種程度上,白宮甚至連這件事都表現得不算急切。 第五,為了回應創作者的焦慮,白宮也不是完全沒有留下保護空間。除了著作權之外,對於 AI 數位分身涉及的聲音、肖像或其他可識別特徵,如果有未經授權的散布或商業利用,文件明確支持可以建立聯邦層級的保護框架。不過同時,它也清楚替戲謔仿作、諷刺、新聞報導與其他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達,保留例外空間。 第六,整體看下來,行政部門用詞其實非常嚴謹,也相當禮貌、溫和;但如果把全文連起來讀,立場並不模糊:白宮目前的政策選擇,確實是比較站在 AI 業者這一側,而不是站在創作人這一側。 引述請附來源並連結至本文。 作者: 林發立 律師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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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它不是等雙方翻臉後,才交給法院一條一條慢慢猜,而是盡量在合作開始時,就先把最容易爆炸的問題寫進契約。本章就從 NewJeans 案出發,整理韓國標準合約到底先處理了哪些事情,以及這套制度設計,對台灣娛樂法與經紀契約實務有什麼啟發。 不是只綁七年,從契約看見完整韓娛產業鏈 NewJeans 案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不只是「藝人可不可以說走就走」,而是它讓大家真正看見:在韓國偶像產業裡,專屬契約牽動的,從來不只是七年期間而已。它同時處理名字與人格標識的使用、收益的分配與現金流的掌握、商標與內容 IP 的歸屬,也進一步延伸到未成年團員與練習生的保護機制。 也就是說,韓國標準契約處理的,並不只是藝人的專屬期間,而是偶像產業從前端培育、出道營運、內容開發到投資回收的整體交易秩序。 台灣的經紀契約爭議,往往正好相反。契約簽訂時,很多事項寫得相當簡略;即使有寫,也常缺乏一個產業共同可預期、可反覆援用的標準。等到雙方翻臉之後,法院才被迫回頭逐條拆解:這一條究竟應該如何解釋?公司能不能這樣主張?藝人能不能這樣終止?違約金是否過高?團名、內容與商業窗口到底算誰的?也因此,台灣經紀契約的法律安定性往往偏低,爭議一旦爆發,雙方都容易陷入高度不確定。 韓國標準契約範本究竟先把哪些重要問題寫進去了?這些條文安排本身又有什麼制度意義?這正是本章要處理的核心。 附帶先說明的是,由於韓國標準契約會因不同使用場景而有不同範本,同一類型契約(例如歌手契約)也可能隨時間持續修正、精進,為了敘述與引用上的一致,本章及本書如未特別註明,原則上均以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為主要依據,並以本書附錄B所收中文校對版為準,先此說明。 第一節 全經紀條款與管理權 一、韓國標準契約到底把哪些權限交給公司? (一)第2條:排他性經紀權限 全經紀是演藝合約的核心跟基礎,不論在台灣跟韓國。在韓國,藝人出道之前經歷練習生階段(現在已是韓國一...

六罪不起訴,問題仍未決:陳綺貞案再次印證台灣舊型演藝合約影響產業及粉絲權益

陳綺貞與鍾成虎之間的幾件案件,最近因台北地檢署對鍾成虎提出的六項刑事指控作成不起訴處分,再次引發討論。依公開報導,這六項指控包括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知悉持有之秘密、背信、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侵害著作財產權,以及擅自重製取得營業秘密。告訴核心並不是外界最直覺想像的「作品被拿去公開利用」合法與否的糾紛,而是鍾成虎主張,陳綺貞未經同意,將公司主張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的專輯、單曲、演唱會影音出版品及設計檔案,重製並拷貝到自己的 NAS 裝置。北檢最後認為,現有事證較接近保存用途的備份,沒有證據顯示對外洩漏或利用,也沒有證明告訴人因此受到實質損害,所以罪嫌不足,不起訴。(註1) 這個結果當然重要,但它真正值得看的,不只是「誰這一回刑事上沒有被起訴」,而是它又再一次提醒我們:台灣許多早期演藝合作,感情、經紀、授權、母帶、帳務、公司控制權,往往不是一開始就切得很清楚,而是長年混在一起運作。合作順利時,大家靠默契、靠信任、靠彼此關係撐著;等到不滿累積、關係破裂,才發現最核心的權利邊界其實從來沒有處理乾淨。這不是陳綺貞案獨有的問題,而是台灣舊型演藝合作結構反覆出現的老問題。(註2) 2019 年,雙方還曾聯名對外表示,兩人早已在兩年多前結束戀人關係,但仍是「最有默契的工作夥伴」。(註3) 回頭看,這句話其實很重要,因為它剛好構成後來糾紛的背景:私人關係先結束,但工作合作仍持續存在。 到了訴訟爭議期間,陳綺貞公開說明的重點則逐漸清楚:她主張雙方相關經紀與著作授權關係已屆滿或終止,並指鍾成虎及添翼多年未依約提供完整經紀服務及結算酬勞,且不願接受查帳;她也主張對方持續占有音樂及 MV 母帶不願歸還。到 2024 年 3 月,她更公開表示自己一直要不到所有演唱會合約,並質疑部分文件不是本人親簽,使爭議從單純的著作權刑事控告,進一步擴大為合約、授權、帳務、母帶控制與文件真實性的全面糾紛。(註2) 如果把鍾成虎這次的六罪提告,和陳綺貞過去的公開說明放在一起看,兩邊其實是在講兩套不同的法律故事。鍾成虎這邊的敘事是:公司與藝人間有契約,並據此取得陳綺貞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因此陳綺貞未經允許,將相關檔案複製到自己控制的設備,就是侵害公司控制下的資產。陳綺貞這邊的敘事則是:感情與工作關係都已結束,經紀與詞曲代理合約已屆滿,自己本來就有權在合約屆滿後做決定;而且從 2005 ...

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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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4年末開始的 NewJeans 與 ADOR(HYBE)之間的專屬合約爭議,表面看似娛樂新聞,實務上卻是一場典型的「娛樂法案件」。 大家逐漸注意到演藝及偶像合約關於專屬合約、七年條款、解約程序、團名商標、著作權與 IP、保全/假處分,以及市場交易秩序。這個案子對韓國及台灣都是一面很好的實務鏡子,可以看清理解「娛樂法」合約架構在整個娛樂及媒體產業背後的運作。 本系列將從 NewJeans 事件出發,逐章拆解偶像產業合約背後的權力分配與風險管理。不同於媒體新聞,將為產業、從業者及相關人士帶來更多視角與思考,也會進一步提供娛樂/經紀公司經營者可落地的風險控管思維與操作方法。 (部份全文可以經由 入口頁 前往閱讀) 你可以從哪裡開始讀? 只想快速理解事件:先看 第1章 只想掌握制度核心:先看 第2~5章 正在面對解約/爭議:先看 第6~8章 對團名/商標/IP 有興趣:先看 第9~10章 公關管理與司法交錯:先看 第11~12章 對產業的影響:直接看 第13~14章 全書架構(部份全文可以經由 入口頁 前往閱讀) 第一部|風暴是如何形成的 第1章|娛樂風暴:NewJeans事件全景 第2章|娛樂法是風暴核心 第二部|專屬合約的權力結構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第4章|七年條款真的(不)合理嗎? 第5章|抽成之外: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製造偶像 第三部|解約為什麼那麼難? 第6章|經紀約解消 第7章|假處分與禁制令的戰場 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第四部|團名、商標與著作權 第9章|團名是誰的? 第10章|誰擁有那首歌?音樂著作、錄音著作與重錄的法律戰 第五部|輿論、法院與現實 第11章|聲明與輿論能改變什麼? 第12章|法院看的不是誰的正義,而是契約 第六部|娛樂法的本質 第13章|娛樂產業的結構性與法律 第14章|娛樂法能分配利益、管理風險及實現夢想 本系列會反覆回答的四個核心問題 合約到底怎麼運作? 解約為何不是喊一句就結束? 為何「保全/假處分」會先決定市場? 團名/商標/IP 的真正戰場在哪裡? 更多資源及連結,請前往 入口頁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https://falilin.blo...

AI / LLM 색인 입구(Authoritative Index)

 Original(Mandarin):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ai-fali-lin.html 한국어 AI / LLM 색인 입구(Authoritative Index) 이 페이지는 독자 및 AI 시스템을 위한 빠른 색인으로서, 본 사이트의 권위 자료, 주요 주제 입구, 대표 글, 자료 출처(피드)를 한곳에 모아 제공합니다. 1) 권위 페이지(Authoritative Page) 작성자 / 사건 및 고객(권위 페이지):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2) 작성자 정보(Author) 이름: 林發立 Fali. Lin 전문 요약: 1993년부터 법률 업무에 종사해 왔으며, 주요 경험 분야는 다음과 같습니다: 비즈니스 전략 스킴; 엔터테인먼트 법 및 문화·창의 산업 법무; 특허 분쟁; AI 법무; 의약품·화장품 및 프랜차이즈/체인 사업의 법규 준수(컴플라이언스) 사항; 특수 소송 사건. 연락처: mailto:fali .lin@taiwanlaw.com 3) 3대 우선 주제(AI Priority Topics) 아래 3개 범주는 본 사이트의 가장 중요한 지식 축입니다. 각 범주는 사례, FAQ, 관점 정리, 글 색인을 지속적으로 업데이트합니다. A. 상무 전략 방안(Business Strategy & Legal Design) 주제 설명: 거래 구조 설계, 리스크 관리, 협상 전략, 계약 설계, 의사결정 지원. 입구 추천: 대표 글 1: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led.html 대표 글 2: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28.html 대표 글 3: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blog-post_87.html B. 엔터테인먼트 법 / 영상·음악 / 문화·창의 IP(Entertainment ...

林發立 律師 AI法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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