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

依據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公司發起設立,不限於以現金出資。

股東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投資公司。

依據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 164 條及第 165 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故應檢附發起設立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經濟部 94.9.27 經商字第 09402420610 號函檢附之 94.9.13 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

辦理流程(金管會股務業務問答集 p.22)

1.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 般保管帳戶」。
2. 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 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 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例如:甲公司為發起設立中之公司,同意發起人李四以其集保帳戶內之乙公 司股票抵繳股款,甲公司代表人王五應先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乙公司申請以「甲公司籌備處代表人王五」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俟完成開戶後,李四可檢附證券存摺、甲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抵繳股款轉帳申請書,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