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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

因應2020 COVID-19疫情,金管會發布【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從內容來看,以正常召集為規劃,未設推遲或取消特別機制。除電子投票方式被鼓勵外,現場應特別注意二點: 規劃設置股東發燒者隔離安置場所。 室內集會活動場所應保持空氣流通,並持續監控環境空氣流通與換氣情形。 茲將全文照錄如下供參考: 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 訂定日期:2020/03/13 一、 本防疫作業指引係參考衛福部疾管署2020/03/04公布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股務單位共識訂定。 二、 開會通知書載明內容 (一)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期間, 請股東多加利用「股東e票通」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如欲出席股東會現場,請  貴股東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倘股東發燒達額溫37.5度或耳溫38度者,應配合進到公司設置之隔離安置場所。 (二) 本公司如因疫情影響,而須變更股東會開會地點,屆時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 三、 股東會當日 (一) 會場報到處設置 1. 活動空間預先清潔消毒。 2. 設置防疫措施公告。 3. 備妥乾洗手或其他消毒用品供股東使用。 4. 規劃設置股東發燒者隔離安置場所 。 5. 室內集會活動場所應保持空氣流通,並持續監控環境空氣流通與換氣情形 。 (二) 會務作業 1. 配合辦理防疫作業,股務單位宜提前受理股東報到時間,避免影響股東開會權利。 2. 第一線工作人員及與股東有近距離接觸者應全程配戴口罩。 3. 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於股東辦理報到作業前,幫股東量測體溫,倘有發燒達額溫37.5度或耳溫38度者,應立即向現場主管報告,並引導至隔離安置場所建議股東回家休息或協助其就醫治療。 4. 上述發燒股東表示欲行使其股東權利時: (1) 股務單位應受理報到,發給表決票及選舉票(有選舉議案時),由股東對各議案及選舉案進行意思表示後,交付表決票及選舉票予其指定人員代為投票,代為投票過程應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2) 股東對議案有發言需要或提臨時動議時,應填寫發言條交由工作人員遞送安排於隔離安置場所發言或提出臨時動議,其過程應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5. 股東...

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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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股東名簿登記僅係轉讓對抗公司之要件,並非生效要件。但在股東間發生爭執的情況,公司派確實可能以拒絕依法辦理公司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來阻止其他股東來遂行其目的。 在這情況,應以訴訟方式解決。稱為"股東名簿登記變更事件"。如果事務單純,也許裁判並不致於過慢,但總有些時間。依據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其中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實例觀察上,觀察到有在股權交易後14個月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事例。 雖然民事上另有保全程序之規定,但依據法條規範及實務近年情況,條件嚴苛,不易獲准。

多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1條拿取公司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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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司法以符合公司治理等為由,讓取得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下稱多數股東)可以有效率介入公司。 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第1項)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2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介入公司第一步為收購股權。如果您等早已是股東,這道障礙就省了。 須注意(1)持股期間及(2)持股數,必須以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因此必須記載於股東名簿。因此先前以低調、默默方式取得之股權,如欲依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勢必顯露。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時間,與股東名簿變更日期,必須超過15日。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必須超過30日。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172條第2.3項) 多數股東在該次臨時股東會打算解任舊有董事、監察人,並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必須在臨時股東會召集通知內敘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 應注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於2018-11-8發布新聞,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將令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公司法相關規定已於2018-11-1施行。

股東可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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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公司發起設立,不限於以現金出資。 股東以股票作價投資成立公司,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將股票過戶登記至該投資公司。 依據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 164 條及第 165 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故應檢附發起設立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經濟部 94.9.27 經商字第 09402420610 號函檢附之 94.9.13 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 辦理流程(金管會股務業務問答集 p.22) 1. 設立中之公司代表人應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 該抵繳之股票發行公司,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開設「一 般保管帳戶」。 2. 投資人應檢附證券存摺、設立中之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 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繼承、贈與、抵繳股款及拋棄股份轉 帳/撤銷申請書」,加蓋原留存於證券商之印鑑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例如:甲公司為發起設立中之公司,同意發起人李四以其集保帳戶內之乙公 司股票抵繳股款,甲公司代表人王五應先檢具身分證明及發起人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乙公司申請以「甲公司籌備處代表人王五」名義開設「一般保管帳戶」,俟完成開戶後,李四可檢附證券存摺、甲公司發起人名冊及同意以股票辦理抵繳股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抵繳股款轉帳申請書,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抵繳股款轉帳作業。 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