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首例!客房設計爆抄襲 5星酒店裝潢判拆
此案在實務上有其重要性,判決要點整理後臚列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五種房型,與其二種房型近似,涉及抄襲。
二、原告係委由國內知名室內設計師陳瑞憲設計,包括房型在內的整體飯店設計。
三、原告主張依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告侵害其權益;被告則否認。
四、法院判決要旨:
(一)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應成立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且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之保護,故室內設計著作之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
(二)被告確實有抄襲房型室內設計的情況。
(三)陳瑞憲設計師就君品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因原告僅證明被告確實有抄襲房型室內設計,但對於房型設計以外部分之室內設計是否遭抄襲,無法證明,因此在本事件,法院認為,著作權抄襲之主張,不能成立。
(四)此抄襲情況,可以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影響觀光旅館業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此案例在實務上有幾點重要性必須注意:
一、此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
二、針對室內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法院予以明白肯定。
三、將"飯店整體"視為一個設計,不能割裂主張之見解,是否將開著作權侵權方便門,值得注意,個人認為此部分有進一步檢討研析之必要。
四、法院不僅判決賠償,且判決必須移除近似之物品,在此之前不得供客人住房,強度極高,值得注意。
===補敘於2019/9/25 二審判決後===
這個案子,最近二審宣判,結果維持一審判決。
對於設計師實在太重要,請注意:
👉室內設計構成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透過鑑定及比對可以認定抄襲。
🙅♀️一審判決,曾經認為陳瑞憲設計師的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著作權抄襲之主張,不能成立。
🙆♂️二審判決一改此見解,認為君品酒店房型之室內設計,具有原創性,自得與臺東桂田酒店之室內設計,比較分析以認定是否成立抄襲,作為被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著作之重製權之基礎事實。
‼️室內設計可以被著作權法保護。
‼️「接觸」與「實質相似」仍為認定依據
‼️私人宅邸因難以進入,恐怕在舉證上較困難。但商業空間在證明「接觸」(例如曾經住過爭議房型),並不十分困難。
至於比較分析:
👉應同時注意相對於基本物件概念以外之外觀特徵,倘被使用之物件與對應物件有特殊搭配,係具體形成表達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