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股東依公司法第173-1條拿取公司經營權

新修正公司法以符合公司治理等為由,讓取得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下稱多數股東)可以有效率介入公司。

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第1項)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2項)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介入公司第一步為收購股權。如果您等早已是股東,這道障礙就省了。

須注意(1)持股期間及(2)持股數,必須以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因此必須記載於股東名簿。因此先前以低調、默默方式取得之股權,如欲依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勢必顯露。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時間,與股東名簿變更日期,必須超過15日。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必須超過30日。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172條第2.3項)

多數股東在該次臨時股東會打算解任舊有董事、監察人,並選任新任董事、監察人,必須在臨時股東會召集通知內敘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

應注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已於2018-11-8發布新聞,依保險法第146條之1第3項第5款規定,將令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公司法相關規定已於2018-11-1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