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照片描繪與著作權問題

此問題長久在國內發生,近期因新聞事件再引發注意。

此問題之討論,需要注意:

所謂「從照片描繪」,可能是參看後自行加以表現,或是依據原照片光影角度以盡量寫真方式描繪,必須先釐清。在討論案例時,可能須進一步確認具體事實,甚至需要先究明拍攝之內容本身能否具有一定之原創性而成為 #攝影著作。我們在此討論的,以盡量寫真,且已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照片為假設事實前提來討論。

目前有涉及著作權侵害以及不涉及二種看法:

👉認為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學者章忠信老師認為「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認為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的,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見解,曾認為:「二、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一節,#通常將照片改為圖畫,因前者為光影之附著,後者為線條色彩之表現,表現方法有別,#多半屬改作之行為,由於「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改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又改作後圖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美術著作),亦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併予敘明。三、至所詢將他人拍攝之風景照繪製成圖畫是否構成侵權一節,事涉具體個案認定,如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一、畫家依照攝影著作之內容 #另行描繪成圖畫,此時攝影作品與圖畫二者間,#或屬重製#或屬改作,來函所稱「引用」一詞,用語似欠正確。在此種情形下,畫家所完成繪畫之元素有百分百相似或部分元素相似,其繪畫是否為改作所生之衍生著作或屬攝影著作重製物,須依事實狀況認定,通常將照片改為圖畫,因前者為光影之附著,後者為線條色彩之表現,表現方法有別,多半屬改作之行為,其圖畫為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係以獨立之著作受本法之保護,但是,由於「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改作,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改作權為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一,經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改作,即屬合法之改作行為,您所服務的機關既為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授權某畫家就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照片改作成繪畫,在授權範圍內之改作行為當不生侵害著作人權益之行為。」



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係司法問題,主管機關之看法未必為權威解釋,而前揭學者的文章內,並曾介紹曾經發生訴訟,惟最後該案事實最後不被認為侵害著作權。

🧙‍♂️喝咖啡聊是非

著作權法本身,對於著作的「重製」、「改作」須獲授權,非常清楚,並無爭議。至於何謂重製、改作,著作權法其實有其定義: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 #其他方法 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改作: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 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此問題之關鍵,就在於「從照片描繪」的「描繪」是否屬於以其他方法重製、改作?

實務上既然曾發生爭議,甚至訴訟,此問題即非單純,法律專家固然可以繼續辯論,實務工作者當然就需要小心。

國外一般是將從照片描繪的圖畫直接稱為衍生著作,並建議工作者如要避免糾紛,還是要取得著作權授權較妥,例如這篇法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