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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議題 各國司法也爭著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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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就 Stable Diffusion 生成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侵權爭議的判決為例,說明法院採「工具說」認定提示詞輸入者得作為著作權人並判侵權成立;同時對照 DABUS 與各國主管機關(含美國版權局)對 AI 產出權利歸屬與登記趨勢的主流立場,提醒此類司法表態仍須審慎觀察其後續影響。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本週AI法律最重要議題,北京互聯網法院對AI創作圖片侵權行為,做出判決,承認AI創作圖片具有著作權,並認定了著作權人。 對於本案例應抱持審慎態度,後面會說明原因。 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其「春風送來了溫柔」美術著作(註),未經其同意,截圖除去姓名修改並刊登在被告的小紅書社群媒體,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權(中國:信息網路傳播權),另外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中國:署名權)。 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sion生成該著作,Stable Diffussion是2022年發布的經由深度學習,可以從文字到圖像生成的人工智慧系統,也就是生成式人工智慧。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下達文詞指令者利用生成式AI為工具,故認可其為著作權人,進而享有著作權法上的人格權與財產權,進而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內行看門道 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其輸出結果,不能成為智慧財產權法的權利人,最早的重要濫觴是專利法領域,2019年左右的DABUS一案。以美國為首,陸續包含台灣、中國在內各國,均認為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無法作為專利法之「發明人」,發明人須限於自然人。 此一見解後來逐漸成為AI產出權利之主流觀點,陸續從2022年起,因各種生成式AI快速發展,掌管著作權登錄的美國版權局更細緻處理此一議題,發布的著作權登錄指引,明確指出生成式AI的產出,並非人的創作,不能做著作權登記,此一見解亦陸續成為各國主管專責機關的主流聲音。 從DABUS一案一直到著作權登錄,各國政府現在的態度,顯然無意指出指出生成式AI產出,是否算是著作權標的或專利權標的,只是認為自然人不能以其產出,要求登記為權利人(著作權人、發明人)。 我從2023年2月起一再提示AI發展注意二方向: 📍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 📍AI產出...

2019-5-30 有關"自動生成分析報告"的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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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體報導,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下稱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AI作品作出判決,然各家解讀不容易理解。茲依據判決本文,說明如下: 一、本件是 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一審判決 。由三位審判員(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於2019年4月25日宣判。 二、本件判決,未使用AI一詞(即人工智慧),本案標的,刊登在被告百度轄下網頁上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下稱涉案文章)。依據法院認定,係原告經由在"威科先行庫"此一產品輸入關鍵字,生成"分析報告",原告再依據"分析報告",加上自己的文字分析,寫成涉案文章。 三、法院分析"分析報告"之生成,多為圖形,文字極少,涉案文章與"分析報告"比對,其文字內容及表達完全不同(判決理由一、(二)),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無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權,判決道歉與賠償。 四、有趣的是,法院於本案中,如何看待"分析報告"本身?法院首先認為,自然人創作是著作權法上的必要條件。這個系統的使用者輸入關鍵字,運用其功能(稱為"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分析報告",並非是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使用者並非"分析報告"之作者,該"分析報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之"作品"。 五、雖然如此,法院認為,使用者仍可以在"分析報告"上以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六、本件可以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否有上訴,尚待查明。有興趣得˙研究者,建議實質進入判決觀看"涉案文章"及"分析報告"模樣,較能正確理解法院看法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