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體報導,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下稱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AI作品作出判決,然各家解讀不容易理解。茲依據判決本文,說明如下:
一、本件是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一審判決。由三位審判員(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於2019年4月25日宣判。
二、本件判決,未使用AI一詞(即人工智慧),本案標的,刊登在被告百度轄下網頁上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下稱涉案文章)。依據法院認定,係原告經由在"威科先行庫"此一產品輸入關鍵字,生成"分析報告",原告再依據"分析報告",加上自己的文字分析,寫成涉案文章。
三、法院分析"分析報告"之生成,多為圖形,文字極少,涉案文章與"分析報告"比對,其文字內容及表達完全不同(判決理由一、(二)),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無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權,判決道歉與賠償。
四、有趣的是,法院於本案中,如何看待"分析報告"本身?法院首先認為,自然人創作是著作權法上的必要條件。這個系統的使用者輸入關鍵字,運用其功能(稱為"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分析報告",並非是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使用者並非"分析報告"之作者,該"分析報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之"作品"。
五、雖然如此,法院認為,使用者仍可以在"分析報告"上以合理方式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
六、本件可以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否有上訴,尚待查明。有興趣得˙研究者,建議實質進入判決觀看"涉案文章"及"分析報告"模樣,較能正確理解法院看法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