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議題 各國司法也爭著表態?

本週AI法律最重要議題,北京互聯網法院對AI創作圖片侵權行為,做出判決,承認AI創作圖片具有著作權,並認定了著作權人。

對於本案例應抱持審慎態度,後面會說明原因。

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其「春風送來了溫柔」美術著作(註),未經其同意,截圖除去姓名修改並刊登在被告的小紅書社群媒體,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傳輸權(中國:信息網路傳播權),另外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中國:署名權)。

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sion生成該著作,Stable Diffussion是2022年發布的經由深度學習,可以從文字到圖像生成的人工智慧系統,也就是生成式人工智慧。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下達文詞指令者利用生成式AI為工具,故認可其為著作權人,進而享有著作權法上的人格權與財產權,進而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內行看門道

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其輸出結果,不能成為智慧財產權法的權利人,最早的重要濫觴是專利法領域,2019年左右的DABUS一案。以美國為首,陸續包含台灣、中國在內各國,均認為生成式人工智慧系統無法作為專利法之「發明人」,發明人須限於自然人。

此一見解後來逐漸成為AI產出權利之主流觀點,陸續從2022年起,因各種生成式AI快速發展,掌管著作權登錄的美國版權局更細緻處理此一議題,發布的著作權登錄指引,明確指出生成式AI的產出,並非人的創作,不能做著作權登記,此一見解亦陸續成為各國主管專責機關的主流聲音。

從DABUS一案一直到著作權登錄,各國政府現在的態度,顯然無意指出指出生成式AI產出,是否算是著作權標的或專利權標的,只是認為自然人不能以其產出,要求登記為權利人(著作權人、發明人)。

我從2023年2月起一再提示AI發展注意二方向:
📍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
📍AI產出之物的著作權問題,及其附隨的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問題。

近期大家開始注意Andersen et al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一案(可以收聽#影視幕後同學會 podacast 2023/11/17節目),是關於「AI訓練過程、機器學習,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當大家注意焦點在彼端時,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則不甘寂寞,在「AI產出之物的著作權問題,及其附隨的衍生著作的著作權問題」作出表態,承認其為著作權標的,並以下達文字指令之人(即本案原告)為著作權人。

北京互聯網法院是透過一般人熟悉的「工具說」,認為下達文詞指令者利用生成式AI為工具,故認可其為著作權人,進而享有著作權法上的人格權與財產權,判決被告侵權成立。此一見解應是首開司法之先,對「AI產出之物是否可為著作權標的」問題做了肯定表態。

表態並不困難,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各國學者及主管機關從2010年代中期起即對此爭論許久,這議題涉及很嚴重的背後計算力競爭及著作權可能遭壟斷問題,不知道北京互聯網法院及兩造對此有無進行深度辯論。

提醒注意的是,2019年,在另一件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判決中(2018京0491民初239號一審判決),其曾認定自然人創作是著作權法上的必要條件。這個系統的使用者輸入關鍵字,運用其功能(稱為「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分析報告」,並非是使用者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使用者並非「分析報告」之作者,該「分析報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之「作品」。

此案例值得關注影響與其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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