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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網路即時論壇>林發立:公嬤唱歌好辛苦?伴唱機業大打代理人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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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619/1586556/ 出版時間:2019/06/19 20:12 林發立 /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著作權法》刑事罰則,一直是著作權人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很重要的權利維護武器。但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直接將以下態樣規定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7章刑事處罰(可以稱「刑事豁免」規定):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但如果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又不能適用上開「刑事豁免」的規定。(註) 民主進步黨團為回應近期這個幾分實、幾分虛的卡拉OK歌唱紛爭,於6月17日的立法院臨時會,以臨時提案方式提案修正《著作權法》,並決議「逕付二讀」,處理方式及效率驚人。 躺在立法院待修的《著作權法》修正提案其實不少,來看一下這個超車的修法版本。 本修正案第一部分: 直接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加第「五」個刑事豁免規定,即:「 五、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 」 立法通過之後,除非歌曲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否則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就是一般所稱「 灌歌 」的行為,將不生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著作權刑事政策的決定。 關於這個部分,應注意的是: 1.  這個刑事豁免,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只有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情況可以適用。換言之,著作權人可能必須重新面對是否加入集體管理之抉擇。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發展歷史多年,有其相當貢獻,也不可諱言有其問題。無法差別化費率,是否合宜管理?正確即時分配權利金?是許多著作權人退出集體管理之原因。各國面對相同問題,思考包括區塊鍊在內之各種措施,豐富著作權人的管理工具選擇,美國重要的 音樂現代化法案(MMA) ,也提出思考之路。但我國目前這個修法,有引導著作權人必須回到集體管理的意味,此與各國潮流趨勢是否相同,頗值玩味。 2.本條修正,處理的是「重製」,這...

阿公阿媽唱歌好辛苦!?伴唱機業者的代理人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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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刑事罰則,一直是著作權人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很重要的權利維護武器。但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直接將以下態樣規定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刑事處罰(可以稱「刑事豁免」規定)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但如果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又不能用上開「刑事豁免」的規定。 民主進步黨團為回應這個真真假假的卡拉OK紛爭,於昨日(6/17)的臨時會,以臨時提案方式提案修正著作權法,並決議「逕付二讀」,處理方式驚人。 👉 本修正案第一部分: 直接加第「五」個刑事豁免規定,即: 五、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 這是一個著作權刑事政策的決定。雖刑事豁免,但仍非不得以民事方式求償,而對於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也仍然不能用「刑事豁免」的規定。 👉 本修正案第二部分: 增訂第69條之1:「音樂著作經授權錄製成錄音著作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重製及散布。」 要看懂這條文,一定要先瞭解台灣卡拉OK市場,依據修法說明,是根源於某些熱門作品如僅授權特定卡拉OK公司,其他公司之卡拉OK產品將無法取的授權(即所謂「伴唱機市場壟斷問題」),因此修法改以行政措施強制授權介入。 此一機制是以行政之手進入自由經濟市場,在著作權領域雖不是沒有(例如費率審議),但實屬茲事體大,是各方利益錙銖必較的戰場,這從本專頁先前介紹演唱會授權重大爭議問題即可知悉,主管機關對此通常亦持極為審慎態度,不願公親變事主。 本次修法,直接要求行政措施介入,以「合理之使用報酬」強制授權,甚至要求「得附隨重製歌詞之文字」。音樂人、文化工作者、專家等稱這其實是卡拉OK業者間之赤裸戰場,有其道理。 參閱:演唱會著作授權的重大爭議問題 - 單曲授權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18.html 新聞: 傳「唱卡拉OK罰10萬」 業者動員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