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公阿媽唱歌好辛苦!?伴唱機業者的代理人戰爭

著作權法刑事罰則,一直是著作權人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很重要的權利維護武器。但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直接將以下態樣規定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刑事處罰(可以稱「刑事豁免」規定)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但如果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又不能用上開「刑事豁免」的規定。
民主進步黨團為回應這個真真假假的卡拉OK紛爭,於昨日(6/17)的臨時會,以臨時提案方式提案修正著作權法,並決議「逕付二讀」,處理方式驚人。
👉本修正案第一部分:
直接加第「五」個刑事豁免規定,即:
五、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
這是一個著作權刑事政策的決定。雖刑事豁免,但仍非不得以民事方式求償,而對於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也仍然不能用「刑事豁免」的規定。
👉本修正案第二部分:
增訂第69條之1:「音樂著作經授權錄製成錄音著作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重製及散布。」
要看懂這條文,一定要先瞭解台灣卡拉OK市場,依據修法說明,是根源於某些熱門作品如僅授權特定卡拉OK公司,其他公司之卡拉OK產品將無法取的授權(即所謂「伴唱機市場壟斷問題」),因此修法改以行政措施強制授權介入。
此一機制是以行政之手進入自由經濟市場,在著作權領域雖不是沒有(例如費率審議),但實屬茲事體大,是各方利益錙銖必較的戰場,這從本專頁先前介紹演唱會授權重大爭議問題即可知悉,主管機關對此通常亦持極為審慎態度,不願公親變事主。
本次修法,直接要求行政措施介入,以「合理之使用報酬」強制授權,甚至要求「得附隨重製歌詞之文字」。音樂人、文化工作者、專家等稱這其實是卡拉OK業者間之赤裸戰場,有其道理。
參閱:演唱會著作授權的重大爭議問題 - 單曲授權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