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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事業必須重視商標及網域名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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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新聞: 明明是商標始祖卻淪為侵權者…他的故事告訴你,為何早餐店不約而同取名「XX美」 先說法律部份: 1.商標是註冊保護,原則先註冊先保護,網域名稱也是。 2.「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商標法第36條地1項第3款) 本文要說的重點是,提醒新創產業,在開始事業布局時,應該找懂的人正確布局與諮詢。一般人都只知道要籌資、取公司名、找設置地點、開設公司。但如果是從事終端服務或消費品販售,其實商標註冊非常重要。 我的建議是: 👉 公司名稱取名時,就綜合考量日後發展性,包括商標情況。否則將來事業一做大,就會遇到別人的公司名、或先使用商標,都很麻煩,難解決。 # 美而美 👉 因為有太多專業人士及專家在做商標、網域名稱搶註,尤其在華人圈的兩岸,所以不要僥倖,以為先努力再說,可以肯定的是,隨時有人看著、先搶,待價而沽。 # 商標註冊完信箱就會收到來路不明廣告信 👉 商標及網域名稱註冊費用相對低廉,幾百、幾千到萬餘元。主要是看商標要註冊多少類別,我建議斟酌資源,就重點事項選擇幾類先註冊,甚至,可善用  # 優先權制度 ,先在台灣註冊,觀察市場,必要時,再花錢註冊中國商標。 # 兩岸優先權六個月 👉 會不會因此阻礙事業步調,要等審核結果?不會,今天送進去,明天公開就不怕搶註。(是否可能侵害他人商標是另一問題) 👉 只有極少數新創有這個觀念,但這很重要,因為多數新創事業,核心是智慧財產,你都不懂做好保護,怎麼叫投資人拿錢出來?要知道,投資人都找我們這些專家在檢查與協助,商標一旦被  # 淡化  就沒有投資價值。

幾個域名爭議相關問題的觀察

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昨天再度應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邀請,參加「2018域名爭議處理年終交流座談會」。其中,針對「baidu.com.tw」(百度)域名,在資策會科法中心遭駁回後,在台北律師公會重新提起,獲得移轉決定的事件,大家做了討論與交流。 面對過去一整年,我則提出一些綜合的資訊與看法,整理如下: 一、關於「baidu.com.tw」(百度)域名的「一事不再理」,我認為要從制度面出發去看,而不是從法有明文的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去看。不管是UDRP(1999)或台灣的域名爭議處理制度(2001),及後來的URS(2011),其實都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當時機制建立的目的,相當成分在解決商標權人的不安,尤其是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DN申請方式。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域名爭議是否要受到一事不再理拘束?應可有不同角度的討論。(會中無時間,在此補充的是:雖然未必受「一事不再理」拘束,但已經依規範做成的「決定」,是否可以被認為有民事上「證據契約」的效力?進而對於後面另提起的爭議請求產生影響?也是可以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二、台灣的域名爭議情況和世界不同,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受理的域名爭議情況來看,截至今年十一月,其受理域名爭議案件數量,已達3222件,超過2017全年的3074件。但反觀台灣,近三年情況,依公告情況來計算,2016年18件,2017年10件,2018年迄今只剩6件,呈現下跌之勢,台灣對於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的服務需求,似乎並不迫切。 三、統一快速暫停程序(URS),在國際上使用的觀察,似乎也沒有得到太大重視,有研究認為,或許跟其效力有限(僅暫停解析域名)以及申訴人須負擔比較高強度證明有關。因此,在案件不增反減的台灣,是否有建構該機制的急迫性?可以再探討。 四、不過,目前台灣已有新屬性域名(New gTLD),包括「.taipei」,該等新屬性域名,依規範可以適用URS機制,而目前認可處理URS程序的爭議處理機構有三,分別為:設在美國的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設在義大利的MFSD srl以及在吉隆坡、首爾、北京、香港設辦公室的Asian ...

WHOIS 與 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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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Domain Names)採「先申請、先註冊」主義(First come, first serve.)。制度建立初期,考量與商標權人權利保護、公眾利益等因素,建置域名查詢系統(簡稱WHOIS)以期快速知悉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此後並建置域名爭議快速解決機制(簡稱UDRP),整套制度成為維繫公眾利益,包括商標人權益及使用者利益非常重要的架構,並運作多年。 隨著GDPR在今年5月份上路,面臨WHOIS系統是否可以可以搜集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等問題。 位於德國的域名註冊商EPAG(隸屬大型註冊商集團Tucows Group),稍早已向頂級域名管理機構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表示,在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一般稱GDPR)於今(2018)5月25日正式上路後,將不再搜集新註冊域名內有關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 基於前開WHOIS系統重要性之原因,ICANN於同日,向德國地方法院聲請發給禁制令,要求法院下令EPAG仍必須遵守其與ICANN之協議,持續搜集建置包含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之WHOIS系統。 5/30德國地方法院拒絕了ICANN的聲請,雖然ICANN意圖經由此案檢證WHOIS系統在GDPR下的適法性,但法院並不是從這個角度作出駁回之處理,法院基本上不否認這類資料在維繫域名正確安全使用之必要性,但似乎認為仍有其他的方法。 6/13 ICANN將此案上訴至位於科隆的上級法院。 8/3上訴法院決定,維持原來地方法院之決定,也就是拒絕了 ICANN有關禁制令的請求。不過大致上是以欠缺核發禁制令之必要急迫性等理由認為毋須以此程序處理。 ICANN知悉此事之嚴肅性,稍早在五月中已經公佈一個臨時性的規範,修正WHOIS系統搜集個人資料的做法(Temporary Specification for gTLD Registration Data) 並宣布自5/25與 GDPR同日生效。 由於WHOIS系統在保護網路正確利用上有其重要性,此事之發展值得縝密關注,各國的域名管理機制,基本上是跟隨ICANN的規範而來,即使非歐盟國家,也可能陸續受影響。全球最大包含著名商標權人組織國際商標協會(INTA)一直是域名政策上影響深遠的一股力量,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