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再度應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邀請,參加「2018域名爭議處理年終交流座談會」。其中,針對「baidu.com.tw」(百度)域名,在資策會科法中心遭駁回後,在台北律師公會重新提起,獲得移轉決定的事件,大家做了討論與交流。
面對過去一整年,我則提出一些綜合的資訊與看法,整理如下:
一、關於「baidu.com.tw」(百度)域名的「一事不再理」,我認為要從制度面出發去看,而不是從法有明文的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去看。不管是UDRP(1999)或台灣的域名爭議處理制度(2001),及後來的URS(2011),其實都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當時機制建立的目的,相當成分在解決商標權人的不安,尤其是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DN申請方式。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域名爭議是否要受到一事不再理拘束?應可有不同角度的討論。(會中無時間,在此補充的是:雖然未必受「一事不再理」拘束,但已經依規範做成的「決定」,是否可以被認為有民事上「證據契約」的效力?進而對於後面另提起的爭議請求產生影響?也是可以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二、台灣的域名爭議情況和世界不同,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受理的域名爭議情況來看,截至今年十一月,其受理域名爭議案件數量,已達3222件,超過2017全年的3074件。但反觀台灣,近三年情況,依公告情況來計算,2016年18件,2017年10件,2018年迄今只剩6件,呈現下跌之勢,台灣對於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的服務需求,似乎並不迫切。
三、統一快速暫停程序(URS),在國際上使用的觀察,似乎也沒有得到太大重視,有研究認為,或許跟其效力有限(僅暫停解析域名)以及申訴人須負擔比較高強度證明有關。因此,在案件不增反減的台灣,是否有建構該機制的急迫性?可以再探討。
四、不過,目前台灣已有新屬性域名(New gTLD),包括「.taipei」,該等新屬性域名,依規範可以適用URS機制,而目前認可處理URS程序的爭議處理機構有三,分別為:設在美國的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設在義大利的MFSD srl以及在吉隆坡、首爾、北京、香港設辦公室的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ADNDRC)。在我們沒有自已的URS程序情況下,台灣的新屬性域名管理者,可能需受到此三者,尤其是可能來自香港或北京ADNDRC的URS決定所拘束,我們必須了解。
五、另外提醒,我國WHOIS系統,仍需注意有關歐陸GDPR相關規範,尤其是EPAG與ICANN間GDPR訴訟及相關因應情況之發展,此主要係說明前文章內容,在此不重複,歡迎有興趣者前去參考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