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二部曲 兩岸已各有判決先例

《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借用知名作家筆下人物喬峰、郭靖、令狐衝等,創作故事,自2000年起發表,2002年起多次出版,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人民幣188萬元。

與此相類似,台灣於2004年發生《灌籃高手二部》案,被告同樣以原創所無,卻借用原創人物流川楓等人方式,自行創作漫畫。

中國2018年《此間的少年》一案,法院依據不正競爭(即台灣公平交易)的法律關係,判決案件成立,但著作權侵害部分,則認為不成立。

台灣2004年《灌籃高手二部》案,法院認為侵害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判決賠償,至於公平交易法部分,則未予論斷。

*金庸訴江南獲賠188萬元,“傍名人”創作應注意什麼?
http://big5.xinhuanet.com/…/leg…/2018-08/17/c_1123287659.htm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圖片取自:
http://big5.xinhuanet.com/…/leg…/2018-08/17/c_1123287659.htm

原發表 20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