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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 中國法院認為違反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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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創作基本上就是有涉及著作改作等問題,也有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問題,只是因為司法不出手,導致大家也習慣討論不休。 以知名創作、腳色,自行發想,再創作,甚至作為商業營運標的,當然有問題。 台灣早年判決《灌籃高手二部》,中國前一陣子判決《此間的少年》一案,再再顯示司法正嚴肅看待二次創作問題。 創作二部曲 兩岸已各有判決先例 檢察機關起訴谷阿莫一案,也顯示台灣對此一現象也是開始重視。 <新聞評論員>檢察機關就著作物二次創作,在谷阿莫一案畫下紅線 北京海淀區法院發佈的資料顯示,手遊《夢想海賊王》擅用《海賊王》動畫角色,被判決侵權,須賠償300萬元等。前一陣子《此間的少年》一案,判賠金額則為188萬。 新聞: 國產手游擅用《海賊王》角色 被判侵權並賠償300餘萬元 取自:集英社 http://books.shueisha.co.jp/items/contents.html?isbn=978-4-08-881562-6

<新聞評論員>檢察機關就著作物二次創作,在谷阿莫一案畫下紅線

《著作權法》有關廣義的「合理使用」規範,其不明確法律概念需要靠個案形成司法見解,曾有人以「著作權法上之黑洞」形容「合理使用」規定,意指難以量化指標簡單判斷。以實務來看,一旦進入是否合於「合理使用」討論,意味著此一抗辯如不成立,行為人已離侵害著作權不遠。 原創者與2次創作人間,有時是處於曖昧關係,2次創作有時能增加原創能見度,是助力;但如果2次創作違反著作物本質,或涉及明顯商業利益而原創者無法均霑,原創者就可能採取法律行動。 谷阿莫一案,歷經1年偵查,決定起訴,標識檢察機關在此畫下紅線,不允許以這樣方式「利用」原創著作物,接下來法院是否支持,或是有更多案例出現,對經常以此方式「創作」之同人愛好者、直播主等,都須高度關注。 原發表: 2018.6.8  《X分鐘看完XX電影》13影片無授權 谷阿莫侵權起訴

創作二部曲 兩岸已各有判決先例

《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借用知名作家筆下人物喬峰、郭靖、令狐衝等,創作故事,自2000年起發表,2002年起多次出版,中國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人民幣188萬元。 與此相類似,台灣於2004年發生《灌籃高手二部》案,被告同樣以原創所無,卻借用原創人物流川楓等人方式,自行創作漫畫。 中國2018年《此間的少年》一案,法院依據不正競爭(即台灣公平交易)的法律關係,判決案件成立,但著作權侵害部分,則認為不成立。 台灣2004年《灌籃高手二部》案,法院認為侵害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判決賠償,至於公平交易法部分,則未予論斷。 *金庸訴江南獲賠188萬元,“傍名人”創作應注意什麼? http://big5.xinhuanet.com/…/leg…/2018-08/17/c_1123287659.htm *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圖片取自: http://big5.xinhuanet.com/…/leg…/2018-08/17/c_1123287659.htm 原發表 20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