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立法草案之推動,擬將「提供可以連結侵權電視、電影、音樂或漫畫等著作的電腦程式」(例如:連結大量侵權著作的APP)、「指導、協助安裝連結侵權著作的電腦程式或預設路徑給民眾安裝」(例如要求消費者自行點選連結下載安裝前開的APP)以及「提供預先安裝可以連結侵權著作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經常涉及侵權的電視盒子)均「視為侵權」。
二、擴大刑事非告訴乃論罪適用範圍。
三、透過與廣告商、廣告主協商合作機制,斷絕侵權網站之金流來源。此部分與Google有密切關係,因此Google也是協商重要成員。
原發表 2018.8.22
二、擴大刑事非告訴乃論罪適用範圍。
三、透過與廣告商、廣告主協商合作機制,斷絕侵權網站之金流來源。此部分與Google有密切關係,因此Google也是協商重要成員。
原發表 201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