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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21 著作權法修正及電視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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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追劇神器恐觸法 首波黑名單安博千尋盒子在列 著作權法於2019-4-16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部分如紅字)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 或第八款 規定者。 中華 IPTV 頻道商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及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OTT協會)等 5 大公協會,依據2019.5.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召開之「因應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施行之意見交流」會議結論,共同擬定首批「自律名單」,並在 OTT 協會公告。 (一)NCC射頻...

政府正加強影視網路侵權防治措施

目前在防杜影視盜版上,著作權法正進行以下的討論,請持續關注: 一、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立法草案之推動,擬將「提供可以連結侵權電視、電影、音樂或漫畫等著作的電腦程式」(例如:連結大量侵權著作的APP)、「指導、協助安裝連結侵權著作的電腦程式或預設路徑給民眾安裝」(例如要求消費者自行點選連結下載安裝前開的APP)以及「提供預先安裝可以連結侵權著作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經常涉及侵權的電視盒子)均「視為侵權」。 二、擴大刑事非告訴乃論罪適用範圍。 三、透過與廣告商、廣告主協商合作機制,斷絕侵權網站之金流來源。此部分與Google有密切關係,因此Google也是協商重要成員。 原發表 2018.8.22

數位電視盒是重要議題

近年,尤其2017年,數位機上盒(歐美以Kodi,台灣香港以安博盒子、小米盒子、麥格盒子為例),是著作權上重要值得注意的問題。 如果是侵權品,為何不查禁販售?這樣說吧: 1.電腦網站上確實有很多網站專門提供無版權影片串流、下載,台灣就那幾個經常提供無時差日本連續劇串流觀看,就不點名了。這種網站非法上傳點經常跨法域(Jurisdiction),亦即跨好多國家地區跨好多機房。至於數位機上盒,其實是小型電腦,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 TV開放平台,上面以特殊設計,讓使用者更容易操作收視。如認此物當然違法,其與一般電腦之間界線如何劃分? 2.基於”鼓勵技術中立性,長遠可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思維,對於禁絕科技應用,歐美向來持謹慎態度。(早年不禁絕"破解",理論之一就是,有破解就有防護技術提升的雙面論戰) 但,數位機上盒毫無疑問,明確地走在灰色地帶邊緣,挑戰法律秩序。這一台”小電腦"除了收視諸多違法產品,還真的不知如何做其他應用,消費者購買這些產品的動機,也是很明確的。 正因為這樣的拉扯與思維,2017年有這些事值得注意: 1.這些數位機上盒(當然不是Apple TV這種),有些地區販賣,有些地區禁絕,有些禁絕是來自商業秩序的相互制衡,例如美國Amazon及Ebay在2017年4月間陸續停止線上販售產品。(20180118:事實上,名稱不是Kodi各式電視盒,此二網站仍可以購買,即使使用"kodi"字樣搜尋也可以見到) 2.有些國家購過宣導,提醒消費者注意,例如英國智慧局在2017年11月向消費者提出的”指南”。 3.對於將實際影片、頻道內容上架的行為人,明確追究違法,例如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以及香港法院判決 ,但均未追究購買盒子的消費者。 2018年會不會對這些情況收斂出更明確的準則,抑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將持續於本文更新關注。 * 「(NCC委員)陳耀祥指出OTT最大的問題是著作權,因為在網路時代OTT是跨界的新形態服務,執法的主權便很難控制,像現在流行的智慧型機上盒如安博盒子就是一個好例子,這種機上盒一出,香港的電訊盈科在短短4個月內營收便短少了數億港幣。除了因為無法可管外,如果業者是在境外操作,也有執法上的困難。」( 來源 ) 原發表 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