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重要的案子,凸顯在力求簡化的形式化流程下,有很多著作權糾紛風險。
#STBA 及其所服務的45家衛星電視及4家無線電視台,目前大家使用的「電視廣告音樂公播」認證流程,您真的認識它的極限性嗎?了解風險及處理之道嗎?您不可以認為這是金鐘罩,高枕無憂,只能在正理解下運用。
在這個流程中,各利用人(頻道及電視台),您所使用的「#如何查詢相關著作權人」說明,事實上並沒有足夠清楚讓大家知悉著作權常有的權利人爭議。
在這個案例中,業界的慣行,甚至有可能造成司法上爭執真正權利人的障礙,例如本案。
我今天才處理的案例,縱然持有STBA 「#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 ,仍然遭到大型音樂公司出面主張權利侵害,您相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