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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音樂現代化法案」(MMA)授權之下成立的「自動化授權團體」(The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已經開始運作,並以高度透明方式有效率分配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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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2018年開始,從立法階段就為大家介紹攸關美國音樂著作權的重大發展,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這個法律授權之下,必須成立一個由美國官方著作權辦公室主導成立的非營利組織(NPO),此組織,重點在處理產業上逐漸佔最重要區塊的音樂串流及下載活動,其相關的授權與權利金分配。 此組織即為「自動化授權團體」(The 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MLC) 請參看: 2018-10-19 [說新聞]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9/music-modernization-act.html 2018-11-12 著作權集體管理: 從中國音集協6609歌曲通告下架事件到美國MMA(音樂現代化法案)的重要趨勢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11/6000mma.html MLC從2021年1月起,已開始管理給串流等業者的概括授權,並依據設立初衷,在4月份,開始分配權利金。美國市場有多大?2021年1月份,依據實際利用全部情況及表定權利金計算,金額為5300萬美元。 MLC隨後依據登記資料庫比對,其中八成已可進入分配作業。4000餘萬美元的權利金中,2400餘萬元已經發放給登記的權利人,剩餘的1640餘萬美元則因為尚需比對或司法扣押等原因將繼續處理。(但未發放部分仍會計息給將來的分配者) 此效率極為驚人,透明度甚高,化解了以往權利人(詞曲作者、藝人、版權公司)、利用人(串流平台)及集體管理團體之間相互資料難勾稽、透明度不足而損傷互信之情況,而且立即撥付,是制度上重大的變革,對於音樂利用、慣行的集體管理制度,將產生重大影響。 依據MLC公布資訊(不只有1月份),付款第一名是Apple Music(1.63億美元),第二是Spotify(1.52億美元),第三是Google(3200多萬美元)。 MLC的運作架構大致是這樣: 創作者自己,或透過版權公司,或先前的集體管理團體(CMO)向MLC進行作品登記。 串流平台(包含下載)向MLC進行登記,同時提供月報表型態的利用紀錄,並支付表定權利金(注意,這是即時要求,以縮短拖延支付情況) MLC開始...

<蘋果網路即時論壇>林發立:公嬤唱歌好辛苦?伴唱機業大打代理人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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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619/1586556/ 出版時間:2019/06/19 20:12 林發立 /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著作權法》刑事罰則,一直是著作權人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很重要的權利維護武器。但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直接將以下態樣規定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7章刑事處罰(可以稱「刑事豁免」規定):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但如果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又不能適用上開「刑事豁免」的規定。(註) 民主進步黨團為回應近期這個幾分實、幾分虛的卡拉OK歌唱紛爭,於6月17日的立法院臨時會,以臨時提案方式提案修正《著作權法》,並決議「逕付二讀」,處理方式及效率驚人。 躺在立法院待修的《著作權法》修正提案其實不少,來看一下這個超車的修法版本。 本修正案第一部分: 直接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加第「五」個刑事豁免規定,即:「 五、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 」 立法通過之後,除非歌曲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否則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就是一般所稱「 灌歌 」的行為,將不生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著作權刑事政策的決定。 關於這個部分,應注意的是: 1.  這個刑事豁免,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只有未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之情況可以適用。換言之,著作權人可能必須重新面對是否加入集體管理之抉擇。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發展歷史多年,有其相當貢獻,也不可諱言有其問題。無法差別化費率,是否合宜管理?正確即時分配權利金?是許多著作權人退出集體管理之原因。各國面對相同問題,思考包括區塊鍊在內之各種措施,豐富著作權人的管理工具選擇,美國重要的 音樂現代化法案(MMA) ,也提出思考之路。但我國目前這個修法,有引導著作權人必須回到集體管理的意味,此與各國潮流趨勢是否相同,頗值玩味。 2.本條修正,處理的是「重製」,這...

阿公阿媽唱歌好辛苦!?伴唱機業者的代理人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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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刑事罰則,一直是著作權人及集體管理團體認為很重要的權利維護武器。但在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直接將以下態樣規定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刑事處罰(可以稱「刑事豁免」規定)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但如果是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則又不能用上開「刑事豁免」的規定。 民主進步黨團為回應這個真真假假的卡拉OK紛爭,於昨日(6/17)的臨時會,以臨時提案方式提案修正著作權法,並決議「逕付二讀」,處理方式驚人。 👉 本修正案第一部分: 直接加第「五」個刑事豁免規定,即: 五、提供公眾使用之非營利場所,為促進民眾身心健康目的而重製著作於電腦伴唱機者。 這是一個著作權刑事政策的決定。雖刑事豁免,但仍非不得以民事方式求償,而對於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也仍然不能用「刑事豁免」的規定。 👉 本修正案第二部分: 增訂第69條之1:「音樂著作經授權錄製成錄音著作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重製及散布。」 要看懂這條文,一定要先瞭解台灣卡拉OK市場,依據修法說明,是根源於某些熱門作品如僅授權特定卡拉OK公司,其他公司之卡拉OK產品將無法取的授權(即所謂「伴唱機市場壟斷問題」),因此修法改以行政措施強制授權介入。 此一機制是以行政之手進入自由經濟市場,在著作權領域雖不是沒有(例如費率審議),但實屬茲事體大,是各方利益錙銖必較的戰場,這從本專頁先前介紹演唱會授權重大爭議問題即可知悉,主管機關對此通常亦持極為審慎態度,不願公親變事主。 本次修法,直接要求行政措施介入,以「合理之使用報酬」強制授權,甚至要求「得附隨重製歌詞之文字」。音樂人、文化工作者、專家等稱這其實是卡拉OK業者間之赤裸戰場,有其道理。 參閱:演唱會著作授權的重大爭議問題 - 單曲授權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18/09/blog-post_18.html 新聞: 傳「唱卡拉OK罰10萬」 業者動員阿公...

2019-5-23衛星電視頻道、無線電視台、廣告主、廣告公司,請務必重新認識 #音樂版權 等盤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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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重要的案子,凸顯在力求簡化的形式化流程下,有很多著作權糾紛風險。 新聞: 侵著作權踢到鐵板!公播音樂不付授權金 福斯電視、國家地理頻道判賠 # STBA  及其所服務的45家衛星電視及4家無線電視台,目前大家使用的「電視廣告音樂公播」認證流程,您真的認識它的極限性嗎?了解風險及處理之道嗎?您不可以認為這是金鐘罩,高枕無憂,只能在正理解下運用。 在這個流程中,各利用人(頻道及電視台),您所使用的「 # 如何查詢相關著作權人 」說明,事實上並沒有足夠清楚讓大家知悉著作權常有的權利人爭議。 在這個案例中,業界的慣行,甚至有可能造成司法上爭執真正權利人的障礙,例如本案。 我今天才處理的案例,縱然持有STBA 「 # 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 」 ,仍然遭到大型音樂公司出面主張權利侵害,您相信嗎? # STBA 、包括八大、三立、中天等45家  # 衛星電視  頻道,以及4家  # 無線電視台  ,建議關注本案發展,並自行重新檢視、診斷現有的機制與盲點,以減低難解的音樂著作權利用糾紛。 在  # 集體管理團體  力量大,卻也有越來越多  # 獨立權利人  的情況下,各位一定要針對制度及利用管理,再度檢視,請讓我們協助大家。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經驗上的問題, # 福斯電視   # 國家地理頻道  有一個司法動作應該做,但,好像沒看見喔~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0號民事判決 (未確定)

2019-5-7 區塊鍊與著作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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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多次提及,區塊鍊在IP上最好的應用,就在於授權,尤其是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影響,不可小覷。 日本產經省,在2018年3月,發表"區塊鍊運用於內容產業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提到專家高松孝行的觀察,他引述JASRAC(日本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的看法,說到這類已經運作多年的組織,它們都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模式,為了採用一項技術而改變現行運作方式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太高,要這類組織全面接 受區塊鏈並不容易。 詳: 日本的區塊鍊在內容產業之應用 - 以音樂為核心 (寫於2018/9/20) 但也沒多久,原本偏向保守的JASRAC,卻已經在今年打算開始導入區塊鍊進行授權管理,筆者於 臉書專頁 於2019/2/20已經予以報導。 媒體報導詳: 〈區塊鏈大應用〉日本 JASRAC 運用區塊鏈管理音樂授權費交易 新創投資人黃立成(麻吉大哥)投入區塊鍊產品,例如"密銀"已有一段時間。稍早,則另外宣告,推出 Machi X 產品,稱"全新虛擬版權交易平台改變創作未來"。註冊者可以購入"虛擬版權"。 截自:Machi X 然,此與本文首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區塊鍊的應用,本質上不同。一般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以一個著作權(例如一首曲、一首詞、一首音樂)為交易標的。而此平台"產品",如筆者理解沒錯,他處理的是"部分版權",因此碰觸到著作權標的分割、共有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 (第1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第2項)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從MachiX的公開資料來看,其所買得之具體權利為何?並不明確。但如果確實是"部分版權",想像上有可能是以下安排: 1.直接將該"部分權利"再細緻切割,成為一個一個單位的產品。 2.該"部分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 從中國音集協6609歌曲通告下架事件到美國MMA(音樂現代化法案)的重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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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中國音像著作权集體管理協會(一般稱"音集協")是屬於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是主管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的唯一集體管理組織。日前,其發函告知各合作企業,主要為KTV終端生產管理商及卡拉OK經營者,對於6609首音像節目,必須於10/31前下架,其中包含重要的傳唱作品,例如張惠妹《聽海》《姐妹》《Bad Boy》,陳奕迅《愛是懷疑》《我們都寂寞》這些點唱率高的重要作品,因而引起軒然大波。 參閱: <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 參閱: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參閱: 遭通知下架6609首音樂電視作品歌單 更弔詭的是有一些作品,事實上現在已經不是"音集協"管理的作品。面對此一詭譎的情況,各方揣測、說法頗多,音集協的一個說法是,有義務通知合作商,這些曲目權利人已經退出音集協,必須使其防備知悉日後遭侵權控訴甚至索取高額權利金的風險。外界則普遍猜測,音集協此一舉措,不無整頓市場,施壓要這些退出或未加入的權利人,必須加入的意味。 音樂集體管理,在台灣的歷史更久,中國目前發展的情況,台灣發展歷程都曾經發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早期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主張因為個別權利人力量微小、個別金額少、資源欠缺,因此透過集體管理,可以有效增進權利人權益保障。在制度初期,也確實如此。然而,隨著時代更迭,時間過去,也發現一些現象,譬如權利人開始抱怨,其所經由集體管理團體分配取得的金額,甚少。對於應受分配的權利金,未能及時受到分配。之後,部分創作人,基於自身原因,例如知名度甚高等,會逐漸考慮不願意以相同方式、標準收取授權金,此時,開始有權利人選擇退出。而集體管理團體,則逐漸將此視為"事業"經營,甚至多個團體,爭取代理創作人、藝術家情況發生,然而,既然是事業,經營就有好有壞,一段時間之後,竟然也發生部分集管團體問題叢生情況,導致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命令解散。從利用端觀察,原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似乎可以發揮整合權利來源作用,讓利用人放心利用著作,但實務上,卻發現這並不能擔保權利的完全合法,使利用人仍處於遭訴風險之中,這已使利用人信心大打折扣,繼之,部分明星權利人的離開,更使利用...

日本的區塊鍊在內容產業之應用 - 以音樂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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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少數承認加密貨幣為合法支付工具的已開發國家,但仍非法償貨幣,並以投資商品角度監管。(目前承認其為法償貨幣之國家:瑞典、以色列) 日本產經省(經濟部)已經發表"區塊練運用於內容產業之可行性"研究報告(2018.3) 日本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區塊鍊看法較為保守,原因在於此部分日本發展甚早,運作成熟,改變反而可能造成成本增加。(1) Binded 進行照片的權利認證,日本 Spotify 以 區塊鏈進行資料庫管理,均屬內容產業對於區塊鍊技術之應用。 運用區塊鏈打造的數位內容物(如音樂、電子書等)二手買賣平臺-ASOBI MARKET,預計2019年上線營運。 日本產經省:部分日本內容產業(例如音樂)已有相當成熟的市場運作機制來處理授權和分潤等議題,故建議以獨立音樂及業餘創作人為實務上優先推行運用區塊鏈進行權利管理的對象。 日本尚無虛擬貨幣涉訟案例。 日本著作權法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單一主體(自然人或法人),權利管理較為簡便,因此尚未看到類似的討論。(2) 附註: (1)高松孝行:JASRAC(日本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 團體)這類已經運作多年的組織,它們都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模式,為了採 用一項技術而改變現行運作方式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太高,要這類組織全面接 受區塊鏈並不容易。 (2)高松孝行 來源: 經濟部甫完成"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可參考處不少,茲以相關技術在日本內容產業之部分,尤其是音樂部分為核心,摘錄整理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