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影視遊戲產業著作權盤點指南(一)

我國目前有關於數位時代影視著作權之相關定義性規範:

公開傳輸: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公開播送: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第7款)

衛星廣播(例如 HBO、TVBS): 公開播送
無線廣播(例如 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各廣播電台): 公開播送
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第四台): 公開播送

以網路(可能為電信、有線電視系統所提供的網路服務)收看的隨選視訊(觀看一般Youtube影片、中華電信MOD、NETFLIX、APPLE TV): 公開傳輸

但「直播」要注意:

依據目前著作權法,仍屬於【公開傳輸】,而目前進行中之修法,會挪至【公開播送】。

預計修法的特徵,在於不再以利用技術做區分,只要是【同步】的,例如:衛星廣播、無線廣播、有線廣播、【直播】,均列為公開播送。

差別在哪裡?要取得的授權不一樣。

前已經介紹過:
詞彙解釋不一致的風險 影視業者及OTT等被授權方應加以注意

著作權是採屬地主義,各國基本上皆然,因此對於在該國落地之著作權,應依據該國法制取得相對應的著作權。

影視遊戲等作品,依據現在通常使用的發行渠道,應該在取得著作權時,應同時取得公開播送(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台放送),以及公開傳輸(OTT上架)之授權為宜。

本文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懶人包
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7102611541346.pdf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https://activity.tipo.gov.tw/ct.asp?xItem=37287&ctNode=817&mp=1&fbclid=IwAR0u6En7f-amXTQCQvvGkXOc-qz7Kgtw4r3zxTDCbTsCq36zsCG09mMW6M4
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https://www1.tipo.gov.tw/ct.asp?xItem=202448&ctNode=700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