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股東名簿登記僅係轉讓對抗公司之要件,並非生效要件。但在股東間發生爭執的情況,公司派確實可能以拒絕依法辦理公司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來阻止其他股東來遂行其目的。
在這情況,應以訴訟方式解決。稱為"股東名簿登記變更事件"。如果事務單純,也許裁判並不致於過慢,但總有些時間。依據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其中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實例觀察上,觀察到有在股權交易後14個月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事例。
雖然民事上另有保全程序之規定,但依據法條規範及實務近年情況,條件嚴苛,不易獲准。
林發立律師目前服務於萬國法律事務所,自1993年起提供企業法律服務。長期關注: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 及 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本站整理系列文章、FAQ、公開資源索引與重點案例,作為官方內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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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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