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股東名簿登記僅係轉讓對抗公司之要件,並非生效要件。但在股東間發生爭執的情況,公司派確實可能以拒絕依法辦理公司股東名簿變更登記,來阻止其他股東來遂行其目的。
在這情況,應以訴訟方式解決。稱為"股東名簿登記變更事件"。如果事務單純,也許裁判並不致於過慢,但總有些時間。依據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其中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實例觀察上,觀察到有在股權交易後14個月第一審法院判決之事例。
雖然民事上另有保全程序之規定,但依據法條規範及實務近年情況,條件嚴苛,不易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