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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關稅違法,關稅戰及貿易協定接下來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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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對等關稅被宣告違法」為前提,整理後續可能的政策路徑與市場影響:一方面,總統雖仍可動用多種關稅授權工具(例如 1974 年《貿易法》122 作為短期過渡,再視情勢評估 232/201/301/338 等機制),但難以用「換湯不換藥」方式重現高額對等關稅;因此風險焦點將從稅率本身轉向政策節奏與行政程序(特別是如 301 調查等流程)帶來的成本與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既有各國貿易協定多未與「對等關稅」明確掛鉤,較可能維持有效並續行;真正需要關注的,是新一輪替代措施啟動後,對產業與市場造成的新增衝擊與時間變數。 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依據川普總統的公開說法,以及卡瓦諾大法官在少數意見中的提醒,把「未來總統可能採行的各種關稅授權工具」整理為流程圖。 川普總統目前宣布的路線,是先走 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以「緊急/國際收支」架構,先加徵 10% 關稅,期限 150 天。接下來是否轉進或併用 232(國安)/201(救濟)/301(不公平貿易)/338(反歧視),就看情勢與政治攻防怎麼走。 先走《貿易法》122 條:以緊急/國際收支為理由的短期加徵關稅,通常有期限,並可能作為後續工具的過渡。 後續可能的替代/加碼工具(依目的選擇): 232:以國家安全為主軸 201:以產業救濟為主軸 301:以不公平貿易(對等/報復)為主軸 338:以反歧視為主軸 實務觀察:不同工具在「程序速度、證據門檻、政治可操作性、國際反制風險」上差異很大,因此先用 122 後再轉進其他工具,常見於政策需要快速出手但仍保留後續彈性。 談更多: #關稅戰已經翻篇 從昨日盤中美股沒有太大波動,可以知道這結果沒有太出意外。剩下的影響與其說關稅多少,不如說波動時程,圖表內建議理解【日期】這個變數,對經濟(尤其股市)的影響可能較大。 部分看法認為,其實對等關稅被宣告無效之後,總統還有很多「工具」,似乎暗示他仍可以「拐個彎」拿到一模一樣的東西(稅率),很多這樣的看法是對美國法制環境不理解,雖然沒錯,他還有很多工具可以用,但沒法偷桃換李,換湯不換藥、形式主義在美國是走不通的,所以其他工具雖然仍會動用,但實際上是安定、面子的考慮會較多,可以說「對等關稅戰」這類動輒50-70%對等關稅這種事,有可能已經翻篇了。正因為如此,接下來的不安與影響,請不...

持續中的美中貿易戰 智慧財產權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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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若宣布認定中國盜竊美國企業  # 智慧財產權  的行為已構成『國家緊急狀態』,可以禁止美國企業與中國達成特定交易。」 新聞取自: 中美貿易戰再升級》川普命令美國公司「撤出中國」,總統有權這麼做嗎? 說到智慧財產權,其實是有套國際共同遵守的秩序的,而且透過國際條約型態,要求各國內國法大致要跟上。之前 #CPTPP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可能是大家近期比較印象深刻的例子,還有包括「#專利連結」制度的討論。 因為共遵的國際秩序,中國其實也沒法完全置身事外。雖然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建立較晚,但實質上多數就是依賴來自於美國的經驗、指導,但落實之後,基於中國現實制度關係,產生執行落差。尤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讓諸多外商(尤其美商)在尋求法律保護上吃悶虧,成為嚴重的問題,埋下衝突種子。 中國中央政府知道問題之迫切,在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人大常會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稱「決定」),於2019年起,立即將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收攏至最高人民法院,讓國家政策與司法實踐緊密連結,冀圖減少地方利益的糾葛。我在2018/10/29這篇介紹已經指出來: [說新聞]中國再度更新知識產權等案件審理架構 設置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川普要「處理中國盜竊美國企業智慧財產權」,但美國本身及中國,都有很多具體的司法機制可以處理,但2019迄今,其實未見明顯的,二國相關智慧財產權司法案件有突增趨勢。 或者說是「環境」、「司法以外」的問題,那這個討論就廣泛且困難了,翻翻政論家、經濟學家、股市投資專家各有看法之情況就可以知道,我們在這不必錦上添花。 不過,落實在實務上的影響是有的,二國壁壘形成之後,台灣必然會在現勢要求下,加強行政態度、法律制度關於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投資。這是實際從事研發的單位、團體或個人,在觀戰之外必須切實體認的情況。 1. # 專利  的申請上,必須加強台灣加上主要國家申請工作(美國及中國是必須的),在委辦時,必須簽保密協定( # NDA ,需要現成版本請洽詢)。我最近遇到的例子,是2小時內接到電話委託,議定好NDA,開始寫案送件。 2. # 營業秘密  保護上,成為顯學跟這態勢有關,在刑事提出告...

2019-5-21 從法制面看美國制裁華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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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於5/15宣布,將華為(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及其集團成員,列入” 實體清單 ”(Entity List),並已於5/16生效,理由是基於合理研判,相信華為正從事有害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治利益之活動。 銷售或運送美國技術給予實體清單成員,須獲得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之許可。目前有190個個人或實體列在實體清單內。 依據 實體清單 ,目前包括某位於台灣之公司,均被列於清單之內。 另依據5/20最新之BIS 公告 ,已對於華為及清單內實體發出一般性的90天暫時許可。 依據1962年美國貿易(擴張)法第232條(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美國總統有這樣的權力。總統可以透過關稅及其他手段防止國家安全或外國政治利益受害。 這個法,是1962年由甘迺迪總統 (President John F. Kennedy)所簽署,他將之稱為是馬歇爾計畫(Marshall Plan)之後最重要的立法,讓美國總統、行政部門具有快速反應的實質權力。1962年同時,還發生古巴飛彈危機等重要事件、美國U-2偵察機遭擊落以及黑人進入美國大學的騷動事件,一般稱為冷戰時期,美蘇軍備競賽。 1962年美國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在美國實務上使用次數並多(依據WIKIPEDIA只有1979 1982),之後因國際性貿易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在1995年興起,貿易爭端在那時期訴求交由機構論斷以強化正當性,因此這種以強化總統權、行政權的武器,被認為過時而少見使用。 川普總統於2017/4/27開始,依據這條法令授權,基於國家安全之理由,再度對於鋼鋁進口施加關稅。之後於2018年、2019年多次援用這個法律授權進行貿易制裁命令措施。 這個法是從美國利益出發,以因應處理急迫的國際危機,這從立法的背景、過程以及相關法制來看非常清楚。這其實與川普總統的政治訴求,有其基因上的類似之處。不過,1962年歐洲的區域對抗興盛,國際貿易分工不如現在普遍,國家分野清楚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