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1 從法制面看美國制裁華為案

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th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於5/15宣布,將華為(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及其集團成員,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並已於5/16生效,理由是基於合理研判,相信華為正從事有害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治利益之活動。

銷售或運送美國技術給予實體清單成員,須獲得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之許可。目前有190個個人或實體列在實體清單內。

依據實體清單,目前包括某位於台灣之公司,均被列於清單之內。

另依據5/20最新之BIS公告,已對於華為及清單內實體發出一般性的90天暫時許可。

依據1962年美國貿易(擴張)法第232條(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美國總統有這樣的權力。總統可以透過關稅及其他手段防止國家安全或外國政治利益受害。

這個法,是1962年由甘迺迪總統 (President John F. Kennedy)所簽署,他將之稱為是馬歇爾計畫(Marshall Plan)之後最重要的立法,讓美國總統、行政部門具有快速反應的實質權力。1962年同時,還發生古巴飛彈危機等重要事件、美國U-2偵察機遭擊落以及黑人進入美國大學的騷動事件,一般稱為冷戰時期,美蘇軍備競賽。

1962年美國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在美國實務上使用次數並多(依據WIKIPEDIA只有1979 1982),之後因國際性貿易組織,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在1995年興起,貿易爭端在那時期訴求交由機構論斷以強化正當性,因此這種以強化總統權、行政權的武器,被認為過時而少見使用。

川普總統於2017/4/27開始,依據這條法令授權,基於國家安全之理由,再度對於鋼鋁進口施加關稅。之後於2018年、2019年多次援用這個法律授權進行貿易制裁命令措施。

這個法是從美國利益出發,以因應處理急迫的國際危機,這從立法的背景、過程以及相關法制來看非常清楚。這其實與川普總統的政治訴求,有其基因上的類似之處。不過,1962年歐洲的區域對抗興盛,國際貿易分工不如現在普遍,國家分野清楚鮮明,靠著強化總統權、行政權,確實可收立即之效,但在目前這個時代,對抗陣營瓦解之後,光以這貿易擴張法之授權,想要達到直接制裁目的,難度恐怕不低。接下來,美國是否進一步要求盟國表態跟進,採取一致性圍堵策略,恐怕是各國政府現在避之唯恐不及的燙手山芋,也是觀察事件發展的重要方向。

我國貿易法於2013年12月11日公布,基於國家安全目的,同有禁止或管制規定,但應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貿易法第5條) 、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第6條)、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第13條)。基於我國產業結構、經濟體質,接下來行政部門是否是美國政府措施影響,採行管制措施,必須注意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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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S 華為案決定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all-articles/17-regulations/1555-addition-of-certain-entities-to-the-entity-list-final-rule-effective-may-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