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電視盒是重要議題

近年,尤其2017年,數位機上盒(歐美以Kodi,台灣香港以安博盒子、小米盒子、麥格盒子為例),是著作權上重要值得注意的問題。

如果是侵權品,為何不查禁販售?這樣說吧:

1.電腦網站上確實有很多網站專門提供無版權影片串流、下載,台灣就那幾個經常提供無時差日本連續劇串流觀看,就不點名了。這種網站非法上傳點經常跨法域(Jurisdiction),亦即跨好多國家地區跨好多機房。至於數位機上盒,其實是小型電腦,用的是GOOGLE的Android TV開放平台,上面以特殊設計,讓使用者更容易操作收視。如認此物當然違法,其與一般電腦之間界線如何劃分?

2.基於”鼓勵技術中立性,長遠可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思維,對於禁絕科技應用,歐美向來持謹慎態度。(早年不禁絕"破解",理論之一就是,有破解就有防護技術提升的雙面論戰)

但,數位機上盒毫無疑問,明確地走在灰色地帶邊緣,挑戰法律秩序。這一台”小電腦"除了收視諸多違法產品,還真的不知如何做其他應用,消費者購買這些產品的動機,也是很明確的。

正因為這樣的拉扯與思維,2017年有這些事值得注意:

1.這些數位機上盒(當然不是Apple TV這種),有些地區販賣,有些地區禁絕,有些禁絕是來自商業秩序的相互制衡,例如美國Amazon及Ebay在2017年4月間陸續停止線上販售產品。(20180118:事實上,名稱不是Kodi各式電視盒,此二網站仍可以購買,即使使用"kodi"字樣搜尋也可以見到)

2.有些國家購過宣導,提醒消費者注意,例如英國智慧局在2017年11月向消費者提出的”指南”。

3.對於將實際影片、頻道內容上架的行為人,明確追究違法,例如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以及香港法院判決,但均未追究購買盒子的消費者。

2018年會不會對這些情況收斂出更明確的準則,抑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將持續於本文更新關注。

* 「(NCC委員)陳耀祥指出OTT最大的問題是著作權,因為在網路時代OTT是跨界的新形態服務,執法的主權便很難控制,像現在流行的智慧型機上盒如安博盒子就是一個好例子,這種機上盒一出,香港的電訊盈科在短短4個月內營收便短少了數億港幣。除了因為無法可管外,如果業者是在境外操作,也有執法上的困難。」(來源)

原發表 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