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21 著作權法修正及電視盒子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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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於2019-4-16修正第87條、第93條(修正部分如紅字)

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中華 IPTV 頻道商協會、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及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OTT協會)等 5 大公協會,依據2019.5.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召開之「因應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施行之意見交流」會議結論,共同擬定首批「自律名單」,並在 OTT 協會公告。
(一)NCC射頻處業已撤銷或廢止;
(二)涉訟中;
(三)涉有著作權侵權嫌疑之app。
詳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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