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 星期六

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101與內容製作法律議題

摘要: 以霍諾德(Alex Honnold)「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的內容製作情境為例,從法遵與風險管理角度做盤點:首先,「生死狀」雖可作為風險告知與自負責任的安排,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因此台北101管理方仍需盡合理安全作為、排除已知危險並避免不合理干擾;若涉刑事風險,也非單靠聲明即可免除程序成本。其次,就大樓外觀拍攝,建築物屬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但依第58條對外壁或戶外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原則上可被自由利用,因此媒體與個人轉播大樓特徵通常無須取得同意;而101雖有大量商標布局,新聞報導與轉播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亦通常不需商標權人同意。再者,沿線「搭便車」式露出(租戶或企業自行擺放Logo)在實務上可能成為轉播外溢效益,平台未必能主張另行收費,但管理方仍應適度提醒避免干擾、並可就贊助字幕或技術遮蔽另行協議。最後,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若拍攝屬可預期且內容中性,路線現場主動靠近而入鏡者通常較難主張侵害,但管理方可事前提醒可能入鏡並建議不願入鏡者採遮蔽措施。整體而言,透過完整法律盤點可將風險量化,並進一步以保險與製作管控機制收斂風險,符合大型節目精密製作的治理需求。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霍諾德(Alex Honnold)2026年1月25日挑戰「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從內容製作觀點:

👉生死狀?

風險聲明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就是自負全責。不過民法第222條有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101大樓公司仍應該有些基本的作為,當然不能放任不合理的干擾、已知危險應該要排除或聲明。

如果涉及刑事,也不是可以靠「生死狀」就當然一次免除,繁瑣的程序成本一定是免不了。

101大樓公司及賈董執行團隊是承擔責任作出的決定,並不容易。

👉大樓著作權及商標權?

建物外觀可不可以拍,內容製作典型的老問題。

建築物是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原則上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例外才不許可)

所以事件當天各新聞媒體或個人,自由轉播大樓特徵,無須獲得同意,101大樓公司也無權禁止,是有著作權法的依據。

101大樓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相關商標(含文字及立體商標)申請中及已註冊超過400筆,但因為轉播及報導很清楚不是「作為商標使用」(指涉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不需要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搭便車廣告?

這是一個精密製作的節目,路線場勘早已多時,相關企業利用路線之便自行製作公司Logo,將隨轉播傳送世界,這顯然是出於企業主自己的意思,企業主不可能主張商標權,Netflix也無法堅持另收取報酬(或許可以事後另自由商議贊助字幕或在著作上技術遮蔽)。不過身為管理者的101大樓公司,還是應該注意前面所提,適度提醒勿過度干擾造成危害這件事,畢竟都是大樓租客,只有101大樓公司可以做、也做得到提醒這件事。

👉肖像權?

肖像權是基於人格權的一環,節目並非突發,被攝入節目包含肖像,尤其是面目可辨情況,通常是因為拍攝者主動靠近路線現場所致,稱不知自己將被節目攝入不太合理,尤其節目攝入本身是中性的,很難稱攝入本身將貶抑人格,應該難以主張肖像權。但101大樓公司仍然可以事前提醒,除勿過度干擾,相關場景、人物可能被攝入,如無意願應採適度遮蔽措施。

在完成詳細的法律盤點之後,風險將比較容易被量化計算,可以進一步規劃保險機制處理。另外,我們在經驗上,所有的鏡頭都是精密計算的,通常也不會(避免)把商業Logo攝入,因為那有一定的價格,對雙方都是。


圖取自 NETF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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