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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101與內容製作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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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霍諾德(Alex Honnold)「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的內容製作情境為例,從法遵與風險管理角度做盤點:首先,「生死狀」雖可作為風險告知與自負責任的安排,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因此台北101管理方仍需盡合理安全作為、排除已知危險並避免不合理干擾;若涉刑事風險,也非單靠聲明即可免除程序成本。其次,就大樓外觀拍攝,建築物屬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但依第58條對外壁或戶外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原則上可被自由利用,因此媒體與個人轉播大樓特徵通常無須取得同意;而101雖有大量商標布局,新聞報導與轉播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亦通常不需商標權人同意。再者,沿線「搭便車」式露出(租戶或企業自行擺放Logo)在實務上可能成為轉播外溢效益,平台未必能主張另行收費,但管理方仍應適度提醒避免干擾、並可就贊助字幕或技術遮蔽另行協議。最後,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若拍攝屬可預期且內容中性,路線現場主動靠近而入鏡者通常較難主張侵害,但管理方可事前提醒可能入鏡並建議不願入鏡者採遮蔽措施。整體而言,透過完整法律盤點可將風險量化,並進一步以保險與製作管控機制收斂風險,符合大型節目精密製作的治理需求。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霍諾德(Alex Honnold)2026年1月25日挑戰「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從內容製作觀點: 👉生死狀? 風險聲明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就是自負全責。不過民法第222條有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101大樓公司仍應該有些基本的作為,當然不能放任不合理的干擾、已知危險應該要排除或聲明。 如果涉及刑事,也不是可以靠「生死狀」就當然一次免除,繁瑣的程序成本一定是免不了。 101大樓公司及賈董執行團隊是承擔責任作出的決定,並不容易。 👉大樓著作權及商標權? 建物外觀可不可以拍,內容製作典型的老問題。 建築物是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原則上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例外才不許可) 所以事件當天各新聞媒體或個人,自由轉播大樓特徵,無須獲得同意,101大樓公司也無權禁止,是有著作權法的依據。 101大樓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相關商標(含文字及立體商標)申請中及已註冊超過400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