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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白宮就AI發佈國家政策框架,重中之重的著作權議題已選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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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份白宮文件的訊息量其實很大。 第一,白宮在這個問題上已經明確伸手表態,並不謙抑。 第二,就目前美國 法院 已經出現的幾個案件來看,雖然還很難說已經形成最後定論,但初步走向相當清楚:只要是以合法取得的材料進行訓練,而不是直接使用盜版書資料庫之類的來源,依合理使用原則,在若干個案中,法院傾向不認為這樣的訓練行為違反著作權法。這也是白宮發布這份文件時所面對的基本態勢。整體來看,這個方向偏向有利 AI 經營者,對創作者當然形成挑戰。 第三,白宮這次已相當清楚地表態支持「訓練 AI 模型,並不違反著作權法」,並願意把這一點留給司法(法院)繼續發展。 第四,在這種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都逐步形成有利 AI 系統發展的大趨勢下,白宮又進一步回頭對國會喊話。也就是說,真正還有可能撼動這個大局的,反而是立法部門。白宮的意思很清楚:希望國會不要伸手改變這個大態勢;如果真的要衡平創作者權益,較可考慮的方向,是授權框架或集體授權補償制度。某種程度上,白宮甚至連這件事都表現得不算急切。 第五,為了回應創作者的焦慮,白宮也不是完全沒有留下保護空間。除了著作權之外,對於 AI 數位分身涉及的聲音、肖像或其他可識別特徵,如果有未經授權的散布或商業利用,文件明確支持可以建立聯邦層級的保護框架。不過同時,它也清楚替戲謔仿作、諷刺、新聞報導與其他受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表達,保留例外空間。 第六,整體看下來,行政部門用詞其實非常嚴謹,也相當禮貌、溫和;但如果把全文連起來讀,立場並不模糊:白宮目前的政策選擇,確實是比較站在 AI 業者這一側,而不是站在創作人這一側。 引述請附來源並連結至本文。 作者: 林發立 律師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霍諾德徒手攀登台北101與內容製作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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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霍諾德(Alex Honnold)「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的內容製作情境為例,從法遵與風險管理角度做盤點:首先,「生死狀」雖可作為風險告知與自負責任的安排,但依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因此台北101管理方仍需盡合理安全作為、排除已知危險並避免不合理干擾;若涉刑事風險,也非單靠聲明即可免除程序成本。其次,就大樓外觀拍攝,建築物屬著作權法第5條之建築著作,但依第58條對外壁或戶外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原則上可被自由利用,因此媒體與個人轉播大樓特徵通常無須取得同意;而101雖有大量商標布局,新聞報導與轉播並非「作為商標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亦通常不需商標權人同意。再者,沿線「搭便車」式露出(租戶或企業自行擺放Logo)在實務上可能成為轉播外溢效益,平台未必能主張另行收費,但管理方仍應適度提醒避免干擾、並可就贊助字幕或技術遮蔽另行協議。最後,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若拍攝屬可預期且內容中性,路線現場主動靠近而入鏡者通常較難主張侵害,但管理方可事前提醒可能入鏡並建議不願入鏡者採遮蔽措施。整體而言,透過完整法律盤點可將風險量化,並進一步以保險與製作管控機制收斂風險,符合大型節目精密製作的治理需求。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霍諾德(Alex Honnold)2026年1月25日挑戰「無繩索、零防護」徒手攀登台北101,從內容製作觀點: 👉生死狀? 風險聲明一定是有的,基本上就是自負全責。不過民法第222條有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101大樓公司仍應該有些基本的作為,當然不能放任不合理的干擾、已知危險應該要排除或聲明。 如果涉及刑事,也不是可以靠「生死狀」就當然一次免除,繁瑣的程序成本一定是免不了。 101大樓公司及賈董執行團隊是承擔責任作出的決定,並不容易。 👉大樓著作權及商標權? 建物外觀可不可以拍,內容製作典型的老問題。 建築物是著作權法第五條所稱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原則上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例外才不許可) 所以事件當天各新聞媒體或個人,自由轉播大樓特徵,無須獲得同意,101大樓公司也無權禁止,是有著作權法的依據。 101大樓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另有相關商標(含文字及立體商標)申請中及已註冊超過400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