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團名是誰的?

第1章到第3章,我們先把 NewJeans 事件放回整個韓國娛樂產業的結構來看。這不是單純的藝人與公司翻臉,也不是只靠粉絲情緒就能說清楚的娛樂新聞。從一開始,它就同時牽涉專屬合約、經紀控制、投資回收、內容製作、品牌經營與市場秩序。第4章到第8章,則把這個結構拆得更細。七年條款為什麼存在,14天改正期為什麼重要,解約為什麼不是一句「我不要了」就完成,記者會為什麼既可能是市場溝通,也可能引爆保全,假處分又為什麼會在終局判決之前,先決定誰還能繼續做生意。

只要合約還在爭,誰能接工作、誰能對外簽約、誰能讓平台與品牌方放心合作、誰能繼續在市場上說「請找我」,最後都會落到同一件事:名稱這個入口,究竟掌握在誰手上。

而在娛樂產業裡,團名往往就是那個最重要的入口。

一、NewJeans案:當人還是同一群人,入口卻開始分裂

NewJeans 案也有團名爭議。

爭議發生在一個最尖銳的時間點:成員主張專屬合約已經終止,公司則主張合約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團名不再只是品牌資產,也不只是粉絲的情感符號。它會立刻變成法院、平台、品牌方、媒體與合作夥伴都不得不面對的「交易入口」問題;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法律武器,這個威力很驚人。

依據台灣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違法使用商標,會有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風險;當然還有民事賠償規定,商標法第71規定了商標侵海損害賠償計算的方法,這已經不是意氣用事,而是要很小心處理的法律風險。

就目前可查得的公開資料來看,「NewJeans」商標在韓國是由 ADOR 先行布局,公開報導指出其於2022年完成註冊,第一輪保護期間到2032年。外界一般將2022年7月22日,也就是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的日子視為「出道日」,這代表原團名在商標法上從來不是空白狀態,而是一開始就落在公司控制的權利架構裡。回到時間軸,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22年 ADOR 完成很多事,除了團員出道,大眾沒看到的是,也已完成相對完整的商標布局,將 NewJeans 完整註冊。1

藝人與原公司於2024年11月底發生重大糾紛,2025年2月7日,團員透過香港 ComplexCon 主辦方,出其不意對外公布新團名「NJZ」,這也不是臨時起意。2025年2月6日,也就是公開前一天,五名成員已以本名就「NJZ」提出商標申請。公開報導指出,該申請涵蓋10個類別,包括廣告與周邊銷售等,並由律師代為辦理。

娛樂事業使用重要商標之前,會提前開始申請,這逐漸形成一種標準做法。

筆者也替諸多娛樂品牌規劃商標布局,先布局送件、再公開,是筆者會希望藝人及公司都要做到的事,以避免公開後的搶註風險。例如筆者為蘇打綠公司提出「6人行不行」設計字與圖形,就是在節目公開前數天完成商標送件布局。2

回到NewJeans與公司之間關於入口爭奪的現場,2025年團員意圖以 NJZ 開設的新入口,實質上並沒有真正成功。就在藝人公開「NJZ」新團名3天候,2月10日,ADOR 立即發出聲明:要求媒體停止使用「NJZ」稱呼,仍應使用「NewJeans」,因為 ADOR 從來沒有接受「專屬合約已經結束」這個法律前提。

2025年3月21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先准許 ADOR 聲請的假處分,限制五名成員不得在未經公司同意下獨立從事演藝與廣告活動。4月16日,法院又駁回成員對假處分提出的異議。到了2025年10月30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專屬合約有效;11月14日,Yonhap 報導五名成員未在期限內上訴,該一審判決因此確定。3

這一連串發展,把團名問題講得非常清楚。人雖然還是那五個人,粉絲也知道那五個人就是原來那個團,但只要法院尚未接受她們已合法脫離 ADOR,而商標還在 ADOR 手上,藝人就不敢、也不能輕易自己繼續使用,即使想要自己另立入口,但韓國實務上難度不低。

形式上雖曾經成立了 NJZ 新入口,但 NewJeans 商標還在,而根本的經紀控制權依然不明確,因此對品牌方、廣告主、平台與主辦單位來說,仍然無法決定找誰。

二、名稱是入口,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範本早就看見了

韓國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專屬契約範本(請參見本書附錄B)裡,非常清楚地承認:團名這些能表彰歌手同一性(identity)之事項非常重要,最好預先規劃好。

標準專屬契約範本第8條第1項把這件事寫得很明白。契約期間中,經紀公司得以自己名義,使用歌手的姓名、本名、藝名、暱稱、團名、照片、肖像、筆跡、聲音及其他表彰歌手同一性之事項,開發並申請、登記商標與設計。

但韓國制度並沒有停在這裡,第8條第3項進一步預設,契約終止時,若歌手係團體一員活動,相關權利如何移轉,原則上依經紀公司與團體成員的合意內容處理;若是單獨活動,原則上移轉予歌手。意思就是,韓國標準契約已做出價值判斷與選擇,團名最終必須和團員在一起,須依據團員的合意。

這個規範很重要,讓團員終於跟名字可以合而為一,不應再受偏狹的舊型專屬契約以及僵固的商標法框架干擾。韓國制度至少在標準契約範本上,已經不是只有處理產業入口,還為未來預設了出口。

三、名稱指向人、商標指向商品或服務來源,兩者被切開時才會出現真正的荒謬

從法律技術上說,名字與商標本來就不是同一件事。名字本質上是指向人,商標則指向商品或服務來源,各自淵源於其原始功能及目標。不過,當名字,包括團名,開始產生辨識意義之外的商業價值,就會進入商業工具的領域,例如商標,試圖尋求法的保護,這是二者交錯最根本的過程。

有些人會把團名與個人名字區分,認為名字有強烈的人格屬性,「團名沒有」,不過我個人並不同意這個講法。法律上對於姓名的保護並不狹隘,例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判決:「查人之姓名,除依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所為戶籍登記之姓名外,由個人自己選定並得隨時變更之字、別號、藝名、筆名、偏名、別名等均屬民法第十九條姓名權保護之列;而所謂『簽名』乃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之謂,關於本票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姓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名、別名、偏名等,祇須能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得以辨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即足當之。」

這是法律界基本上不爭執的見解。藝名(別名)既然法律上可以保護,更多人認識的「團名」,也是指向特定人,沒有不類同保護之理。本書以下討論,都本於這個基礎來進行。

把團名作為商標登記,一開始就可能把名字跟人分離,例如商標登記權利人是公司,人是團員;但隨著團體越來越成功、越來越知名,這個偏離可以說是越來越嚴重。在沒有糾紛的情況下,外界根本完全不會察覺,例如 NewJeans 商標權人是 ADOR,不是5名團員;蘇打綠商標權人是林OO音樂社有限公司,不是6名團員。

發生糾紛後,就會直接引爆這個荒謬感。例如 NewJeans,包括團員自己再進行後續商演活動都要小心,自己、合作方都有可能因為「使用 NewJeans」而涉犯刑民事責任。

任由事態發展下去,就會衍生團名更名使用,原名字(商標)被束之高閣。當粉絲依據記憶呼喊原團名,團員卻不能回應;當有朝一日團員以新名字站穩基準,舊名字可能永遠塵封,任其擱置、貶損,終至被大眾遺忘。公司爭取這樣的商標權,老實說,也根本不好利用,更不可能自己籌組新面孔用舊團名,這只會招來更大的粉絲謾罵,商業上不可能成功。

韓國不是今天才碰到這個問題。《The Korea Times》2024年底回顧 K-pop 團名權爭議時提到,早在第一代偶像時代,像 H.O.T.、神話這樣的團體,在離開原公司後都曾經歷長時間的團名爭議,其中,神話為了重新取得 “Shinhwa” 這個名字,官司前後甚至打了 12 年之久。

也正因為早年爭議太多,使用司法訴訟解決根本沒有效率,韓國市場才慢慢長出比較制度化的出口,也就是現今標準契約範本的設計。4

近幾年的幾個實證案例很能說明這個標準契約規範的重大效益。

2022年,GOT7 成員取得原團名商標權,成員 JAY B 說,這不是因為法律突然改變,而是 JYP 願意把權利移轉。不過,事實上這跟標準契約範本已經建構「團名跟團走」的基本架構,就有很大關係。2023年,INFINITE 的商標從 Woollim Entertainment 轉到 INFINITE Company。2024年,Highlight 與 Cube 達成協議,重新取得使用原團名 BEAST 的權利。標準契約範本先立「團名跟團走」框架,團員因此可以跟原公司(商標權人)進行安排協商,這些案例都是標準專屬契約範本發揮影響效果的表現。5

韓國以標準契約範本解決這個長久難題,回頭看蘇打綠商標案,更可以理解沒有基礎框架之下,這個問題的解決多麼浩繁,這個案例也因此非常值得參考。

四、蘇打綠案:當大家都知道蘇打綠是誰,法律卻不一定這樣處理

蘇打綠重新取得「蘇打綠」商標案,筆者不知道世界上還有沒有類似成功的案例。

這個司法訴訟一開始把兩部分的訴求合併在同一個訴訟案內。第一條是經紀關係是否還存在。第二條則是「蘇打綠 SODAGREEN」相關商標,是否應移轉給六名團員共有。

第一審,也就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2021.4.8),一如預期,法院判原告在第一條線勝訴,確認經紀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但在第二條線敗訴,駁回商標移轉請求。到了第二審,也就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2022.4.28),因被告後來撤回對經紀關係部分的上訴,所以二審真正處理的重心,只剩單純商標移轉問題,而結果仍然是上訴駁回,團員訴訟上失敗。團員不服,再提起第三審上訴。

這個訴訟結構本身就已經很值得停下來想一想。不僅因為是最典型在法制架構下團名與團員分離的案例,更顯示就算法院已經接受經紀關係不存在,也不等於法院會接受團名相關商標應回到團員這一側。

在這裡,我們也許可以回頭透過歷史觀點,以一個普通人的經驗來看看,當沒有好的制度,團名跟人走,光靠著僵固的商標法,能否好好解決問題。

1. 蘇打綠這個名字先於合作而存在

故事一直都不是「公司創造了一個叫蘇打綠的團」。相反地,團員一直強調:蘇打綠早在與林OO音樂社合作前,就已經在金旋獎、地下社會、海洋音樂祭等舞台,以「蘇打綠 SODAGREEN」之名活動、受矚、累積聲量。2001年成團,2003年春季確立六人陣容,2004年4月27日才開始與林OO音樂社簽署經紀合約。

這個時間順序不是枝節。它真正要說的是:先有團,先有名字,先有被市場(粉絲)辨識的人,才有經紀公司後來進入合作結構。

也因此,藝人一再主張「蘇打綠 SODAGREEN」不只是單純商業符號,而是六名團員共同發想、共同定名、共同投入心力而形成的團名與藝名,並且已經具備姓名權、人格權所要求的區別人己與彰顯同一性功能。部分評論者說「蘇打綠」只是個團名、不是姓名,暗喻團員自己陳義過高,並沒有實地了解這個過程,以及團員對名稱所投入的感情。

2. 商標怎麼被登記

本案一開始涉及的是6件「蘇打綠 SODAGREEN」相關商標,商標註冊號碼分別如下:01324142、01324322、01328796、01310955、01311107、01613820。

依判決記載,前五件是在2007年8月3日同日提出申請,指定於第9、16、25、30、32類;第六件則在2013年3月5日提出申請,於2013年12月1日核准註冊,以上涵蓋581個商品或服務(含重複)。

前五件後來又在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3年移轉到林OO音樂社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在藝人不知、未同意下延展。

3. 藝人方訴訟上主張什麼

原告即藝人方不是只在說「名字是我的」。從第一審言詞辯論意旨狀到二審上訴理由,他們其實是四層論述一起推進。

第一層,是蘇打綠不是經紀公司創造的品牌。它先於合作存在,且在合作前就已有知名度。

第二層,是「蘇打綠」已經成為六名團員共同的同一性標誌。也就是說,這個名字具備人格權與姓名權(至少類同)的保護必要。

第三層,是商標雖登記在公司名下,但那只是基於經紀關係代為申請與管理。所以在經紀關係終止後,公司持有商標的正當基礎就消失了。

第四層,是即便曾就部分商標出具註冊階段同意書,那種同意也不是永久、不可終止的終局讓與。至少在經紀關係結束後,原有的同意原因不該無限期延續。

藝人提出的主張,其實都圍繞一個核心論述,「商標的基本功能是什麼? 如果是指向商品或服務來源,有什麼道理不是指向6人樂團,而是指向經紀娛樂公司?」

4. 經紀公司訴訟上的看法

經紀公司論理主要如下(均錄自公開判決書):

第一,經紀公司主張,系爭商標是公司為了自己商業利益而獨立申請、維護、移轉、延展的,不是代團員持有。

第二,經紀公司主張,經紀合約與商標註冊是兩件事。就算雙方曾有經紀關係,也不能因此倒推出商標是為團員申請,或經紀關係終止後當然應移轉。

第三,經紀公司依法註冊商標、依法延展、依法轉讓,沒有商標法上的瑕疵。

第四,經紀公司還提出產業論述:經紀公司出資扶植、包裝、推廣藝人,持有藝名或團名商標,本來就是投資保障與商業化經營的一環。

這正是團名問題以商標法框架處理非常困難的原因,因為從經營者角度來看,經紀公司並不是完全沒有一套可理解的商業邏輯。

娛樂經紀公司在法律上的主張,看起來並非毫無道理,正因為這個典型案例、這樣的情境,更凸顯如果沒有一個好的思維與預設框架,要靠既有的個別經紀合約、商標法以及法院機制完美解決團名爭議,其實相當不容易。

5. 一、二審藝人在商標部分敗訴的判決理由

第一審在經紀關係部分,其實很大程度接受了藝人方的說法,藝人也獲得勝訴。

但在請求返還團名商標部分,就沒有那麼簡單了。第一審判決指出,林OO音樂社與藝人簽訂經紀合約、經紀續約時,對於商標權利之取得目的,在於獲得自己的一己商業利益,並非為原告取得;而且林OO音樂社取得系爭商標權利時係本於經紀合約而來,為既得權利,並不因契約關係結束而喪失法律上原因。9

對於此爭議,二審則認為,經紀合約與經紀續約裡根本沒有出現「註冊商標」四字。合約第3.4條、第3.5條提到姓名、藝名、團名等,是在談出版物、活動安排與表演管理;經紀續約第2條增加周邊商品分潤,也只是收益分配,不等於商標歸屬條款。法院更明說,「品牌」不等於「商標」,「團名、藝名」也不等於「註冊商標」。10

接著,二審還認定,被上訴人是系爭商標的實質權利人。理由包括:

  • 商標申請、維護、移轉、延展都由林OO音樂社等處理;
  • 費用由其支出;
  • 其長期以商標權人地位經營網域、YouTube、臉書、唱片與相關宣傳;
  • 商標已公示十餘年。

法院甚至進一步認為,六名團員沒有人名叫「蘇打綠」,而且藝人始終沒有具體說明究竟如何「共有」這個名詞;再加上初期成員曾有變動,甚至引用網路文章,認為大多數消費者未必能將六名上訴人與「蘇打綠 SODAGREEN」逐一連結,以這樣的論述破壞蘇打綠擁有名字的正當性。

公開判決本即可接受公評。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當然可以各有看法,但不能否認司法機制、商標制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確實顯得彆扭而捉襟見肘,很顯然不是最對、最好的方法與工具。

這也正是蘇打綠案最值得大家一起來思考之處。

台上的人沒有變,歌迷記得的人沒有變,作品、聲音、舞台記憶也都沒有變,真正改變的,是法律上的入口。於是,市場被迫接受一個很奇怪、卻又真實存在的狀態:大家都知道蘇打綠是誰,但蘇打綠卻不能自然地直接以蘇打綠之名往前走。

這種斷裂不是抽象的,它會產生非常具體的成本。搜尋入口要重養,宣傳素材要重做,平台上架與授權條件要重談,合作方要重新評估風險,粉絲的記憶也要被迫轉譯。這就是「魚丁糸」支線故事開始發展的重要原因。魚丁糸不是單純改個可愛名字重新出發,而是當原團名的法律入口暫時無法穩定使用時,團員為了繼續創作、發行、演出與商業活動,也可以說是為了繼續生存下去,只能不得不另外搭建的新入口。

6. 魚丁糸:名稱被迫分流後的高成本生存方案

魚丁糸不是後來才突然冒出來的名稱。它本來就是蘇打綠系譜中的一個分身名稱。只是,在蘇打綠與林OO之間的爭議全面爆發之後,魚丁糸不再只是音樂上的任性分身,而成為非常務實的法律與商業安排。

這裡的脈絡一定要說清楚。

蘇打綠在一、二審商標移轉訴訟上都敗訴,代表至少在當時的民事訴訟框架下,六名團員無法透過「經紀關係終止+團名同一性」這條路,直接讓法院命被告移轉商標。既然如此,若還要持續發行作品、安排演出、接受合作,就不能一直停在「我們本來就是蘇打綠」這句話上,而必須另找一個能夠穩定進入市場、減少合作方疑慮的新入口,這跟 NewJeans 5名團員必須立即建構新名稱入口的窘境,完全一模一樣。

「魚丁糸」就是這個新入口。

這個新入口的代價非常高。樂團要重新教育市場。歌迷要重新適應名稱。平台與媒體要重新調整資料。周邊商品、授權談判、商業宣傳,都必須重新處理。

原本一個市場早已熟悉的名稱,被迫切成「法律上的舊名字」與「商業上的新名字」,這本身就是巨大的耗損。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魚丁糸也顯示出一種非常高明而冷靜的法律判斷:既然短時間內不能指望法院在民事移轉訴訟上全面翻轉,那就先讓樂團繼續活下去,讓作品繼續發生,讓市場入口不要整個消失。這是一種不浪漫,但非常有效的處理方式。

青峰曾在 IG 說明,「魚丁糸」不是爭議爆發後才臨時想出的替代名稱,而是蘇打綠一直以來的「分身」,代表蘇打綠較任性、較自由的那一面,早年甚至曾用作試聽片名義。6

依目前可查得的公開媒體資料,蘇打綠以「魚丁糸」對外宣布再出發,最早可確認的媒體報導日期為2020年7月3日。我們是在6月24日提出109042430號「魚丁糸」商標申請。申請之前,我們謹慎思考這一個新入口被商標權人、也就是前經紀人挑戰的風險,避免被「蘇打綠」商標干擾,避免被認為近似,因此從法律標準,也就是「外觀」、「觀念」及「讀音」三方面反覆檢視,做出相對安全的設計,以「魚丁糸設計圖」取得註冊商標,這是一場法律行動。7

魚丁糸公開之後,同年7月31日以魚丁糸之名於台北華山 Legacy 舉辦「Follow Me」演唱會,推出全新單曲《沙發裡有沙發Radio》;2021年7月30日推出首張專輯《池堂怪談》;2022年2月19日起連續二天舉辦《池堂影夜》小巨蛋演唱會。這個新入口成功建立,並受到粉絲支持,終於讓樂團可以平順度過這一段「沒有蘇打綠名字」的歲月。

7. 蘇打綠如何重新取得「蘇打綠」?

蘇打綠後來真正翻轉局面的,不是民事移轉訴訟本身,而是商標布局。

雖然在訴訟上面對保守法院,不容易以判決方式直接「取回」商標,我們依然以積極且高度保密的方式進行了商標權爭奪:廢止原商標權人的「蘇打綠」,重新取得「蘇打綠」。

我們在2020年5月7日,以註冊商標「蘇打綠」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為理由,也就是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申請廢止。同一日(2020年5月7日),也以「蘇打綠」送件申請商標,共計11類別、305個商品/服務。

廢止是一個大膽且風險甚高的法律動作,只要稍一不慎、消息走漏,商標註冊人及其專家一旦意識到,就可以極低的成本「製造」使用證據,全面破壞「廢止」行動,讓一切徒勞。我們非常謹慎、高度保密,也獲得當事人藝人及團隊支持,終於成功發動這場奇襲。

法律規定是這樣,一旦提出廢止,該日期(基準日期)十分重要,以該日期為準往前3年,只要經紀公司提出任何被智慧局認可的使用證據,這個廢止就不會成功。

雙方就此事免不了攻防,自2021年3月起,我們陸續接獲好消息。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中,僅剩註冊第1310955號商標(第009類影碟、唱片2個商品)與註冊第1613820號商標(第009類光碟1個商品),共計3個商品未遭廢止,其他578個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均遭智慧局決定廢止。換言之,這些部分我方重新申請註冊「蘇打綠」商標之取得,因已無註冊障礙,可說指日可待。

至於註冊第1310955號商標(第009類影碟、唱片2個商品)與註冊第1613820號商標(第009類光碟1個商品)廢止未成立的原因,是因經紀公司提出2019年5月30日「空氣中的視聽與幻覺」、「飛魚」和「Believe in Music」三張 EP 作為使用證據。然而,該等 EP 係於休團期間且未獲樂團授權,包括著作權授權在內的情況下發行的爭議作品。

為因應此變化,在訴訟上節樽司法資源,藝人把多數訴訟撤回,僅留與3個爭議商品相關部分,一路向最高法院尋求最終看法;在重新申請「蘇打綠」案件中做分割,把已無障礙、仍有障礙之部分分開,便利智慧局處理,等待智慧局審核發給「蘇打綠」商標。

除此3個商品(影碟、唱片、光碟)之外,當代商業上最為重要的音樂串流、音樂下載、舉辦音樂會等這些商品及服務,對方的商標權在第一波即已遭智慧局廢止。雖然僅剩下影碟、唱片、光碟等3類,但已非娛樂市場主流,市場極小。娛樂公司知悉此情況後,便於2022年5月30日,刻意以公開方式宣稱「拋棄」剩下這3種商品的商標權,讓不明過程者誤以為是因為其「拋棄」才能重新取得蘇打綠商標,其實完全不是如此。

藝人「蘇打綠」名稱申請案到此時已完全沒有障礙,便配合智慧局整理程序,等待核發「蘇打綠」商標,撤回訴訟。2022年10月1日,蘇打綠樂團重新取得「蘇打綠」商標,並刊登政府公報。8

8. 可惜民事爭議未能獲得最高法院確認見解

因為蘇打綠透過廢止程序取得完整的「蘇打綠」商標,儘管民事一、二審法院基於保守看法,未能判決藝人在名稱爭議上勝訴,但藝人仍持續在司法程序裡力爭。

此過程也隨著藝人可以取得「蘇打綠」的範圍越來越大,而使訴訟範圍減縮得越來越小,最後甚至只剩下影碟、唱片、光碟等3個商品項目,並以此作為二審判決範圍,再由藝人提出第三審上訴。

上訴後,因廢止成功加上經紀公司拋棄等因素,原告蘇打綠已經經由自己的申請,重新完整取得「蘇打綠」商標,訴訟已失其實際利益,因此在第三審程序中撤回本件訴訟。雖然藝人完整取得「蘇打綠」商標,但較可惜的是,因為訴訟撤回,沒有機會聽到最高法院對於相關爭議的最終論述。

9. 番外篇:關於歌名被前經紀人註冊事件

既然蘇打綠案談到這裡,還是完整說一下中間一個插曲,歌名遭註冊事件。

「無與倫比的美麗」(詞曲:吳青峰)、「小情歌」(詞曲:吳青峰)、「當我們一起走過」(詞曲:史俊威(小威))、「你在煩惱什麼」(詞曲:吳青峰)、「四季狂想」(詞曲:史俊威(小威))、「十年一刻」(詞曲:吳青峰)這幾首由藝人創作、深受粉絲喜愛的歌曲歌名,於2019年6月14日遭經紀公司送件申請商標註冊(當時雙方關係已經破裂),每一個商標註冊4個類別(9類、35類、38類、41類),2019年10月28日被核准註冊,於2019年12月1日獲發證。樂團除感到震驚,並於2020年2月6日起開始提出異議。不過,如同大家可以猜測的,在目前商標法的框架下,要成功挑戰這個先註冊、先取得的註冊制度有其難度,因此異議雖經提出,仍無法成功。之後,則因為整體態勢發展,包括外界粉絲輿論的看法、名稱已完整回歸蘇打綠等因素,該公司於2022年5月31日再度以「拋棄」方式放棄歌曲商標權,藝人於媒體知悉後,為避免其他不相干第三人再度搶註、干擾市場秩序,遂於次日(2022年6月1日)送件申請註冊並獲准。

本質上,這原本是藝人與娛樂經紀公司間關於專屬合約履行的事務,但一旦把名稱、創作跟藝人分開,意圖遁入商標領域處理,看似就會出現許多較缺乏彈性的空間,幾乎可以說是誰先下手、誰先得利,後下手的一方反而吃虧,這其實都不是很健康的方式,且非常不對勁、有害作品的流通,長期以往,如變成業界習慣性操作,產業秩序將崩壞,受害最大其實就是粉絲跟作品本身。

10. 名稱跟人分離,不只傷藝人,也傷公司、合作方與粉絲

蘇打綠案最值得寫進這一章的,不只是它如何艱難地走到後來,而是它讓我們看得很清楚:名稱與人被切開,不會只傷藝人。

藝人當然受傷最深。因為那個名字明明承載著自己的青春、創作、聲音與表演歷史,卻不能自然地跟著自己走。

但公司也沒有真的因此成為贏家。因為一個和原表演主體分離的團名商標,實際上很難被妥善利用。公司不可能另外找一批新人,拿著舊名字重新上場而不引發更大的市場反彈。就算形式上握有商標,除了束之高閣、光芒漸淡之外,也很難再增加其真正價值。

合作方也受傷。因為一旦名稱進入爭議,品牌方、平台、主辦單位與授權對象都必須額外支付法務審查與交易風險成本。更多時候,商業上比較理性的選擇,往往就是直接放棄利用,畢竟市場上也沒有非用哪一個藝人不可。

粉絲受害更大。因為他們明明知道自己愛的是哪一群人,卻被迫在法律上的舊名字與商業上的新名字之間來回切換。

所以,名稱跟人分離所產生的,不只是權利爭議,而是一整套產業成本、效率上的不利益。這也是為什麼這個問題不能只被看成藝人和公司之間的私鬥。它最後傷到的,是整個產業的交易效率與長期投資信心。

11. 回頭看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範本至少先把出口預設進去

這也是為什麼,把蘇打綠案和韓國放在一起看,會特別有感。

韓國制度不是完美,但至少從2014年後,標準專屬契約範本已經正面承認:名稱既是公司經營的入口,也是歌手同一性的重要部分。正因為它兩邊都看見,所以它不只設進口,也設出口。契約終止時,如何移轉,如何依團體成員合意處理,至少在制度文字上,已經被預先放進去。

這種差異會慢慢反映在產業效果上。

2022年之後,韓國陸續出現幾個很有代表性的案例。GOT7 成員取得原團名商標權。INFINITE 的商標從原公司移轉到成員自己設立的公司。Highlight 重新取得 BEAST 這個原團名的使用權。這些案例未必都能說是標準契約範本單一因素造成,但它們至少說明一件事:當制度先承認名稱的出口問題,市場就比較有可能透過協議、移轉與安排,把名稱重新接回團與團員。

相較之下,台灣到今天還常常停留在比較像韓國早年的狀態。事情發生後,大家才開始打經紀關係、打商標移轉、打不使用廢止、另起新名,再慢慢把市場拉回來。這條路不是不能走,蘇打綠後來也的確走出來了。問題是,它太耗損,成本太高。

12. 日本也開始把「名稱出口」問題拉進競爭法視角

日本近年也開始關注這個問題,儘管比韓國晚了許多。

日本內閣官房與公正取引委員會(平交易委員會)於2025年9月30日公布《實演家等與藝能事務所、放送事業者等及唱片公司交易適正化指引》(註11),並於2026年1月1日修正。這份指引的重點之一,就是正面處理藝人移籍、獨立後,事務所對藝名、團名使用所設下的不合理限制以及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官方在指引中明白要求:若要讓藝名或團名相關權利歸屬於藝能事務所,必須「事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並對藝人充分說明、與藝人協議;而且,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則不應限制退所後的藝名或團名使用。即使要限制,方法也必須合理,官方明白說,應該用使用費等替代手段。

更重要的是,這份指引不只提出抽象原則,還直接列出「問題となり得る行動例」。例如:契約書根本沒有寫藝名、團名的處理方式,退出時卻主張名稱歸事務所所有而限制使用;或雖然契約寫了名稱歸事務所,但在沒有合理投資回收、收益確保等具體情況下,於藝人退所時不經協議便單方面限制使用;又或者契約沒有寫退所後權利安排,也沒有充分說明,卻在藝人離開後要求改名。官方表明,這些都可能構成獨占禁止等法律上問題。

這個發展很值得放回本章脈絡來看。因為它顯示,東亞娛樂產業走到今天,已經不再只是討論「公司可不可以先註冊團名商標」而已,名字跟人走,應該才是最終、最正確的解方。就算公司先註冊了,退團、解約、獨立之後,名稱還是得安排出口,不能讓商標變成市場封鎖工具。換句話說,日本最新指引其實與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範本在往同一個方向移動,入口雖然一開始可能由公司先掌握,但出口不能不跟人走,更不能任由名稱成為壓制藝人後續活動的武器。

五、小結

所以,第9章要回答的,從來不是一個簡單的考試式問題。不是只問「團名法律上歸誰」。

更準確的問題應該是:團名作為人的同一性標誌,和作為公司投資與市場交易入口的商標,制度上應該怎麼設計會更好。

NewJeans 案讓我們看到,當專屬合約仍在爭執中,原團名這個入口幾乎一定先留在公司這一邊。改成 NJZ,是另建入口的嘗試,但只要法院尚未放行,新的入口也不容易真正穩定落地。

蘇打綠案則更徹底。它告訴我們,即使經紀關係已不存在,法院也仍可能把團名相關商標與團員切開處理。結果就是,名字與人分離,市場與記憶被迫繞路好幾年,最後只能靠訴訟、廢止與再申請,把原本可以在契約裡先設計好的出口,一段一段補回來。

當蘇打綠團名爭奪發生時,國內沒有太理解韓國在「名稱」這件事發展的血淚歷史與努力、標準契約範本所做的價值決定;如今加上日本以公平交易法為基礎所頒佈指引,也做出基本上相同的「名字隨人走」安排,台灣無論在司法或未來的政策趨勢上,確實是該思考相同作法,這才是兼利產業、藝人及粉絲的長久之計。

這一章最後真正想說的其實很簡單:名稱不是裝飾,它是入口。入口可以先由公司掌握,因為公司要投資、授權、控風險。但入口不能只設進口,不設出口。一旦沒有出口,名字和人就有可能會被切開。而那個代價,不會只由藝人承擔,也不會只由粉絲承擔,最後會由整個產業一起承擔。


註解

註1|關於 NewJeans 商標基本情況,公開報導指其於2022年註冊完成,保護期間到2032年。參見〈NewJeans or NewJeanz? K-pop group eyes legal battle over trademark and copyright〉,《Korea JoongAng Daily》,2024年12月18日。 ↩︎ 返回正文

註2|2025年2月6日,五名成員以本名申請「NJZ」商標,涵蓋10個類別;2月7日正式公開新名稱 NJZ。參見〈NewJeans Members File Trademark for NJZ Ahead of Name Announcement〉,HOLA K!,2025年3月18日。 ↩︎ 返回正文

註3|2025年3月21日法院准許 ADOR 假處分;4月16日駁回異議;10月30日本案一審判專屬合約有效;11月14日未上訴而確定。參見〈Court sides with Ador, blocks independent activities of NewJeans〉,《The Korea Times》,2025年3月21日;〈All NewJeans members did not file appeal in exclusive contracts case: sources〉,Yonhap News Agency,2025年11月14日。 ↩︎ 返回正文

註4|《The Korea Times》2024年底回顧 K-pop 團名權爭議,提到第一代偶像如 H.O.T.、神話等團體離開原公司後的團名爭議。參見〈Who owns rights to K-pop group names?〉,《The Korea Times》,2024年12月17日。 ↩︎ 返回正文

註5|韓國近年原團名回歸案例可參:

1. GOT7:JYP 將團名商標權移轉予成員一側。參見〈GOT7 Talks About How Their New Self-Titled EP Came To Be, Receiving All Trademark Rights From JYP, And More〉,Soompi,2022年5月23日。

2. INFINITE:Woollim 將團名商標權移轉至 INFINITE Company。參見〈Woollim Entertainment CEO Hands Over Trademark Rights For INFINITE To Leader Kim Sungkyu For His Birthday〉,Soompi,2023年5月9日。

3. Highlight/BEAST:與 Cube 達成原團名使用協議。參見〈Who owns rights to K-pop group names?〉,《The Korea Times》,2024年12月17日。 ↩︎ 返回正文

註6|青峰曾在 IG 說明,「魚丁糸」不是爭議爆發後才臨時想出的替代名稱,而是蘇打綠一直以來的「分身」,代表蘇打綠較任性、較自由的那一面;早年甚至曾用作試聽片名義。另可參〈蘇打綠的分身宣告:以團名「魚丁糸」再出道,是和粉絲心照不宣的幽默〉,A Day Magazine,2020年7月20日。 ↩︎ 返回正文

註7|依目前可查得的公開媒體資料,蘇打綠以「魚丁糸」對外宣布再出發,最早可確認的媒體報導日期為2020年7月3日。參見〈「蘇打綠」甩官司陰霾 改名「魚丁糸」宣布回歸樂壇〉,《鏡週刊》,2020年7月3日。 ↩︎ 返回正文

註8|蘇打綠 6 件商標為:01324142、01324322、01328796、01310955、01311107、01613820,均可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庫查詢。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2021年4月8日)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2022年4月28日)記載,前五件係2007年8月3日申請,第六件係2013年3月5日申請;二審時僅剩第1310955號與第1613820號部分類別為爭執標的。 ↩︎ 返回正文(前段)↩︎ 返回正文(後段)

註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21號民事判決(2021年4月8日):「林OO音樂社或被告簽訂經紀合約、經紀續約時,對於商標權利之取得目的在於獲得一己之商業利益,並非為原告取得,自不合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林OO音樂社基於合法有效之合約取得系爭商標權利,為既得權利,並不因契約關係結束而喪失法律上原因。」 ↩︎ 返回正文

註10|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2022年4月28日):「系爭經紀合約、系爭經紀續約中並未出現『註冊商標』4字,顯示兩造並未就註冊商標一事進行約定。」「『品牌』不等於『註冊商標』,『團名、藝名』也不等同於『註冊商標』。」「被上訴人為系爭商標之實質權利人。」「上訴人對於『蘇打綠Sodagreen』並無共有姓名權、人格權。」 ↩︎ 返回正文

註11|日本內閣官房與公正取引委員會於2025年9月30日公布《實演家等與藝能事務所、放送事業者等及唱片公司交易適正化指引》,並於2026年1月1日修正。指引就「藝名・グループ名の使用制限」明示要求:若相關權利歸屬事務所,須事先於契約明定,並對實演家充分說明、協議;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則不應限制退所後藝名或團名使用;即使限制,也應採合理方式,包括合理範圍使用費等替代手段。指引並列出數種可能構成獨占禁止法問題的例示,包括:契約未約定卻於退所時限制使用、未經協議而單方限制、未記載退所後權利處理卻要求改名等。參見〈(令和7年9月30日)「實演家等與藝能事務所、放送事業者等及唱片公司交易適正化指引」之公布〉,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2025年9月30日;《實演家等與藝能事務所、放送事業者等及唱片公司交易適正化指引》,日本內閣官房、公正取引委員會,2025年9月30日公布,2026年1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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