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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團名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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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到第3章,我們先把 NewJeans 事件放回整個韓國娛樂產業的結構來看。這不是單純的藝人與公司翻臉,也不是只靠粉絲情緒就能說清楚的娛樂新聞。從一開始,它就同時牽涉專屬合約、經紀控制、投資回收、內容製作、品牌經營與市場秩序。第4章到第8章,則把這個結構拆得更細。七年條款為什麼存在,14天改正期為什麼重要,解約為什麼不是一句「我不要了」就完成,記者會為什麼既可能是市場溝通,也可能引爆保全,假處分又為什麼會在終局判決之前,先決定誰還能繼續做生意。 只要合約還在爭,誰能接工作、誰能對外簽約、誰能讓平台與品牌方放心合作、誰能繼續在市場上說「請找我」,最後都會落到同一件事:名稱這個入口,究竟掌握在誰手上。 而在娛樂產業裡,團名往往就是那個最重要的入口。 一、NewJeans案:當人還是同一群人,入口卻開始分裂 NewJeans 案也有團名爭議。 爭議發生在一個最尖銳的時間點:成員主張專屬合約已經終止,公司則主張合約仍然有效。在這種情況下,團名不再只是品牌資產,也不只是粉絲的情感符號。它會立刻變成法院、平台、品牌方、媒體與合作夥伴都不得不面對的「交易入口」問題;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法律武器,這個威力很驚人。 依據台灣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違法使用商標,會有遭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風險;當然還有民事賠償規定,商標法第71規定了商標侵海損害賠償計算的方法,這已經不是意氣用事,而是要很小心處理的法律風險。 就目前可查得的公開資料來看,「NewJeans」商標在韓國是由 ADOR 先行布局,公開報導指出其於2022年完成註冊,第一輪保護期間到2032年。外界一般將2022年7月22日,也就是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的日子視為「出道日」,這代表原團名在商標法上從來不是空白狀態,而是一開始就落在公司控制的權利架構裡。回到時間軸,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22年 ADOR 完成很多事,除了團員出道,大眾沒看到的是,也已完成相對完整的商標布局,將 NewJeans 完整註冊。 1 藝人與原公司於2024年11月底發生重大糾紛,2025年2月7日,團員...

第8章|如果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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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ewJeans事件如果發生在台灣 如果同樣等級的偶像團體衝突發生在台灣,法律路徑會怎麼走? 透過前面的說明可以看出,韓國透過標準專屬契約範本造就娛樂產業框架,法院(司法)雖然是獨立的一環,從這個個案的歷程來看,基本上也偏向尊重產業既有秩序;而台灣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標準合約架構,多半仍以個案方式解決紛爭,並且寬認解約,再於個案中審查賠償。 二、期間不清或期間很長的經紀約要注意 如果要談台灣的法律路徑,第一步要先回到契約本身。 台灣不少演藝或經紀合約,長期都有一個共同問題:期間設計不夠成熟。有些契約根本沒有把期間寫清楚,看起來像長期合作,但到底幾年、何時起算、何時屆滿,常常留下模糊空間。有些則寫得非常長,甚至搭配雙方各有解釋空間的自動延長條款(例如鳳OO案),讓契約表面上看起來穩定,實際上退出條件寫得並不夠清楚。 站在公司的角度,想把期間拉長可以理解。娛樂與經紀產業需要前期投資。選拔、訓練、住宿、形象、拍攝、錄音、宣傳、法務、社群經營、品牌鋪陳,很多都不是今天投入、明天回本的生意。沒有一定期間,投資就很難計算,風險也很難分攤。尤其整個合約草案多半是由公司方擬具提出,從最長的方式談起,當然多少有公司方的私心,這很自然。 問題在於,若契約只讓人看到「綁很久」,卻看不出前期投入與回收邏輯,在發生爭議時,藝人就很容易把它描述成不公平。粉絲在社群上一句「血汗」或「奴隸契約」,瞬間就可以讓事情討論失焦,也容易讓法官對這份契約產生心理距離。 尤其當契約還伴隨強控制、強排他,卻沒有把培訓、分潤、資源投入、階段性成果與退出條件交代清楚時,法院更容易把它放進高度屬人、信賴基礎濃厚的關係裡理解。 這種觀感一旦形成,就會加深法官走向民法第549條第1項思考的動機。因為對很多法官來說,這類契約既然以信賴關係為基礎,雙方若已徹底翻臉,是否還有必要硬撐著說它必須繼續,往往會成為第一個直覺問題。 也就是說,台灣很多經紀公司真正面對的困境,不是單純「契約不被尊重」,而是契約期間雖然設計得很長,正當性詮釋卻不相當;更嚴重的是,很多台灣娛樂經紀公司,甚至不知道台灣的司法態度,基本上會將其解釋為委任或類似委任關係,從寬認定解約。於是等到衝突爆發,法官眼裡看到的往往不是一套有投資邏輯的產業安排,而是一段已經破裂、很難強行維持的合作關係,經紀公司一廂情願主張契約內的長約約定,也是枉然。 ...

第7章|假處分與禁制令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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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常常比本案判決更早決定市場現實。 原因很簡單。娛樂產業的交易節奏很快。藝人一旦出現爭議,空出的市場,隨時有人或其他團體等著補位。品牌不會等到三審確定才決定代言要不要簽,各種商業活動也不會中斷下來,等法院慢慢把誰是誰非判完。誰可以接活動、誰可以用團名、誰可以對外代表團體,這些問題只要法院先在保全程序裡做出一個方向,市場通常就會先跟著那個方向走。 這和粉絲以聲量支持誰,很不一樣。大企業有法遵(法規遵循)責任。當法院作出相關假處分,暫時劃定市場秩序後,企業雖然不會明說自己支持哪一邊,但若採取和假處分明顯相反的作法,立刻就會面臨各種來自於外部或內部的質疑。這些壓力甚至可能來自投資人、法務部門與管理階層。這是一般粉絲往往沒有意識到的。 這也是前面幾章反覆鋪陳的重點:在娛樂法的世界裡,保全程序先改變態勢,態勢再反過來影響談判。 粉絲多半會先站在藝人這一邊。這很自然。五名成員年紀輕,站在大型經紀公司與龐大資本結構面前,很多人直覺上都會先同情她們。當藝人公開說自己已經無法再信任公司,社會上也很容易把這件事理解成一場「年輕人對抗大公司」的故事。 但產業和生意的運作方式,比情感更冷酷。 對品牌方、投資人、平台、主辦單位與公司經營者來說,第一個問題通常不是誰比較委屈,而是:現在到底跟誰簽才安全。誰能代表團體,誰有權使用名稱,誰能合法安排活動,誰對履約與授權負責。最重要的,錢應該付給誰才不會付錯。這些問題一旦有法院命令先行介入,談判桌上的位置就會立刻改變,外部合作對象的態度也會跟著改變。NewJeans 案的假處分,正是這種「先改變市場、再改變談判」的典型樣貌。 一、假處分一點也不假:裁定前後,整個市場氣氛都變了 ADOR 在 2025 年 1 月聲請假處分,原本外界較常把它理解成「禁止成員私接廣告」。但到了 2025 年 2 月 11 日,ADOR 的聲請內容又往前推進,要求法院連音樂活動都一併限制,包括作詞、作曲、演唱、演出與相關宣傳,不能未經ADOR同意。到了 3 月 7 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開庭時,爭點已經很清楚:不是只有特定幾支廣告能不能接,而是在本案一審判決前,成員能不能脫離 ADOR 既有架構,自行從事演藝活動。 這場 3 月 7 日的程序很關鍵,成員自己也很清楚其中有輸不得的壓力。公開報導顯示,雖然法律上並非必要,但成員本人仍在媒體面前親自出庭,雙方也都提出了實質主張。...

附錄B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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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當事人】 [大眾文化藝術經紀公司](以下稱「經紀公司」)與 [大眾文化藝術人](本名:____)(以下稱「歌手」) 就締結專屬契約,基於誠信原則,雙方約定如下。 第1條(目的) 本契約以經紀公司與歌手為追求相互利益與發展而積極合作為前提:歌手以最大努力發揮自身才能與資質,促進自我發展,並珍惜作為大眾文化藝術人之名譽與名聲;經紀公司則忠實履行經紀(管理)服務,使歌手之才能與資質得以最大程度發揮,並盡最大努力使歌手之利益極大化,從而謀求雙方共同利益。 第2條(經紀權限之授與等) ① 歌手將第4條所定作為大眾文化藝術人之活動(以下稱「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之專屬(獨占性)經紀(管理)權限委任予經紀公司;經紀公司受委任後行使該權限。但若雙方就歌手保留不委任之部分另有合意者,從其約定。 ② 經紀公司應誠實行使經紀權限,使歌手能最大限度發揮其才能與實力,並在權限範圍內盡力防止因大眾文化藝術勞務相關事項致歌手之私生活保障等人格權於對內或對外遭侵害。 ③ 歌手於契約期間內,未經經紀公司事前同意,不得自行或透過經紀公司以外之第三人進行出演交涉或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但依第1項但書,若部分權限未委任者,於未委任範圍內不適用本項。 第3條(契約期間與更新) ① 本契約期間自 __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_年__月__日止(____年____個月)。 ② 前項期間不得超過7年。但如欲延長契約期間,經紀公司與歌手得以書面合意延長。 ③ 契約期間中,如因下列任一「歌手個人身分事項」致歌手無法正常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者,契約期間視為按該期間延長;具體延長日數由雙方合意: 服兵役 懷孕、生產及育兒 研究所進學、留學 因與大眾文化藝術勞務無關之事由,連續住院30日以上 其他因歌手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提供大眾文化藝術勞務者 ④ 必要時,得於第1項契約期間內併記「須發行之唱片數」。 ⑤ 本契約適用範圍為包含大韓民國在內之全世界。 第4條(大眾文化藝術勞務之範圍及媒體) ① 歌手之大眾文化藝術勞務,指下列活動: 作詞、作曲、演奏、歌唱等音樂人活動及其附隨之放送出演、廣告出演、活動主持等。 演員、模特兒、聲優、TV藝人等演技相關活動(其是否納入經紀公司之獨占經紀管理範圍,須...

第4章|七年條款真的(不)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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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談韓國偶像合約,很多人第一個反應就是:「七年太長了吧?」 這個直覺不能說錯。對一個十幾歲就進入體系、在最關鍵的青春期被塑造成商品、品牌與公眾形象的藝人而言,七年當然不是一段短時間。問題是,如果只從今天的「七年」往回看,我們很容易看錯真正的歷史脈絡。韓國娛樂法及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合約範本真正要處理的,從來不是單純「七年這個數字合不合理」,而是:在七年限制出現之前,韓國娛樂產業曾經歷過怎樣的真實模樣,所以才走到今天? 七年上限不是無端出現的理想答案。 直到今天,相關討論其實也從未停止;但它確實是韓國產業、社會及官方在付出巨大代價、反覆對話與調整之後,逼出來的一條最低限度制度邊界。 聽過韓國演藝圈所謂的「 奴隸契約 」嗎?這些年比較少人這樣說了。「奴隸契約」是媒體、粉絲與社會輿論對早年「專屬經紀契約」的批判性稱呼,而且這類情況並不罕見,甚至可以說曾是業界常態。這個詞之所以會出現,不只是因為合約沒有特定期限,而是因為那種契約常常把幾件事情綁在一起:過長、幾乎無止境的專屬期間,不透明的收益分配,過高的違約代價,單方擴張的控制權限,以及從來沒有清楚的藝人退出機制。 也就是說,問題從來不是單一條款,而是整份契約把一個人的青春、勞務、形象與市場價值,都放進一套幾乎由公司單方定義及規劃好的秩序裡。這也是為什麼韓國後來選擇以標準合約的方式介入,不是單純調整合約期間,而是試圖重建一整套讓產業與藝人都可以共同預期的產業秩序。 而把這個問題第一次大規模攤在韓國社會面前的,正是 2009 年的 東方神起 事件。 一、東方神起把問題撕開:頂流偶像也可能被困在不對等契約裡 李秀滿原本是歌手,1980 年代初赴美,在加州州立大學北嶺分校攻讀電腦工程碩士。他後來多次提到,自己在美國親眼看到 MTV 時代如何把音樂、影像、造型、舞蹈與明星製造整合成一套工業系統。返韓之後,他思考的已不只是像過去那樣單純經營唱片公司,而是想建立一種自己在美國所看到的娛樂產業工業模式:從選秀、訓練、製作到行銷,都由公司內部控制的「偶像生產」模式。 1989 年,他成立 SM Studio,1995 年正式發展為 SM Entertainment,再以 H.O.T.、S.E.S.、BoA 等團體一步步驗證這套系統,最終在東方神起身上把它推到跨國韓流的高峰。也正因為這套系統太成功,當東方神起出人意外反過來挑戰 13 - 15年...

第3章|韓國標準合約到底綁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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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NewJeans 案真正讓人看見的,從來不只是「藝人能不能解約」,而是韓國偶像產業裡,一份專屬契約到底綁了多少東西。它綁的不是單純七年期間而已,而是從 全經紀管理、收益分配、團名商標、著作權與內容歸屬,到青少年與練習生保護 的整體產業秩序。這也是韓國標準合約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它不是等雙方翻臉後,才交給法院一條一條慢慢猜,而是盡量在合作開始時,就先把最容易爆炸的問題寫進契約。本章就從 NewJeans 案出發,整理韓國標準合約到底先處理了哪些事情,以及這套制度設計,對台灣娛樂法與經紀契約實務有什麼啟發。 不是只綁七年,從契約看見完整韓娛產業鏈 NewJeans 案最值得台灣重新理解的地方,不只是「藝人可不可以說走就走」,而是它讓大家真正看見:在韓國偶像產業裡,專屬契約牽動的,從來不只是七年期間而已。它同時處理名字與人格標識的使用、收益的分配與現金流的掌握、商標與內容 IP 的歸屬,也進一步延伸到未成年團員與練習生的保護機制。 也就是說,韓國標準契約處理的,並不只是藝人的專屬期間,而是偶像產業從前端培育、出道營運、內容開發到投資回收的整體交易秩序。 台灣的經紀契約爭議,往往正好相反。契約簽訂時,很多事項寫得相當簡略;即使有寫,也常缺乏一個產業共同可預期、可反覆援用的標準。等到雙方翻臉之後,法院才被迫回頭逐條拆解:這一條究竟應該如何解釋?公司能不能這樣主張?藝人能不能這樣終止?違約金是否過高?團名、內容與商業窗口到底算誰的?也因此,台灣經紀契約的法律安定性往往偏低,爭議一旦爆發,雙方都容易陷入高度不確定。 韓國標準契約範本究竟先把哪些重要問題寫進去了?這些條文安排本身又有什麼制度意義?這正是本章要處理的核心。 附帶先說明的是,由於韓國標準契約會因不同使用場景而有不同範本,同一類型契約(例如歌手契約)也可能隨時間持續修正、精進,為了敘述與引用上的一致,本章及本書如未特別註明,原則上均以 「大眾文化藝術人(歌手中心)標準專屬契約(中文版)—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0021號(2024.6.3 改正)」 為主要依據,並以本書附錄B所收中文校對版為準,先此說明。 第一節 全經紀條款與管理權 一、韓國標準契約到底把哪些權限交給公司? (一)第2條:排他性經紀權限 全經紀是演藝合約的核心跟基礎,不論在台灣跟韓國。在韓國,藝人出道之前經歷練習生階段(現在已是韓國一...

第2章|娛樂法是風暴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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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NewJeans)的故事太吸睛了。吸睛到很多人以為:這是一場「史無前例」的偶像風暴;吸睛到連不關心娛樂法的人,也被迫跟著看娛樂新聞、記者會、改名風波、禁制令與本案攻防;甚至一路看到合作方、廣告主、節目、平台如何反應、如何自保——因為誰也不想在權利鏈不穩時,被拖進風暴中心。 不過,如果把音量調小、把鏡頭拉遠,你會發現,NewJeans 案並不是特例。它只是把娛樂產業長年反覆發生的老問題,用最強的舞台燈打亮而已。那些看似戲劇化的節點——存證催告、記者會、名稱切換、商標布局、保全與禁制令——在韓國、在台灣、甚至在世界各地的娛樂圈,其實都一再上演,只是多數時候沒有那麼高光、沒有那麼快,也沒有那麼公開。 而這些看似「娛樂性事件」的背後,真正推動劇情的,跟充滿情緒的粉絲激情不同,是相對理性的「娛樂法契約」機制。 當這套機制順利運轉,它支撐的不只是夢想,還有一個可預測的市場:資本敢投入、人才敢投入、品牌敢合作、平台敢押注——因為每個人都知道規則在哪裡,風險怎麼分,投資怎麼回收,出場怎麼安排。 但當某個齒輪卡住——例如結算不透明、名稱/IP 歸屬不穩、信賴解消、退出程序被質疑——如果各方仍持續加壓、硬推流程,機器不但不會自己修好,只會在最脆弱的地方爆開:先爆在合作停擺、再爆在保全凍結、最後引爆成訴訟與判決對決。韓國的 NewJeans 案因此成了重大事件,而台灣其實也一直有大大小小的個案,從未間斷。兩國差別不在有沒有爭議,而是爭議有沒有被制度吸收,還是只停留在被輿論放大。 只有把「風暴為何形成」講明白,娛樂產業才有可能整體進化,而不是每次都等問題炸開、再靠法院收拾。 我把早期「東方神起」等階段關於「奴隸契約」的集體震盪,視為韓娛產業 1.0 階段;把 2014 年後逐步定型、以《大眾文化藝人標準契約》為骨架的制度化階段(也就是 NewJeans 所處的合約世界)視為 2.0 階段。那麼 NewJeans 事件的意義,是否正在帶著韓國繼續走向下一階段——我姑且稱之為 3.0 的階段:更透明的結算、更可持續的練習生培訓、更能共榮共享、也能合理回收投資的機制。 台灣若認真嚴肅要把文化創意、偶像娛樂與內容產業當成政策與市場的重要議題,就不可能只停留在「爭議發生→事後裁判」的循環,更不能只想靠激情、口號與個案正義前進。你要產業化,就得把風險寫進制度;要讓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