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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創角度看比特幣吸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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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概要事實】 A設計平台規則,B成立「國際比特幣互助社區」平台網站,並在社群媒體上成立「Rich three花輪國際比特幣互助會」群組之方式,稱投入1枚比特幣至林華偉之幣託帳戶後,累積達3人以上,即可派發2.5枚比特幣,允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且以「12小時過去了,帳上比特幣由0.1枚變為20枚。12小時的收入將近28萬」等語為宣傳,以之吸引投資人,然隱瞞每投入1枚比特幣,該平台即抽佣0.16枚及依該平台規則將使該平台處於隨時可能無法正常發放比特幣之情事,致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陸續投入具有市場價值之虛擬貨幣比特幣至A之幣託帳戶,A再負責轉幣、發幣。詎自105年3月9日起即未正常發放比特幣予投資人,且B、A將帳戶內之比特幣兌換現金提領一空。 認A、B涉嫌觸犯:(1)刑法第339條之4第3款網路詐欺得利罪;(2)銀行法第125條違法收受存款罪。 【二審判決結果】 二審於2019年4月30日判決認為:(1)A、B均犯網路詐欺得利罪,判刑;(2)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不成立。 我們特別關注於有關違反銀行法收受存款罪不成立之理由。 基於台灣金融管制、中央銀行政策之視角,基本上不願意如日本承認其具有支付功能,因此,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法院亦認為認為比特幣固係具有經濟價值之虛擬商品,但目前並非銀行法第5 條之1 、第29條之1 所稱之「款項」或「資金」,因此被告等人以比特幣作為收受或吸收之投資客體,仍不能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罪課罰。理由部分整理節錄: 1.所謂「收受存款」包含「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其中「款項」係指通行貨幣(法定通行貨幣或外國貨幣);而「資金」是指可供使用或運用之金錢,通常以貨幣方式表現,用來進行周轉,滿足創造社會物質財富需要的流通價值。誠然,除收受存款外,銀行得吸收之「資金」非以通行貨幣為限,但仍應以銀行法第3 條第1 至21款所列舉者,或同條第22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為限。各類實體物或無形權利,縱使得經市場交易而呈現貨幣價值,而有「資金」外觀,但收受或吸收該實體物或無形權利,如非屬銀行依法得辦理之上揭業務,縱使「非銀行」為之,並未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當非銀行法規範、甚至處罰之對象。 2.比特幣(Bitcoin )是一種基於去中心化,採用點對點網路與共識主動性,開放原始碼,...

2019-5-7 區塊鍊與著作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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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多次提及,區塊鍊在IP上最好的應用,就在於授權,尤其是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影響,不可小覷。 日本產經省,在2018年3月,發表"區塊鍊運用於內容產業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提到專家高松孝行的觀察,他引述JASRAC(日本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的看法,說到這類已經運作多年的組織,它們都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模式,為了採用一項技術而改變現行運作方式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太高,要這類組織全面接 受區塊鏈並不容易。 詳: 日本的區塊鍊在內容產業之應用 - 以音樂為核心 (寫於2018/9/20) 但也沒多久,原本偏向保守的JASRAC,卻已經在今年打算開始導入區塊鍊進行授權管理,筆者於 臉書專頁 於2019/2/20已經予以報導。 媒體報導詳: 〈區塊鏈大應用〉日本 JASRAC 運用區塊鏈管理音樂授權費交易 新創投資人黃立成(麻吉大哥)投入區塊鍊產品,例如"密銀"已有一段時間。稍早,則另外宣告,推出 Machi X 產品,稱"全新虛擬版權交易平台改變創作未來"。註冊者可以購入"虛擬版權"。 截自:Machi X 然,此與本文首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區塊鍊的應用,本質上不同。一般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以一個著作權(例如一首曲、一首詞、一首音樂)為交易標的。而此平台"產品",如筆者理解沒錯,他處理的是"部分版權",因此碰觸到著作權標的分割、共有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 (第1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第2項)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從MachiX的公開資料來看,其所買得之具體權利為何?並不明確。但如果確實是"部分版權",想像上有可能是以下安排: 1.直接將該"部分權利"再細緻切割,成為一個一個單位的產品。 2.該"部分權...

著作權集體管理: 從中國音集協6609歌曲通告下架事件到美國MMA(音樂現代化法案)的重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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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中國音像著作权集體管理協會(一般稱"音集協")是屬於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是主管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的唯一集體管理組織。日前,其發函告知各合作企業,主要為KTV終端生產管理商及卡拉OK經營者,對於6609首音像節目,必須於10/31前下架,其中包含重要的傳唱作品,例如張惠妹《聽海》《姐妹》《Bad Boy》,陳奕迅《愛是懷疑》《我們都寂寞》這些點唱率高的重要作品,因而引起軒然大波。 參閱: <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 參閱: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參閱: 遭通知下架6609首音樂電視作品歌單 更弔詭的是有一些作品,事實上現在已經不是"音集協"管理的作品。面對此一詭譎的情況,各方揣測、說法頗多,音集協的一個說法是,有義務通知合作商,這些曲目權利人已經退出音集協,必須使其防備知悉日後遭侵權控訴甚至索取高額權利金的風險。外界則普遍猜測,音集協此一舉措,不無整頓市場,施壓要這些退出或未加入的權利人,必須加入的意味。 音樂集體管理,在台灣的歷史更久,中國目前發展的情況,台灣發展歷程都曾經發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早期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主張因為個別權利人力量微小、個別金額少、資源欠缺,因此透過集體管理,可以有效增進權利人權益保障。在制度初期,也確實如此。然而,隨著時代更迭,時間過去,也發現一些現象,譬如權利人開始抱怨,其所經由集體管理團體分配取得的金額,甚少。對於應受分配的權利金,未能及時受到分配。之後,部分創作人,基於自身原因,例如知名度甚高等,會逐漸考慮不願意以相同方式、標準收取授權金,此時,開始有權利人選擇退出。而集體管理團體,則逐漸將此視為"事業"經營,甚至多個團體,爭取代理創作人、藝術家情況發生,然而,既然是事業,經營就有好有壞,一段時間之後,竟然也發生部分集管團體問題叢生情況,導致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命令解散。從利用端觀察,原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似乎可以發揮整合權利來源作用,讓利用人放心利用著作,但實務上,卻發現這並不能擔保權利的完全合法,使利用人仍處於遭訴風險之中,這已使利用人信心大打折扣,繼之,部分明星權利人的離開,更使利用...

日本的區塊鍊在內容產業之應用 - 以音樂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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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少數承認加密貨幣為合法支付工具的已開發國家,但仍非法償貨幣,並以投資商品角度監管。(目前承認其為法償貨幣之國家:瑞典、以色列) 日本產經省(經濟部)已經發表"區塊練運用於內容產業之可行性"研究報告(2018.3) 日本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區塊鍊看法較為保守,原因在於此部分日本發展甚早,運作成熟,改變反而可能造成成本增加。(1) Binded 進行照片的權利認證,日本 Spotify 以 區塊鏈進行資料庫管理,均屬內容產業對於區塊鍊技術之應用。 運用區塊鏈打造的數位內容物(如音樂、電子書等)二手買賣平臺-ASOBI MARKET,預計2019年上線營運。 日本產經省:部分日本內容產業(例如音樂)已有相當成熟的市場運作機制來處理授權和分潤等議題,故建議以獨立音樂及業餘創作人為實務上優先推行運用區塊鏈進行權利管理的對象。 日本尚無虛擬貨幣涉訟案例。 日本著作權法規定視聽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單一主體(自然人或法人),權利管理較為簡便,因此尚未看到類似的討論。(2) 附註: (1)高松孝行:JASRAC(日本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 團體)這類已經運作多年的組織,它們都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模式,為了採 用一項技術而改變現行運作方式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太高,要這類組織全面接 受區塊鏈並不容易。 (2)高松孝行 來源: 經濟部甫完成"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可參考處不少,茲以相關技術在日本內容產業之部分,尤其是音樂部分為核心,摘錄整理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