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7 區塊鍊與著作權報告

筆者多次提及,區塊鍊在IP上最好的應用,就在於授權,尤其是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影響,不可小覷。

日本產經省,在2018年3月,發表"區塊鍊運用於內容產業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提到專家高松孝行的觀察,他引述JASRAC(日本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的看法,說到這類已經運作多年的組織,它們都有一套相當成熟的管理模式,為了採用一項技術而改變現行運作方式所產生的機會成本太高,要這類組織全面接 受區塊鏈並不容易。

詳:日本的區塊鍊在內容產業之應用 - 以音樂為核心(寫於2018/9/20)

但也沒多久,原本偏向保守的JASRAC,卻已經在今年打算開始導入區塊鍊進行授權管理,筆者於臉書專頁於2019/2/20已經予以報導。

媒體報導詳:〈區塊鏈大應用〉日本 JASRAC 運用區塊鏈管理音樂授權費交易

新創投資人黃立成(麻吉大哥)投入區塊鍊產品,例如"密銀"已有一段時間。稍早,則另外宣告,推出Machi X產品,稱"全新虛擬版權交易平台改變創作未來"。註冊者可以購入"虛擬版權"。

截自:Machi X
然,此與本文首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對於區塊鍊的應用,本質上不同。一般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以一個著作權(例如一首曲、一首詞、一首音樂)為交易標的。而此平台"產品",如筆者理解沒錯,他處理的是"部分版權",因此碰觸到著作權標的分割、共有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
(第1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第2項)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從MachiX的公開資料來看,其所買得之具體權利為何?並不明確。但如果確實是"部分版權",想像上有可能是以下安排:

1.直接將該"部分權利"再細緻切割,成為一個一個單位的產品。
2.該"部分權利"先包裝成一個產品(簡稱A產品),再就A產品再細緻切割,成為一個一個單位的產品。
3. 於上述1.2.衍生的安排。

不管是哪一種,如確實涉及共有著作權,那就必須與權利人(MachiX稱"創作者",其是否"權利人"暫置不論)處理清楚有關共有權利的安排,否則不但不能促成著作之利用,甚至有可能成為利用上之障礙、風險,這必須要注意。

另外,目前市場上還有AIP.TRADE這樣的形態:



依據理解,投資人可以投資歌曲的"未來版權收益",這個型態,可能是將俗稱"版稅",分割為投資標的,並不是以著作物自身,為交易核心,也許不發生著作權共有問題。例如敘明"版稅收益類型:詞曲著作權和錄音版權的收益權。"標的是"收益權"而非"著作權",可能就較不直接涉及著作權共有問題,而此種機制,較傾向傳統債權權利交易平台,主要部分也未見區塊鍊之加值應用,因此於此就不深入討論。

著作權法,其實是高度技術性的立法,有其複雜性,區塊鍊技術與著作權管理,尤其是集體管理之關係,包括市場上快速分呈的各種產品,我們會持續密切觀察,提供觀察報告,歡迎業界的交流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