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像著作权集體管理協會(一般稱"音集協")是屬於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一,是主管中國音像節目著作權的唯一集體管理組織。日前,其發函告知各合作企業,主要為KTV終端生產管理商及卡拉OK經營者,對於6609首音像節目,必須於10/31前下架,其中包含重要的傳唱作品,例如張惠妹《聽海》《姐妹》《Bad Boy》,陳奕迅《愛是懷疑》《我們都寂寞》這些點唱率高的重要作品,因而引起軒然大波。
參閱:<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
參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參閱:遭通知下架6609首音樂電視作品歌單
更弔詭的是有一些作品,事實上現在已經不是"音集協"管理的作品。面對此一詭譎的情況,各方揣測、說法頗多,音集協的一個說法是,有義務通知合作商,這些曲目權利人已經退出音集協,必須使其防備知悉日後遭侵權控訴甚至索取高額權利金的風險。外界則普遍猜測,音集協此一舉措,不無整頓市場,施壓要這些退出或未加入的權利人,必須加入的意味。
音樂集體管理,在台灣的歷史更久,中國目前發展的情況,台灣發展歷程都曾經發生。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早期稱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主張因為個別權利人力量微小、個別金額少、資源欠缺,因此透過集體管理,可以有效增進權利人權益保障。在制度初期,也確實如此。然而,隨著時代更迭,時間過去,也發現一些現象,譬如權利人開始抱怨,其所經由集體管理團體分配取得的金額,甚少。對於應受分配的權利金,未能及時受到分配。之後,部分創作人,基於自身原因,例如知名度甚高等,會逐漸考慮不願意以相同方式、標準收取授權金,此時,開始有權利人選擇退出。而集體管理團體,則逐漸將此視為"事業"經營,甚至多個團體,爭取代理創作人、藝術家情況發生,然而,既然是事業,經營就有好有壞,一段時間之後,竟然也發生部分集管團體問題叢生情況,導致遭主管機關廢止許可命令解散。從利用端觀察,原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似乎可以發揮整合權利來源作用,讓利用人放心利用著作,但實務上,卻發現這並不能擔保權利的完全合法,使利用人仍處於遭訴風險之中,這已使利用人信心大打折扣,繼之,部分明星權利人的離開,更使利用人懷疑,究竟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合作,取得授權,是否還有意義?
參閱:周董護權益 怒退MUST-----退會年損千萬 吳楚楚:藝人吃虧
參閱:台灣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這項制度上的缺失,不是小問題,甚至導致某些新創事業形態的失敗。例如,筆者好久以前受知名線上服務商Yahoo委託,曾遇到過打算提供線上串流服務,就如今天Apple Music、Spotify等的型態,卻無法取得完整的音樂授權資料,仍須面對苦無完整作品清單、權利人清單之窘境,無法處理、控制遭訴訟風險,因而在台灣終究不得不退出此一業態之困境。
台灣集體管理制度所遇到的困局,其實此時正在中國發生。但就如筆者所說,集體管理,儼然也已經成為一種業務型態,或許"音集協"面對這個困境,正在試圖強化並突破,強化存在感,避免邊緣化危機。
反觀這制度在台灣、中國發展情況,美國最近所通過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 以下簡稱MMA),似乎已經揚棄以往傳統集體管理思維,意圖開創全新路徑,例如,MMA將創建全新單位,負責彙整音樂著作權,並由它處理權利金分配。權利人經由這個全新架構,將可以獲得符合行情的權利金(Fair Market Value)。而以往串流音樂平台為使音樂合法播放,需負擔起適當的查證及取得授權工作,但經常掛萬漏一,這正是糾紛時常興起的原因,而這個新的機制,相關工作將由全新機構來辦理,這對於線上音樂串流服務是一大利多,只要利用人係透過此一機構授權,就可能免責。
從美國MMA的機制,可以發現集體管理架構在多年的運作、老化之後,面對新時代運用型態,已經有新的思維正在發生,這很有可能真正主導未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走向,我們在看中國近期音集協通知下架事件時,必須有這個瞭解與思考。
參閱:[說新聞]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