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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借我」著作權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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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品借我」相類似的,還有「照片授權我」,這些說法在著作權法上的效果可能是如何?有幾點要注意: 一、出借的人沒有權利?糗了。 大家對著作權的概念,真的十分清楚嗎?公司或個人長期使用的影片或照片,真的權利是屬於公司或個人嗎?美美的棚拍,經常是委外攝製,也沒有清楚約定著作權益歸屬,依據製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可能是攝影師,不是你!著作財產權,可能歸攝影師,不是你!那你可不服氣了,我花了錢,難道什麼都沒有?著作權法說,你可以「利用」,而這個「利用」二字,就容易和攝影師發生糾紛。如果將著作「出借」,這一點要注意。 至於「借用」人,那更尷尬了,對於照相或影片中的主角,提出借用或授權要求,根本天經地義啊,怎麼會去跟不知何人的攝影師「借用」?所幸還好的是,這種情況下,縱使發生出借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出借的糾紛,糾紛也只在主角與攝影師之間,借用的人,不是自己違法抄襲,確實也是向主角「借用」而來,應該不至於有什麼故意或過失,但如果經嗣後知悉認有疑慮,恐怕還是得「停止借用」才行。 二、授權不明確,視為未授權。 「作品借我」之後獲得回應「OK」,那是不是表示可以毫無限制隨意使用?這種簡單型態的授權,其不利益,將由被授權方(開口借的人)承擔。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一個簡單方式對談之下的「借用」、「授權」,無法做過度衍伸解釋。 三、借到作品的我,可以做什麼? 中文所說「借我」,在著作權上來看,應該是「授權」的意思。商業的或嚴肅的授權行動,應當會將細節約定清楚,一般日常對話中説的「借我」,以照片為例,應該是借我刊載、必要的重製、上傳這一類的簡單情境,但能否認為可以再為授權他人?依據著作權法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簡單講,就是不能再「借」出去。他人看到作品同感中意,那應該向原來的有權「出借人」請求授權才行。 四、臉書的「內容」不可隨意「不借而用」,但「分享」不必「借轉」 依據臉書使用條款第2.1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IP內容),您具體地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

字幕字型學問大-硬字幕的字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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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稱「字幕」,非專業工作者不一定懂。大致上來說,業界會將之分為「硬字幕」與「軟字幕」。 硬字幕:將字幕押入影片,較無相容問題,修改時需連影片重新輸出。 軟字幕:透過軟體計算,與影片同步出現。一般業餘小眾上字幕常用,例如在影片幾分幾秒處到幾分幾秒處,出現「你好嗎?」之文字。 一般公眾所使用之字幕,包括youtube所提供簡易上字幕介面,都是使用「軟字幕」。軟字幕之字型,非跟隨於字幕檔,而是呼叫播放器平台內建的字型,如未特別設定,通常就是以預設字型取代。 因此,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如不帶字型的上字幕方式,比較可能是業界所稱「軟字幕」,不易發生字型著作權問題。但如果輸出的播放格式是採取硬字幕,例如將字型當作「圖像」內坎於影片,此時是有將字型重製的動作。 但假使是硬字幕格式,是否即會遭到廠商主張須購買授權?理論上來說,不能排除這個可能,但廠商做法其實也未必如此,回頭看廠商的聲明,是這樣說的: 「無論用途為商用或非商用,凡透過合法授權之微軟系統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威鋒數位日後亦不會主動要求支付相關授權費用。但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若對上述除外內容有所疑慮,請洽詢威鋒數位。)」 但書部分,說明係「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在硬字幕的製作過程,雖有將字型取出做成圖像,但其上傳最終播放檔案,是否屬於「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是有疑問的,從這個表達,可以看出廠商也有某種善意,尤其是其具體列舉之情況「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來看,即使是包含「硬字幕」的影片上傳,也未必屬於「(將字型)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依此看來,以「硬字幕」上新細明體、標楷體字幕,也不至於遭廠商當成鎖定對象。 但如果上字幕是以其他字型,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上硬字幕,這個「圖像」使用,是必須要有授權的,會使用這些特殊字型的字幕,通常也不會是簡單的上「軟字幕」,廠商要求取得授權,是合理的。 至於以字型特別當成美術圖像做畫面處理...

字型著作權風波下相關業界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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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個風波的發展,目前顯然有幾個事實: 一、威鋒數位聲明,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係其授權微軟使用,並聲明智慧財產權為該公司所有,而微軟並未否認。 二、使用華康字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必須取得威鋒數位(華康字型)合法授權。 另外,業界應注意,威鋒數位對於如何使用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作出限制,下列情況可能需支付授權費用: "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 產品授權是法律問題,在操作面上,請相關業界注意: 一、設計、美術、廣告、網頁、出版、電影電視製播、Youtube或其它自媒體工作者 以"中文字元"呈現的新細明體、標楷體,無論商用或非商用,不至於需付授權費用。但在設計、美術圖像或影片畫面中,經常不會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而會選擇使用其它(華康)字型,這是需要付授權費的,就跟您購買任何一家字型廠商應付費用一樣,是商業決定問題。 您在微軟作業平台上使用其它第三方廠商工具程式(包括排版、影像、編輯等),即俗稱win版的各式工具軟體,基本上是呼叫微軟內建的字型,因此也不需再付授權費用。一般來說,這樣的方法最方便,工具程式也多是如此設計,還不至於是將字型抽離內建於自己的工具程式之內,所以也無需太過擔心。 最近引發爭論,有關youtube影片"字幕"問題,首先要釐清,如果是youtube上(包括其它類似影音平台),您所key-in進去的"字幕",在傳輸時其實是一堆數值符號,事實上不需要每個人都將字型"傳上去",因為透過編碼標準,都可以回復成這些"字"(您對這個有興趣,可以先去看看 ASCII 或 unicode 到底是怎一回事)。這樣的"上字幕"其實是不會被收授權費用的,因為您並沒有做一個將字型抽離微軟系統,上傳給平台的動作。 但Youtuber最近很習慣這樣做影片,在視覺上引人注意: 截圖自:【Joeman】在影片裡使用新細明體竟然要付錢?小型網路創作者的困境! 不僅是Y...

自媒體的"公然" "公眾" "公開" 還是搞清楚比較好

自媒體的IG貼文,可以公開,也可以限制與摯友分享;臉書貼文可以公開或限制閱覽對象。"限時動態"功能,大致也是如此。 使用個人的臉書或IG帳號,其貼文,都可能"公開",並沒有"私人帳號"貼文就不算公開這一回事。 如果限定閱覽對象,例如IG限制與摯友分享或臉書限制閱覽對象,在自媒體上,就不認為是"公開"貼文,但還是要注意法律界限。 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主要見解認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所以在自媒體訂"公開",當然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即使限制閱覽對象,如果有一定人數、與事件本身無關,仍可能被認為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毀謗罪,不必達上開"公然"的要件,但仍須達到"意圖散布於眾"的標準。是否有此意圖,可能就需要個案判斷,實例上曾認為,將涉及毀謗內容只寄給3人,且均為工作主管,非意圖散布於眾,判決無罪。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並沒有"公然"或"公開"的要求,而所謂"公眾"則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因此以自媒體發表不適當言論,即使設定限制閱覽對象,仍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的問題。 但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另有"致生危害於公安"之要件,但基於治安之目的,檢察或警察機關經常刻意忽視此要件,要求追究責任,個案上行為人仍可就此點是否具備,提出辯駁。不過,即便可以通過此點之檢驗,仍可能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原發表 2018.8.20 延伸閱讀|林發立律師「權威頁」(最新索引與公開資源入口):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