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借我」著作權懶人包

和「作品借我」相類似的,還有「照片授權我」,這些說法在著作權法上的效果可能是如何?有幾點要注意:

一、出借的人沒有權利?糗了。

大家對著作權的概念,真的十分清楚嗎?公司或個人長期使用的影片或照片,真的權利是屬於公司或個人嗎?美美的棚拍,經常是委外攝製,也沒有清楚約定著作權益歸屬,依據製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可能是攝影師,不是你!著作財產權,可能歸攝影師,不是你!那你可不服氣了,我花了錢,難道什麼都沒有?著作權法說,你可以「利用」,而這個「利用」二字,就容易和攝影師發生糾紛。如果將著作「出借」,這一點要注意。

至於「借用」人,那更尷尬了,對於照相或影片中的主角,提出借用或授權要求,根本天經地義啊,怎麼會去跟不知何人的攝影師「借用」?所幸還好的是,這種情況下,縱使發生出借人到底有沒有權利出借的糾紛,糾紛也只在主角與攝影師之間,借用的人,不是自己違法抄襲,確實也是向主角「借用」而來,應該不至於有什麼故意或過失,但如果經嗣後知悉認有疑慮,恐怕還是得「停止借用」才行。

二、授權不明確,視為未授權。

「作品借我」之後獲得回應「OK」,那是不是表示可以毫無限制隨意使用?這種簡單型態的授權,其不利益,將由被授權方(開口借的人)承擔。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以一個簡單方式對談之下的「借用」、「授權」,無法做過度衍伸解釋。

三、借到作品的我,可以做什麼?

中文所說「借我」,在著作權上來看,應該是「授權」的意思。商業的或嚴肅的授權行動,應當會將細節約定清楚,一般日常對話中説的「借我」,以照片為例,應該是借我刊載、必要的重製、上傳這一類的簡單情境,但能否認為可以再為授權他人?依據著作權法37條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簡單講,就是不能再「借」出去。他人看到作品同感中意,那應該向原來的有權「出借人」請求授權才行。

四、臉書的「內容」不可隨意「不借而用」,但「分享」不必「借轉」

依據臉書使用條款第2.1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內容,如相片和影片(IP內容),您具體地給予我們以下權限,根據您的隱私和應用程式設定:您給予我們非獨有、可轉讓、可再轉讓、可再授權、免版稅的全球授權,使用您張貼在Facebook或與Facebook聯繫(IP授權)的任何IP內容。當您刪除您的IP內容或帳號,此IP授權便宣告結束,除非您的內容已與他人分享而他們沒有刪除該內容。」但此授權之對象僅有「臉書」。智慧財產法院認為,臉書用戶設定「公開」時所同意第三人使用者,僅為有關臉書用戶之姓名、大頭貼等「資料」,未及於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相片、影片等「內容」。所以看到他人臉書內容(文字、照片、影片)感到有意下載、重製或其他應用,還是應開口取得授權為原則。(例外指的是合理使用)

至於臉書本身的「分享」機制,係透過臉書之自動運作,導向原始貼文,這些導向動作,按下「分享」的人並不介入,而且是原始貼文者本來就授權臉書運作的結果,期間也沒有任何重製或改作之動作,不會有著作權侵害問題。

參閱:
臉書著作權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