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的IG貼文,可以公開,也可以限制與摯友分享;臉書貼文可以公開或限制閱覽對象。"限時動態"功能,大致也是如此。
使用個人的臉書或IG帳號,其貼文,都可能"公開",並沒有"私人帳號"貼文就不算公開這一回事。
如果限定閱覽對象,例如IG限制與摯友分享或臉書限制閱覽對象,在自媒體上,就不認為是"公開"貼文,但還是要注意法律界限。
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所稱"公然",主要見解認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所以在自媒體訂"公開",當然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即使限制閱覽對象,如果有一定人數、與事件本身無關,仍可能被認為屬於"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毀謗罪,不必達上開"公然"的要件,但仍須達到"意圖散布於眾"的標準。是否有此意圖,可能就需要個案判斷,實例上曾認為,將涉及毀謗內容只寄給3人,且均為工作主管,非意圖散布於眾,判決無罪。
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並沒有"公然"或"公開"的要求,而所謂"公眾"則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因此以自媒體發表不適當言論,即使設定限制閱覽對象,仍可能涉及恐嚇公眾的問題。
但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安全罪,另有"致生危害於公安"之要件,但基於治安之目的,檢察或警察機關經常刻意忽視此要件,要求追究責任,個案上行為人仍可就此點是否具備,提出辯駁。不過,即便可以通過此點之檢驗,仍可能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原發表 2018.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