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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聲音時代的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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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Clubhouse掀起的聲音社群熱潮,有幾點法律議題值得注意。 Clubhose是社群,因此社群所應該遵守的法規不失為一個應該檢查的方向;Clubhose是聲音社群,因此聲音而生的法律議題有其重要;而最重要的,clubhouse具有即時互動性,因此就更衍生幾個重要問題。 1.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個人隱私權在社群上如何保護?如何防止被濫用?本即為這二年社群法律問題的熱門話題,Clubhouse無可避免面對同樣問題。最近,德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對此提出警告,主要在幾個問題: - 沒有清楚的法律聲明(Imprint),這是基於當地消費者保護之要求。 - 僅有英文版而無當地語言的契約及隱私權規範說明。 - 歐洲有目前相對嚴謹的個人資料保護機制(GDPR),而該App對這個部分,似乎尚有欠缺。 - 要求使用者提供通訊錄資訊(電話號碼)供其檢索之問題。使用者登入時,軟體為擴大其投送面,將會在您同意之下擷取聯絡人資訊,藉以核對人脈網絡。您雖然已經同意,但該電話擁有人未必同意,此一機制雖可快速擴大其接觸面,但是否合法?猶有爭議。臉書之前曾使用類似機制,德國最高法院對此曾於2016年做出判決,認為當時Facebook網站提供的「尋找朋友」(find a friend)功能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目前clubhouse機制外觀上看來,有其類似之處,令人存疑。 2.身分識別機制似乎較為欠缺。 軟體雖然要求「實名」,但絲乎欠缺較為完善的驗證機制。(例如:其他社群這些年逐漸改採多重認證機制),身分識別顯得較為鬆散,可能導致網路上詐騙問題叢生,畢竟光是憑頭像、名字、自介(Bio)及聲音,大眾無法輕易識別是否為本人。近期聲音表演房出現,可以理解聲音的仿效可以做到多像。而身分識別困難另一個可能導致的問題,就是管制困難,尤其涉及兒少、菸酒等,如後述4.。 3.著作權問題。 發言者對其內容,一般而言,享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使用,是屬於著作權侵害,可以要求排除或求償。如果你不可以把別人的音樂任意拷貝上傳,那你自然也不能任意把別人的談話錄音上傳。或許以往的語言互動模式,並不具有商業化規模,因此問題不大,但clubhouse,可以和其他影音串流相互應用,而這些影音串流(例如podcast、youtube)本身已有商業模式,聲音著作權問題,在此變得急迫而重要。 4.兒少保...

幾個域名爭議相關問題的觀察

權威頁: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昨天再度應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邀請,參加「2018域名爭議處理年終交流座談會」。其中,針對「baidu.com.tw」(百度)域名,在資策會科法中心遭駁回後,在台北律師公會重新提起,獲得移轉決定的事件,大家做了討論與交流。 面對過去一整年,我則提出一些綜合的資訊與看法,整理如下: 一、關於「baidu.com.tw」(百度)域名的「一事不再理」,我認為要從制度面出發去看,而不是從法有明文的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去看。不管是UDRP(1999)或台灣的域名爭議處理制度(2001),及後來的URS(2011),其實都是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當時機制建立的目的,相當成分在解決商標權人的不安,尤其是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DN申請方式。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域名爭議是否要受到一事不再理拘束?應可有不同角度的討論。(會中無時間,在此補充的是:雖然未必受「一事不再理」拘束,但已經依規範做成的「決定」,是否可以被認為有民事上「證據契約」的效力?進而對於後面另提起的爭議請求產生影響?也是可以進一步探究的問題。) 二、台灣的域名爭議情況和世界不同,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受理的域名爭議情況來看,截至今年十一月,其受理域名爭議案件數量,已達3222件,超過2017全年的3074件。但反觀台灣,近三年情況,依公告情況來計算,2016年18件,2017年10件,2018年迄今只剩6件,呈現下跌之勢,台灣對於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的服務需求,似乎並不迫切。 三、統一快速暫停程序(URS),在國際上使用的觀察,似乎也沒有得到太大重視,有研究認為,或許跟其效力有限(僅暫停解析域名)以及申訴人須負擔比較高強度證明有關。因此,在案件不增反減的台灣,是否有建構該機制的急迫性?可以再探討。 四、不過,目前台灣已有新屬性域名(New gTLD),包括「.taipei」,該等新屬性域名,依規範可以適用URS機制,而目前認可處理URS程序的爭議處理機構有三,分別為:設在美國的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設在義大利的MFSD srl以及在吉隆坡、首爾、北京、香港設辦公室的Asian ...

WHOIS 與 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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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Domain Names)採「先申請、先註冊」主義(First come, first serve.)。制度建立初期,考量與商標權人權利保護、公眾利益等因素,建置域名查詢系統(簡稱WHOIS)以期快速知悉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此後並建置域名爭議快速解決機制(簡稱UDRP),整套制度成為維繫公眾利益,包括商標人權益及使用者利益非常重要的架構,並運作多年。 隨著GDPR在今年5月份上路,面臨WHOIS系統是否可以可以搜集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等問題。 位於德國的域名註冊商EPAG(隸屬大型註冊商集團Tucows Group),稍早已向頂級域名管理機構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表示,在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一般稱GDPR)於今(2018)5月25日正式上路後,將不再搜集新註冊域名內有關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 基於前開WHOIS系統重要性之原因,ICANN於同日,向德國地方法院聲請發給禁制令,要求法院下令EPAG仍必須遵守其與ICANN之協議,持續搜集建置包含管理人及技術人員聯繫資料之WHOIS系統。 5/30德國地方法院拒絕了ICANN的聲請,雖然ICANN意圖經由此案檢證WHOIS系統在GDPR下的適法性,但法院並不是從這個角度作出駁回之處理,法院基本上不否認這類資料在維繫域名正確安全使用之必要性,但似乎認為仍有其他的方法。 6/13 ICANN將此案上訴至位於科隆的上級法院。 8/3上訴法院決定,維持原來地方法院之決定,也就是拒絕了 ICANN有關禁制令的請求。不過大致上是以欠缺核發禁制令之必要急迫性等理由認為毋須以此程序處理。 ICANN知悉此事之嚴肅性,稍早在五月中已經公佈一個臨時性的規範,修正WHOIS系統搜集個人資料的做法(Temporary Specification for gTLD Registration Data) 並宣布自5/25與 GDPR同日生效。 由於WHOIS系統在保護網路正確利用上有其重要性,此事之發展值得縝密關注,各國的域名管理機制,基本上是跟隨ICANN的規範而來,即使非歐盟國家,也可能陸續受影響。全球最大包含著名商標權人組織國際商標協會(INTA)一直是域名政策上影響深遠的一股力量,已...

[說新聞]被遺忘權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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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在國外)經過一連串司法征戰與討論,歐盟法院首先肯認"被遺忘權"之存在,繼則於2016年以歐盟指令之方式,在一般簡稱為GDPR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明文化,有稱為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或稱被刪除權(Right to erasure)。 2018年6月,我國首件相關案件之高等法院判決出爐。茲先摘錄本件判決之要點說明如下: 一、原告請求搜尋引擎移除以特定關鍵字尋得之特定結果及字串。 二、法院基本上肯認被遺忘權存在,重要見解節錄如下: (一)被遺忘權,乃指資訊主體對於已過時、不正確或不具留存意義之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搜尋結果請求刪除之權利。 (二)依大法官釋字第603 號闡釋資訊隱私權所立足之資訊自主權,以及網路及搜尋引擎之特性,已使不特定多數人接近甚而取得各網路資料,進而影響資訊主體 之資訊自主及控制權。因此則前揭所謂被遺忘權,顯然已涵蓋在隱私權之範疇,並受憲法保障。 (三)網路搜尋引擎業者各自運用獨特的演算法,將搜尋索引中的網頁進行排序,乃一種言論形式,復扮演資訊流通重要腳色,縱屬商業上意見表達或以營利為目的,仍應受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所保障,不得任意加以限制或刪除。 (四)資訊主體主張應將其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所得搜尋結果刪除時,自應就搜尋結果所連結內容之資訊目的、公開資訊之目的及其社會意義、要求刪除事項之性質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開資訊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之程度、被害人以何種行為導致發生此種侵害、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等因素,通盤衡酌考量。且各項利益需相互對照衡量,並應隨個別事件之不同、事件之發展,甚或單純時間之經過,以及當事人要求排除之手段等,就個案為認定。惟於衡量結果仍不足以正當化該搜尋結果時,始得認為有被遺忘權存在。 三、法院採取的作法是,依上開見解,一一檢查原告請求,甚至逐一論斷其內容(包含已經各別案件判決之內容),分別以: 涉及公共利益甚鉅、民眾迄今仍有獲得充分資訊知悉之需、具有公益性而屬於大眾所關切並有新聞價值、符合社會公眾知之權利及言論自由之保障目的、 上訴人為公眾人物且事件又與公共利益相關、迄今亦未隨時間經過降低該事件之重要性、公開該資訊仍有其目的性等各種原因,逐一駁回原告之請求。 四、本件判決之見解,雖然對"被遺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