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一號基金係依據有限合夥法成立的有限合夥。
- 法源:有限合夥法
- 台灣一般將「有限合夥」稱為「基金」。
- 登記資料
- 從提案、與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共同試算財務模型、設計有限合夥法律架構及契約、協助會計師進行商業登記、向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提案說明、簽約、投後管理諮詢全程推動。
恐龍二號係專案合作。
- 以契約方式推動。
- 協助審閱專案契約,協助專案團隊向投資人提案及簽約,文創專案均無公開登記。
持續以專案及有限合夥(基金)方式,並引介有興趣資本方結合GP共同推動各項事業。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