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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抽成之外: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製造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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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書附錄 A 的時間軸裡,除了外界最注目的主線——也就是 NewJeans 五位成員與 ADOR 之間的專屬合約爭議——其實還有另一條在 2026 年初之後迅速升高的重要軸線:前經紀人閔熙珍與 HYBE 之間的訴訟。 2024年4月,HYBE(NewJeans所屬娛樂經紀公司ADOR主要投資者)與閔熙珍衝突正式公開化,HYBE指控她試圖推動ADOR脫離集團體系,並尋求讓NewJeans與ADOR的既有經紀關係走向終止;同年7月,HYBE主張已合法終止雙方協議,8月閔熙珍遭解除ADOR CEO職務。11月,閔熙珍辭去ADOR內部董事後,採取反制措施,依據雙方協議,通知HYBE行使ADOR股份的「賣權」(put option),要求依協議買回其持股。其後,HYBE提起「確認股東協議終止有效」之訴,閔熙珍則提起給付股權買賣價金請求,兩案自2025年起由首爾中央地院並行審理,2025年4月第二次辯論時,雙方主張已相當明確,HYBE認為閔熙珍違反股東協議、企圖推動ADOR獨立,故終止有效;閔熙珍則主張自己並無重大違約,且已先有效行使賣權。2026年2月12日,一審法院駁回HYBE主張,並判命HYBE支付閔熙珍約255億韓元。法院認為,閔熙珍雖有提高ADOR獨立性的構想,但尚不足認定其行為已對ADOR造成重大損害。其後HYBE於2月20日上訴,閔熙珍則於2月25日公開表示,願放棄該筆款項,主張應連同NewJeans相關爭議一併整體解決。 這個消息之所以震動市場,不只是因為金額龐大,更是因為它讓外界第一次如此清楚地看到:韓國娛樂產業不僅在培養藝人時有一套成熟制度,在網羅優秀製作人時,其實也有一套高度資本化、結構化的設計。 如果只從藝人抽成與收益切入,我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真正值得理解的是,在韓國娛樂產業裡,製作人與藝人共同構成公司營運核心,而公司、子公司、資本與母集團之間的配置,會直接影響藝人合約、管理模式、收益分配與退出條件。換句話說,要理解公司對藝人合約與管理為何如此堅持,不能只看藝人拿多少,還必須拉高視角,看見韓國娛樂產業如何用資本、公司與布局來承載夢想、放大成功,也鎖定風險。 一、今天的韓國娛樂產業,已經不只是藝人經紀,而是資本化的 IP 產業 早期大家對娛樂公司的想像,常常比較接近傳統經紀模式:公司找人、培養人、接工作、抽成、管理活動。 但今天的韓國大型娛樂公司,顯...

附錄A|NewJeans × ADOR/閔熙珍 × HYBE 時間軸(持續更新)

本頁整理兩條主線供查核、引用與後續更新使用。 (最後瀏覽:2026-03-05|本頁將持續更新,建議收藏)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建議收藏): https://falilin.blogspot.com/2026/02/fali-lin.html 快速跳轉: 補充(契約簽署/出道/期間起算) | 主線1 NewJeans×ADOR | 主線2 閔熙珍×HYBE | 註解/來源 【補充】(契約簽署日/出道日/期間起算) 2022-04-21 / NewJeans 與 ADOR 的專屬契約簽署日。 [1] 2022-07-22 / NewJeans 首支單曲〈Attention〉MV/單曲同步上架發行,常被視為「出道日」。 [2] 2022-08-01 / 由 ADOR 於 2024-11-29 對外主張「合約有效至 2029-07-31」回推,若以「7年期」計算,較合理的期間起算點為 2022-08-01(→ 2029-07-31)。 [3] ↑ 回到頂端 【主線1】NewJeans × ADOR(專屬合約及禁制令)—時間軸 2024-11-13 / NewJeans 對 ADOR 發出存證信函/催告,主張 14 天改善期。 [4] 2024-11-28 / NewJeans 召開記者會並對外宣示要終止/解除與 ADOR 的專屬合約。 [5] 2024-11-29 / ADOR 聲明:專屬合約仍有效,並主張有效至 2029-07-31。 [6] 2024-11-29 / NewJeans 宣布依既定行程前往日本東京(解約宣示後仍照常活動)。 [7] 2024-12-03 / ADOR 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專屬合約效力確認訴訟」。 [8] 2024-12-03~13 / 產業團體 KMF、KEPA 及 KMCA 陸續呼籲藝人回頭履行專屬合約、撤回/重新考慮終止合約。 [9] 2025-01-13 /(對外見報)ADOR 聲請保全程序假處分/禁制令,要求成員不得未經公司允許自行與第三方簽廣告或接獨立...

重要商務策略及文創法案例 恐龍一號有限合夥(基金)及恐龍二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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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龍一號基金係依據有限合夥法成立的有限合夥。 法源:有限合夥法 台灣一般將「有限合夥」稱為「基金」。 登記資料 從提案、與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共同試算財務模型、設計有限合夥法律架構及契約、協助會計師進行商業登記、向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 LP)提案說明、簽約、投後管理諮詢全程推動。 恐龍二號係專案合作。 以契約方式推動。 協助審閱專案契約,協助專案團隊向投資人提案及簽約,文創專案均無公開登記。 持續以專案及有限合夥(基金)方式,並引介有興趣資本方結合GP共同推動各項事業。 作者/公開資源索引: 林發立律師

林發立(Fali Lin)| 娛樂法 AI法律與科技法務|公開資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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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律師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目前是萬國法律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主要經驗包括商務策略方案;娛樂法及文創法;專利糾紛;AI法律;醫藥、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特殊訴訟事件。近年主辦台灣重要的LED專利鉅額侵權事件,另外特別關注在AI對產業的影響,並處理台灣多件影視娛樂文創事件,包括《蘇打綠》樂團與前經紀人間之刑事及民事糾紛(含團名取回),《鬼才之道》、《冠軍之路》等大型電影作品合資及授權,發表《娛樂法:NewJeans案揭開的合約真相》,並協助規劃《恐龍1號》基金(有限合夥)等。 上市公司長期法律事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起迄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起迄今) 美商雅虎Yahoo! (2007年起迄今)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1987年起迄今)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起迄今) 其他 重大專利案件  展晟 LED專利侵權案 (2022-2024): 客戶及其經銷商連續遭遇三個專利侵權案件提告,金額合計達2億3千萬元,主要包含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二部分,經處理後客戶均獲民事勝訴判決,涉案專利或被撤銷確定,或遭法院認定有無效原因。 巨大機械(捷安特) 設計專利案 (2019): 客戶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審遭判決駁回敗訴,二審我們接受委任並獲改判勝訴賠償判決,且由法院作出有利我方之專利有效中間判決。 全家便利商店 到店取貨專利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52號判決,連續獲多件重要到店取貨專利無效之有利判決。 AI法律 台灣第一件關於AI著作權之檢察官處分: 一鍵式生成圖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案。 文化部「文化藝術應用生成式AI指引」(審查) 重要醫藥、化妝品案件  日商衛采製藥(Eisai)公司: 主要協助該公司重要醫藥品及健康食品法遵事項,包括: 俏正美Chocola BB、樂衛瑪膠囊Lenvima(癌症用藥)、樂意保Leqembi(失智症新藥) 化妝品蘇丹紅汙染事件 (2025): 協助知名化妝品品牌從通報到行政調查(未獲處分),並擔任刑事調查律師(未列被告),從事件發生即提供危機管理經驗及法律協助。 娛樂法指標案件  吳青峰等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著作權刑事及民事侵害等案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