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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常見著作權問題 - 圖庫與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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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周才與一群影視專業者連續分享了著作權議題,然後您會驚覺,創作者原來時時刻刻都在涉及授權、重製、改作與合理使用等著作權議題。 這個新聞出現之後,我身邊儼然出現二個討論族群區塊,一個是一般閱聽大眾觀點;一是從事設計美術工作者的思考。 石虎列車出包設計師道歉了!自爆圖是用買的 二個討論族群共同點,著作權法討論較少。「買圖庫就不是自己設計」、「買圖當然是合法使用」...但,真的是這麼簡單嗎? #付費使用商業圖庫 願意付費使用商業圖庫,總比不告而取高尚許多,無疑。 #著作權多數情況的利用是授權不是買斷 著作權利用,多數情況是「授權」,而非取得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換言之,多數情況不是著作權法第36條的「讓與」(買斷)著作財產權。 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則應注意以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所以著作權之授權,必須特別注意授權範圍之規定,超出、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不能單純以「已經付費使用圖庫」一句話,認為當然已獲著作權授權。 #商業圖庫授權要看契約 商業圖庫授權,其實很複雜的,依據使用情況分級收費,是常態。以本件涉及Shutterstock圖庫授權案例來看,其所使用之圖,似乎為 創作者Radiocat之作品「Seamless pattern with cute cartoon leopards on the white background」 。 依據該平台授權契約,則載明如下: 可以看到其「標準版圖片授權」與「進階版圖片授權」並不相同。如有超出授權範圍之利用,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仍屬未授權。 我國司法判決上,曾認為,有授權約定但未付費之情況,應屬「有授權」。此與上開超出授權範圍利用屬於未授權之議題不相同,須加以分辨。 #層層的政府採購案著作權擔保問題 政府採購或一般採購,難以避免層層分包。因此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IP)上,都透過「擔保」機制保護上層分包人。但應注意這不是萬靈丹,對於客觀明顯侵害著作權之標的(非指本案情況),上層分包人不能單純冀圖藉由擔保條款當然免責...

字幕字型學問大-硬字幕的字型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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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所稱「字幕」,非專業工作者不一定懂。大致上來說,業界會將之分為「硬字幕」與「軟字幕」。 硬字幕:將字幕押入影片,較無相容問題,修改時需連影片重新輸出。 軟字幕:透過軟體計算,與影片同步出現。一般業餘小眾上字幕常用,例如在影片幾分幾秒處到幾分幾秒處,出現「你好嗎?」之文字。 一般公眾所使用之字幕,包括youtube所提供簡易上字幕介面,都是使用「軟字幕」。軟字幕之字型,非跟隨於字幕檔,而是呼叫播放器平台內建的字型,如未特別設定,通常就是以預設字型取代。 因此,基本上可以這樣理解,如不帶字型的上字幕方式,比較可能是業界所稱「軟字幕」,不易發生字型著作權問題。但如果輸出的播放格式是採取硬字幕,例如將字型當作「圖像」內坎於影片,此時是有將字型重製的動作。 但假使是硬字幕格式,是否即會遭到廠商主張須購買授權?理論上來說,不能排除這個可能,但廠商做法其實也未必如此,回頭看廠商的聲明,是這樣說的: 「無論用途為商用或非商用,凡透過合法授權之微軟系統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威鋒數位日後亦不會主動要求支付相關授權費用。但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若對上述除外內容有所疑慮,請洽詢威鋒數位。)」 但書部分,說明係「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在硬字幕的製作過程,雖有將字型取出做成圖像,但其上傳最終播放檔案,是否屬於「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是有疑問的,從這個表達,可以看出廠商也有某種善意,尤其是其具體列舉之情況「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來看,即使是包含「硬字幕」的影片上傳,也未必屬於「(將字型)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依此看來,以「硬字幕」上新細明體、標楷體字幕,也不至於遭廠商當成鎖定對象。 但如果上字幕是以其他字型,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上硬字幕,這個「圖像」使用,是必須要有授權的,會使用這些特殊字型的字幕,通常也不會是簡單的上「軟字幕」,廠商要求取得授權,是合理的。 至於以字型特別當成美術圖像做畫面處理...

字型著作權風波下相關業界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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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個風波的發展,目前顯然有幾個事實: 一、威鋒數位聲明,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係其授權微軟使用,並聲明智慧財產權為該公司所有,而微軟並未否認。 二、使用華康字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必須取得威鋒數位(華康字型)合法授權。 另外,業界應注意,威鋒數位對於如何使用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作出限制,下列情況可能需支付授權費用: "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 產品授權是法律問題,在操作面上,請相關業界注意: 一、設計、美術、廣告、網頁、出版、電影電視製播、Youtube或其它自媒體工作者 以"中文字元"呈現的新細明體、標楷體,無論商用或非商用,不至於需付授權費用。但在設計、美術圖像或影片畫面中,經常不會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而會選擇使用其它(華康)字型,這是需要付授權費的,就跟您購買任何一家字型廠商應付費用一樣,是商業決定問題。 您在微軟作業平台上使用其它第三方廠商工具程式(包括排版、影像、編輯等),即俗稱win版的各式工具軟體,基本上是呼叫微軟內建的字型,因此也不需再付授權費用。一般來說,這樣的方法最方便,工具程式也多是如此設計,還不至於是將字型抽離內建於自己的工具程式之內,所以也無需太過擔心。 最近引發爭論,有關youtube影片"字幕"問題,首先要釐清,如果是youtube上(包括其它類似影音平台),您所key-in進去的"字幕",在傳輸時其實是一堆數值符號,事實上不需要每個人都將字型"傳上去",因為透過編碼標準,都可以回復成這些"字"(您對這個有興趣,可以先去看看 ASCII 或 unicode 到底是怎一回事)。這樣的"上字幕"其實是不會被收授權費用的,因為您並沒有做一個將字型抽離微軟系統,上傳給平台的動作。 但Youtuber最近很習慣這樣做影片,在視覺上引人注意: 截圖自:【Joeman】在影片裡使用新細明體竟然要付錢?小型網路創作者的困境! 不僅是Y...

字型著作權

字型的著作權,其實有其發展淵源,說來還有一定的複雜度(這個複雜度可能跟當年大家對於技術上不很瞭解有關~),在這裡就有二篇文章介紹,有興趣自個兒看,就不再贅述: 電腦字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電腦字型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 但我們也注意到,電腦字型就算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圍,保護的力道與強度,恐怕也不見得能與其他著作相同。畢竟字型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要工具,如何拿捏還需審慎。 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有104.1.15 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釋認為: "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惟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 三、來函所詢將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之行為,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所詢行為另涉及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非屬著作權法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著作權法固然有刑事罪責,但均罰故意犯;民事上,著作權侵害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換言之,還是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行,所謂過失,基本上通說也認為跟刑事上過失認定一致,必須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無端涉入此糾紛的使用者,不必然須負如何嚴重的法律責任,如果字型糾紛經常鬧上法庭,對於字型廠商,或是新聞中的作業平台、軟體供應商,也不一定是好事。 總體來說,尤其是商業應用者,還是必須認知「字型」可能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還是必須注意授權是否完整,以免發生糾紛。 原發表 2018.8.29...

字型與著作權,剪不斷,理還亂

字型的著作權,其實有其發展淵源,說來還有一定的複雜度(這個複雜度可能跟當年大家對於技術上不很瞭解有關~),在這裡就有二篇文章介紹,有興趣自個兒看,就不再贅述: 電腦字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電腦字型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 但我們也注意到,電腦字型就算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圍,保護的力道與強度,恐怕也不見得能與其他著作完全相同。畢竟字型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要工具(著作權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如何拿捏還需審慎。 著作權法固然有刑事罪責,但均罰故意犯;民事上,著作權侵害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換言之,還是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行,所謂過失,基本上通說也認為跟刑事上過失認定一致,必須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無端涉入此糾紛的使用者,不必然須負如何嚴重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字型糾紛經常鬧上法庭,對於字型廠商,或是新聞中的作業平台、軟體供應商,也不一定是好事。 總體來說,尤其是商業應用者,包括攝影師、設計師、出版商、工作室,還是必須認知「字型」依然可能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還是必須注意授權是否完整,以免發生糾紛。 新聞: 影片裡的新細明體要收費! 網紅九妹爆影片創作者困境 原發表: 2018.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