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著作權

字型的著作權,其實有其發展淵源,說來還有一定的複雜度(這個複雜度可能跟當年大家對於技術上不很瞭解有關~),在這裡就有二篇文章介紹,有興趣自個兒看,就不再贅述:

電腦字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電腦字型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

但我們也注意到,電腦字型就算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圍,保護的力道與強度,恐怕也不見得能與其他著作相同。畢竟字型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要工具,如何拿捏還需審慎。

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有104.1.15 智著字第10400001830號函釋認為:

"二、電腦字型如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惟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之整組字群,尚不及於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蓋因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

三、來函所詢將電腦字型輸出特定字詞(如:商品名稱、公司行號名稱、廣告用語、聯絡方式、美工圖檔)之行為,參考上開說明,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所詢行為另涉及違反電腦字型廠商授權契約之禁止事項或不在授權範圍者非屬著作權法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著作權法固然有刑事罪責,但均罰故意犯;民事上,著作權侵害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換言之,還是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行,所謂過失,基本上通說也認為跟刑事上過失認定一致,必須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無端涉入此糾紛的使用者,不必然須負如何嚴重的法律責任,如果字型糾紛經常鬧上法庭,對於字型廠商,或是新聞中的作業平台、軟體供應商,也不一定是好事。

總體來說,尤其是商業應用者,還是必須認知「字型」可能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還是必須注意授權是否完整,以免發生糾紛。

原發表
2018.8.29

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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