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與著作權,剪不斷,理還亂

字型的著作權,其實有其發展淵源,說來還有一定的複雜度(這個複雜度可能跟當年大家對於技術上不很瞭解有關~),在這裡就有二篇文章介紹,有興趣自個兒看,就不再贅述:

電腦字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電腦字型能不能受著作權保護?章忠信老師的著作權筆記

但我們也注意到,電腦字型就算能受到著作權保護,其保護範圍,保護的力道與強度,恐怕也不見得能與其他著作完全相同。畢竟字型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重要工具(著作權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如何拿捏還需審慎。

著作權法固然有刑事罪責,但均罰故意犯;民事上,著作權侵害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換言之,還是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行,所謂過失,基本上通說也認為跟刑事上過失認定一致,必須符合「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無端涉入此糾紛的使用者,不必然須負如何嚴重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字型糾紛經常鬧上法庭,對於字型廠商,或是新聞中的作業平台、軟體供應商,也不一定是好事。

總體來說,尤其是商業應用者,包括攝影師、設計師、出版商、工作室,還是必須認知「字型」依然可能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還是必須注意授權是否完整,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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