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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款設計再度不被認為美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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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於2018/9/11介紹,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時尚包款,出現寬容見解,承認其為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近期對於時尚包款,採寬容見解,其一例認為:"附表1-1 「C'eline Luggage 包款設計」:其把手與包包正面連結處,呈現兩隻眼睛造型,兩側車縫S狀皮革,形成卡通人臉形象;把手下方之收納夾層,係以一字形拉鍊形成人嘴造型;把手上方則以車縫橫式長方形皮革,形成頭髮造型;包包兩側縱深之皮革,均可向外拉出,形成該人臉之耳朵造型,整體表達卡通人物之人頭造型,其整體造型、顏色、形象、佈局,可令人感知創作者意欲表達該包款輕鬆幽默之美感,以及提用該提包所傾向之輕鬆休閒用途。"並進而認為:"以上包款之整體造型、顏色、形象、佈局,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不同創作者即使源於相同之表達理念,仍得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均具一定之創作高度,而非完全以模具或機械製造設計之作品。"似乎有突破以往較為保守見解之味道,值得關注。(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2018.8.21宣判,此判決顯然為了突破既往見解,對於"以模具或機械製造設計之作品"做出特定的詮釋,此為本案後續觀察重點) 詳參: 著作權法關於時尚流行之保護 本案經上訴,智慧財產法院近期宣判。說明其情況: 1.重新退回較為保守見解,認為時尚包款並非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判決明確表示,以實用性功能為目的所作成之商品,不符合美術著作之要件,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 涉訟之「C'eline Luggage包款設計」,法院認為,整體造型與設計,除可強化視覺與增進商品質感效果,吸引相關消費者之視覺,以刺激購買慾望外,其整體造型與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易於攜帶與有效發揮包款裝置物品之功能,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並非美術著作。(其他包款亦同) 2.涉訟時尚包款,也未達公平交易法「著名表徵」之程度。 除著作權法外,原告即品牌商,通常為防止著作權法之不利見解,會同時主張有公平交易法上「著名表徵」之侵害。法院審酌後,則以系爭包款廣告量不顯著、國內媒體報導不廣泛、銷售金額年度差異大、部落客推文無法證明著明性等四項原因,也否認其構成著作權法著名表徵之侵害。 3.法院唯一肯認,係...

副廠末日?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副廠零件侵害專利權

誰要關注: 👉重視設計的原廠 👉副廠 👉維修廠 👉愛車族 震撼一下: 👉法院判副廠零件製造商賠3000萬 👉不得再製造並銷毀模具 產品: 賓士E系列(W212)的水滴造型車燈 先前我提到過,有關設計專利,我國廠商也不夠重視,而最重視的,就是歐美重視設計的品牌,例如汽車商或設計家電。 而這個重視,並加以布局專利的結果,現在要發威了。 本件判決,是關於戴姆勒.賓士(Mercedes-Benz)的熱銷車款E系列,在2009左右的車型,車廠代號W212。 大家喜歡賓士汽車優雅的設計,爾兒也詬病原廠的維修費用價高難負擔,因此所謂民間維修廠,尤其針對賓士、BMW等進口名車的車廠,在台灣其實非常常見,他們可以提供原廠零件,以較低價格維修,更可以取得副廠零件,將價格進一步壓低。 事實上,台灣就是世界上,汽車副廠零件供應的大國,上市公司之一,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605)就是其中翹楚,而該公及其產品,正是本案被告及標的。 先說結論,法官認為,縱使那個模樣的車頭位置,只能崁入那個模樣的車燈,而那個模樣的車燈,已經獲得設計專利,其他人還是不可以做,做了(製造)就是侵害專利權。 這當然是個影響效果很大的判決,有世界級關注威力的裁判,這是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到二審。 本案的重要影響用想的就知道: 👉設計專利將發揮核爆級威力,把特有的設計申請專利之後,副廠沒得玩。 👉今年四月,設計專利才修法,從12年延長到15年。(2019.11.1施行) 👉一旦確定,該產品不能製造,模具須銷毀,還有巨額賠償。 👉包括該公司在內,台灣多家工廠就是以製造所謂「相容性」產品為業,如何為繼? 👉一旦見解確立,原廠要對民間維修廠提告,也是可以的。換句話說,副廠零件及維修廠龐大交易生態,將發生翻天覆地變化。 對於這些產業核爆級影響,也是本案實質辯論的重大爭點,雙方均動員大師級法學專家提出意見並辯論。法官此次結論,有一個很重要的邏輯,認為雖然確實那個形狀的車燈,將被原廠完全匹配(must-match)以及被鎖入(locked-in)而無替代選擇可能性,但法官採用了賓士的說明。 法官認為:「畢竟,如果覺得系爭車型的維修用車頭燈太貴,大可一開始就不要購買系爭車型的汽車。就算一時不察,已經購買而被『鎖入』,如果真正在意車燈維...

設計常見著作權問題 - 圖庫與字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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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周才與一群影視專業者連續分享了著作權議題,然後您會驚覺,創作者原來時時刻刻都在涉及授權、重製、改作與合理使用等著作權議題。 這個新聞出現之後,我身邊儼然出現二個討論族群區塊,一個是一般閱聽大眾觀點;一是從事設計美術工作者的思考。 石虎列車出包設計師道歉了!自爆圖是用買的 二個討論族群共同點,著作權法討論較少。「買圖庫就不是自己設計」、「買圖當然是合法使用」...但,真的是這麼簡單嗎? #付費使用商業圖庫 願意付費使用商業圖庫,總比不告而取高尚許多,無疑。 #著作權多數情況的利用是授權不是買斷 著作權利用,多數情況是「授權」,而非取得著作財產權或人格權。換言之,多數情況不是著作權法第36條的「讓與」(買斷)著作財產權。 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則應注意以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所以著作權之授權,必須特別注意授權範圍之規定,超出、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不能單純以「已經付費使用圖庫」一句話,認為當然已獲著作權授權。 #商業圖庫授權要看契約 商業圖庫授權,其實很複雜的,依據使用情況分級收費,是常態。以本件涉及Shutterstock圖庫授權案例來看,其所使用之圖,似乎為 創作者Radiocat之作品「Seamless pattern with cute cartoon leopards on the white background」 。 依據該平台授權契約,則載明如下: 可以看到其「標準版圖片授權」與「進階版圖片授權」並不相同。如有超出授權範圍之利用,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之規定,仍屬未授權。 我國司法判決上,曾認為,有授權約定但未付費之情況,應屬「有授權」。此與上開超出授權範圍利用屬於未授權之議題不相同,須加以分辨。 #層層的政府採購案著作權擔保問題 政府採購或一般採購,難以避免層層分包。因此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IP)上,都透過「擔保」機制保護上層分包人。但應注意這不是萬靈丹,對於客觀明顯侵害著作權之標的(非指本案情況),上層分包人不能單純冀圖藉由擔保條款當然免責...

著作權法關於時尚流行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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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流行到底可不可以受保護? 美國案例一直是一個重要觀察方向。 美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圖畫、圖形及雕塑著作...該等著作應具備藝術技藝,僅及於其表達形式而不及於其相關機械或實用性之觀點。本條所定義之實用物品之設計,若且唯若該設計結合能從該物品實用性觀點中分離,且能獨立存在之圖畫、圖形或雕塑特徵時,應認為係屬圖畫、圖形或雕塑著作 。"(TIPO翻譯版本) 以服裝設計為代表的時尚,究竟能否通過此一檢驗,被認為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在美國一直備受爭論。2017年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一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肯定啦啦隊制服之設計,是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原告Varsity Brands據說是世界最大啦啦隊制服商,2010年控告Star Athletic侵害其著作權。 本案所涉及制服設計。取自:WIKIPEDIA 被告認為依據美國著作權長年來的看法,主張啦啦隊服屬於實用物品(useful articles),且隊服圖案設計無法與隊服分離,故並非可著作權標的。原告在一審敗訴,二審改判原告勝訴,本案續上訴第三審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2之比數,判決原告勝訴,認為: 實用物品的藝術性設計如滿足二個檢驗即可受著作權保護:(1)從實用物品分離出來而可被感受到(be perceived)比如二維或三維的作品;(2)經由單獨或透過媒介,想像上從實用物品可分離而符合著作權法受保護之繪畫、圖形或雕塑作品。(...an artistic feature of the design of a useful article i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if the feature (1)can be perceived as a two- or three-dimensional work of art separate from the useful article and (2) would qualify as a protectable pictorial, graphic, or sculptural work either on its own or in some other medium ...

字型著作權風波下相關業界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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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個風波的發展,目前顯然有幾個事實: 一、威鋒數位聲明,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係其授權微軟使用,並聲明智慧財產權為該公司所有,而微軟並未否認。 二、使用華康字型(如華康少女文字、華康愛情體、華康新綜藝體等),必須取得威鋒數位(華康字型)合法授權。 另外,業界應注意,威鋒數位對於如何使用微軟系統內建之字型(如新細明體、標楷體)作出限制,下列情況可能需支付授權費用: "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內嵌)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中的以下情況除外,例如於各式嵌入式裝置、電子遊戲、APP、電子書,以及安裝於提供ASP(應用服務提供者)等網路服務伺服器等。" 產品授權是法律問題,在操作面上,請相關業界注意: 一、設計、美術、廣告、網頁、出版、電影電視製播、Youtube或其它自媒體工作者 以"中文字元"呈現的新細明體、標楷體,無論商用或非商用,不至於需付授權費用。但在設計、美術圖像或影片畫面中,經常不會使用新細明體、標楷體,而會選擇使用其它(華康)字型,這是需要付授權費的,就跟您購買任何一家字型廠商應付費用一樣,是商業決定問題。 您在微軟作業平台上使用其它第三方廠商工具程式(包括排版、影像、編輯等),即俗稱win版的各式工具軟體,基本上是呼叫微軟內建的字型,因此也不需再付授權費用。一般來說,這樣的方法最方便,工具程式也多是如此設計,還不至於是將字型抽離內建於自己的工具程式之內,所以也無需太過擔心。 最近引發爭論,有關youtube影片"字幕"問題,首先要釐清,如果是youtube上(包括其它類似影音平台),您所key-in進去的"字幕",在傳輸時其實是一堆數值符號,事實上不需要每個人都將字型"傳上去",因為透過編碼標準,都可以回復成這些"字"(您對這個有興趣,可以先去看看 ASCII 或 unicode 到底是怎一回事)。這樣的"上字幕"其實是不會被收授權費用的,因為您並沒有做一個將字型抽離微軟系統,上傳給平台的動作。 但Youtuber最近很習慣這樣做影片,在視覺上引人注意: 截圖自:【Joeman】在影片裡使用新細明體竟然要付錢?小型網路創作者的困境! 不僅是Y...

建築設計業者智慧結晶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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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0多年來,碰過二個跟建築設計有關的案子特別可以挑出來說說: <Case I> 某台北市公共設施,建築設計不僅已經完成,監造也已經完成,只不過業主自己需求不斷調整,最後修正不勝其煩,即使三番二次免費服務,仍無法獲致業主驗收通過,只能依據約定送交仲裁。 <Case II> 某業主決定在中國大陸投資特殊事業,尋找台灣有經驗建築師設計,三方兩次,改圖直到確認,卻因為投資計畫遇挫折生變,藉口設計不符要求,拒絕支付設計費用,只好訴請給付報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201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於2017.4.13宣判) 這樣的場景,一般人看得啞口無言,卻可能是台灣設計師、建築師的日常。建築設計業面對無理業主的難堪困境,在台灣經常發生,如果能夠打折再打折,最後拿一些費用,很多建築師、設計師也就認了(一折的例子都聽過),更多的是最終做白工,未能取得應得對價。 先說說這二件的結果,第一件取得了聲明金額約九成的報酬;第二件則獲的全部勝訴,獲得280餘萬之報酬。 本文暫不討論建築師與業主合約細節,但先就案件幾個勝訴關鍵,分享予建築設計先進,俾為檢視、改善流程,為權益維護做好準備。 一、難期待業主善待,合約務須明確。 除了一般所稱工作內容,權益分配歸屬,須瞭解日後一旦進入爭議程序,雙方將翻天覆地對於工作成果及細節進行檢視,因此在主合約設計上,對於"應交付"何種成果?必須以簡單、明確的方式加以約定,在每一工作階段交付標的不同時,更是如此。實務常見合約未簽,工作已經展開的情況,這一點對設計建築業者不利,務須注意。 二、重大指示與變更,必須行諸書面。 對於影響工作的重大變更,在完成初步設計(概念設計、基本設計)後經常發生,這是台灣業界實態,此部分,必須予以判斷,重要部分,必須行諸於書面。有些業主很精明,指示不斷發出,但詳細內容均不明確,且不行諸文字,此時建築設計業者必須妥慎辨明,於關鍵部分,不能過於考慮情分或所謂和諧工作氣氛,必須以各種方式形成書面。(包括會議或信函方式) 三、當今的通訊軟體,甚至電話錄音,都有助於釐清雙方合作事實。 合作是動態的,是浮動進行的,當開始發現想法可能兩歧時,必須在溝通時謹守立場,不能呈現態度曾經猶豫、有意同意改約或模擬兩可的情況,雙方在通訊軟體的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