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0多年來,碰過二個跟建築設計有關的案子特別可以挑出來說說:
<Case I>
某台北市公共設施,建築設計不僅已經完成,監造也已經完成,只不過業主自己需求不斷調整,最後修正不勝其煩,即使三番二次免費服務,仍無法獲致業主驗收通過,只能依據約定送交仲裁。
<Case II>
某業主決定在中國大陸投資特殊事業,尋找台灣有經驗建築師設計,三方兩次,改圖直到確認,卻因為投資計畫遇挫折生變,藉口設計不符要求,拒絕支付設計費用,只好訴請給付報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5(201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於2017.4.13宣判)
這樣的場景,一般人看得啞口無言,卻可能是台灣設計師、建築師的日常。建築設計業面對無理業主的難堪困境,在台灣經常發生,如果能夠打折再打折,最後拿一些費用,很多建築師、設計師也就認了(一折的例子都聽過),更多的是最終做白工,未能取得應得對價。
先說說這二件的結果,第一件取得了聲明金額約九成的報酬;第二件則獲的全部勝訴,獲得280餘萬之報酬。
本文暫不討論建築師與業主合約細節,但先就案件幾個勝訴關鍵,分享予建築設計先進,俾為檢視、改善流程,為權益維護做好準備。
一、難期待業主善待,合約務須明確。
除了一般所稱工作內容,權益分配歸屬,須瞭解日後一旦進入爭議程序,雙方將翻天覆地對於工作成果及細節進行檢視,因此在主合約設計上,對於"應交付"何種成果?必須以簡單、明確的方式加以約定,在每一工作階段交付標的不同時,更是如此。實務常見合約未簽,工作已經展開的情況,這一點對設計建築業者不利,務須注意。
二、重大指示與變更,必須行諸書面。
對於影響工作的重大變更,在完成初步設計(概念設計、基本設計)後經常發生,這是台灣業界實態,此部分,必須予以判斷,重要部分,必須行諸於書面。有些業主很精明,指示不斷發出,但詳細內容均不明確,且不行諸文字,此時建築設計業者必須妥慎辨明,於關鍵部分,不能過於考慮情分或所謂和諧工作氣氛,必須以各種方式形成書面。(包括會議或信函方式)
三、當今的通訊軟體,甚至電話錄音,都有助於釐清雙方合作事實。
合作是動態的,是浮動進行的,當開始發現想法可能兩歧時,必須在溝通時謹守立場,不能呈現態度曾經猶豫、有意同意改約或模擬兩可的情況,雙方在通訊軟體的對話,包括電話內容之錄音,均可能成為認定事實的參考證據。
四、工作成果應整理。
建築設計很重要的工作完成指標,就是"成果",例如設計圖面,因此,一旦溝通無法解決問題,須及早整理相關工作成果,必須知道,業主在爭訟程序上,首會爭執有無交付工作成果,因此所有成果,不管圖面有幾百上千張,都需整理,且馬虎不得;其次,業主會從成果中挑剔,說明其如何不敷需求、瑕疵或錯誤。依據我的個案經驗,擅長使用數位系統繪圖及建模的建築設計業者,這一關比較容易過關。
五、談判立場須明確。
訟爭前、中、後,將面臨賴自各方壓力,軟硬都有,態度可以溫和,立場務須明確,以免日後被認為已經接受妥協方案,在法律上被認為發生"和解"之效果。
六、爭端解決必然花費精力與成本,做好準備就無需焦慮。
每個案件程序,花費精力與成本是必然,於決定以訟爭手段爭取權益前,即應該清楚知悉。一般來說,仲裁數月內可以完成,相對於仲裁,訴訟雖然耗費精力,但如能於初期(例如第一審)就獲致良善成果,日後即便爭訟仍進行,還是有機會隨時取得優勢談判位置,解決糾紛。